人教选修演讲与辩论第六单元第17课《买刀的杀人要刀店负责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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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选修演讲与辩论第六单元第17课《买刀的杀人要刀店负责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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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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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17课 买刀的杀人要刀店负责吗? 知能优化演练基础自主学案课堂互动探究美文佳作欣赏第17课 基础自主学案 三、词语释义1.断章取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牛头不对马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断,截断;章,音乐一曲为一章。指不顾全篇文章或谈话的内容,孤立地取其中的一段或一句的意思。指引用与原意不符。比喻答非所问或两下不相合。 四、背景探寻 1936年5月31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成立,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各党各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1936年11月23日凌晨,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在上海逮捕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史良(女)、王造时等七人,移送苏州江苏省高等法院羁押。 1937年4月3日蒋介石政府向沈钧儒等提出起诉书,并于6月11日和25日在江苏省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沈钧儒等人坚持抗日救国立场,在狱中和法庭上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本文就是“七君子”在法庭上的辩论词。他们面对审判长连珠炮似的发问,攻守兼备、虚实相继;善于捕捉漏洞,归谬反诘,变被动为主动,展示了娴熟精湛的论战技巧。 课堂互动探究[文本·探究]1.审判长的提问具有怎样的特点?沈钧儒的回答又体现出怎样的辩论技巧?【提示】审判长的发问咄咄逼人,直接从“危害民国”的构成要件提问,沈钧儒却避开问题的锋芒,没有正面回答赞成还是不赞成,却由此引出“抗日主义”“爱国主义”之说。这在辩论中属于避实击虚的手法。 2.辩论场上要讲究策略。面对论敌的进攻,不一定都要正面迎击,而可以采取避实就虚、击其要害的策略。在“七君子”案件审理过程中,沈钧儒等人是怎样巧妙回避,击中要害的?【提示】在这次法庭辩论里,法庭上审判长提出的所有问题都不能正面回答,因为每个问题的正面和反面都有陷阱,只能从侧面回答,旁敲侧击,采用迂回战术。 3.设喻类比,常常能把复杂的问题阐释得简单明了。请从辩词中找出有关的精彩片段加以体会。【提示】辩词中有两处设喻类比,用的都很恰当、有效。审判长问:“你们主张联合共产党,是不是危害民国?”史良的回答就用了设喻类比:“好比一家人,强盗打进门来,我们叫家里兄弟姐妹不要自己打自己了,首先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抵抗强盗,这有什么错?”意思是共产党和国民党是同胞,是一家人,联合起来共同抗击日本强盗,合情合理,怎么能说是危害国家? 检察官又问:“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叫他出兵抗日,他没有中央的命令,怎能抗日?”对这个问题的反驳是比较棘手的,而史良又做了一个类比,轻巧地将这个问题化解了:“比如一爿刀店,买了刀的人也许去切菜,也许去杀人,检察官的意见,是不是买了刀的杀了人要刀店负责?”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论敌的荒谬逻辑也就随之瓦解了。 4.反驳论敌似是而非的观点,常常可以采取归谬引申的方式进行推论,得出荒谬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论点是错误的。“七君子”在庭审中是怎样运用这种技巧的?【提示】这篇法庭辩词中有很多地方运用了归谬引申的方式进行推论,其中以邹韬奋的辩论最为精彩,如:“我们打电报请张学良抗日,起诉说我们勾结张、杨兵变,我们发了同样的电报给国民政府,为什么不说我们勾结国民政府?”又如:“共产党给我们写公开信,起诉书说我们勾结共产党,共产党也给蒋委员长和国民党发公开信,是不是蒋委员长和国民党也勾结共产党?” [文本·拓展]1.校园里可能经常有一些热门话题,比如“新新人类”“性别中性化”等,请选择一个,灵活运用辩论策略和技巧,在小组内展开辩论。【点拨】我们感兴趣的话题很多,除了“新新人类”“性别中性化”,“早恋”“网络游戏”“流行音乐”“偶像崇拜”等都可以作为话题来展开讨论。讨论时可以参考课文中的有关内容,灵活运用辩论策略和技巧。 2.法庭辩论的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①字斟句酌,用词准确;②调配语句,合理布局;③篇章衔接,环环相扣;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①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②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③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①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②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的谋略及具体运用(1)先声夺势法此法是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①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②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示假隐真法是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6)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7)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①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②精听细解,等待时机。③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美文佳作欣赏美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感受)辩论(节选) 正方:主席、评委,大家好!到底是客观存在的美决定了人对美的感受呢,还是人的主观感受创造了美?今天我们双方辩论员在此辩论,就是要解决这千古难解的美学难题。如果说美是主观存在的话,那就是说,今天美的存在与否完全由个人主观意念而决定着,但我方今天就是要告诉大家,美的存在有它一定的规律,就因为这不变的规律,因此美的存在不以个人主观的意念而改变,这就是我方的观点——美是客观存在的。 美是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特质,它有着三个特性,也就是:第一,形象性;第二,感染性;第三,功利性。形象性指的是,一个事物如果要发挥它的美,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具体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须拥有一个感染性,让人们能够引起本身的欢愉或喜爱的感觉;第三,它也必须拥有一个功利性,能够给予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好处,例如进化及使用等。由于美的存在必须以这三个特性作为衡量,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客观的规律,而由于要用这个客观的规律去衡量,对方又怎么能够说这是主观感受呢! 除此以外,美的三个特性也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念之外。人的主观感受不能够改变这三个特性的规律,在欣赏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是感受与被感受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美引起了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创造了客观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赏者的个人主观意念而改变。金字塔的美始终存在于金字塔本身,就算没有人去欣赏金字塔,但是金字塔的美却也是千古地流传下来呀。它美啊。 如果取消了,如果说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那么就是说,我们以个人的主观喜好来作为标准的话,那么千百个人就有千百个不同的标准,请问,这又和没有标准有什么分别呢?当然,一个事物的美和丑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有不同的美感,但这种种不同的美感起源是在于个人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审关观念,以及个人不同的修养而决定的。当然,我们可以欣赏美,去发现美,并且可以用美的规律去创造它,但是却不能够轻言地要取消美,或否定美的存在。 如果说美是主观感受的话,那我就不明白了,人类一直追求的真、善、美等伟大的目标,不完全没有意义了吗?因为它们因人而异,随时改变哪!法国美学家狄克罗斯就告诉我们,不管有没有人,卢浮宫的美不会因此而荡然无存!谢谢! 反方:谢谢主席!各位好!对方同学为什么忘记了罗丹曾经说过,在艺术家的眼里,这个世界没有什么东西是不美的。而且主观的东西就代表了任何人就可以随意地改变它吗?主观难道不具有普遍性,我们就不能倡导和培养吗?其实对方同学今天始终强调的是,美需要有一种客观的物质基础,这一点与我们根本就不矛盾,有哪一种主观感受可以脱离客观的物质基础而存在呢? 我方认为美是情感的想像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它需要感受于存在而会于心灵,如果美是客观存在,像这张桌子一样的话,那么我们根本就不用“感”,也不用“会”,只要“看”就可以了,这样倒也方便!只不过我们看到的将会是千篇一律的美,因为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只要大家的视力差不多,对美的认识就应该是相同的呀!这样一来,就有一些问题不好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要不断地交流,对于音乐、绘画、美术、包括辩论的感受? 为什么人们对于一些问题总是不能达到一种共同的默契呢?这样一来对方就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蒙娜丽莎的微笑,让我们猜测了几个世纪?为什么宋元的山水画至今我们说不尽,道不完?为什么大家对一块奇石的看法会截然相反?为什么那么多的艺术流派会百花齐放?这么多的“为什么”,对方同学怎么解释?其实哲学家休谟早就解释过了,他说:美从来就不是物质的客观属性,根本没有客观的标准。这一点与中国传统文化也暗暗呼应。从孔子的“智者乐水,仁者乐山”到柳宗元的“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都在说明着这个道理。 如果对方同学还不相信的话,那我可以告诉诸位:实验心理学的学者们早就用科学研究的方法证明了,任何线条啊、颜色啊,本身并不具备美的标准,而人类为什么会对这些线条颜色的组合产生感情,觉得它美呢?那是因为我们对它倾注了很多的情感与想像,加上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才构成了我们这个斑斓的美的世界。所以我们才能够见到国旗、国花,觉得它们是最美的;所以我们过三峡时,看到的不是山,而是等待夫婿归来的女子;所以我们见到黄河就能够感受到母亲般的情怀。 说到这儿,我感觉到我们的生活是多么的美好!我们可以感受、想像、去听、去看,人类在客观世界就已经受到了太多的约束,如果我们美的这种自由的体现,还要被对方用客观的标准来束缚住的话,那我只能说我感觉到非常的悲哀!谢谢! 【赏评】辩论的题目是非常难的。难在三点。第一点这是千古难题。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很多智慧的头脑都曾经为这个问题动过脑筋。难在第二点,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双方的立场都是片面的。我相信,正反双方的同学没有一个人坚信世界上一切美,都是主观的,也没有人相信一切美都是客观的。于是,要故意地设立自己的片面性,那么我们能够所做的是什么,就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揭露对方的片面性,掩饰自己的毛病。 这是一种内心都在暗笑的一种态度,但是我们要做得义正辞严。第三难点,在美学讨论上,尽管讨论的是美,但是它的形态是不美的。因为美的范围太大,牵涉到很多逻辑上的内涵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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