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词话〉一则-吴凤科技大学
內容大要題解作者課文賞析問題與討論補充資料2
題解《黃州寒食詩帖》乃蘇軾(西元1037年-1101年)大字行書代表作,紙本,縱34.2公分,橫199.5公分,全帖120字,共16行,每行字數少則五字,多則九字。末題「右黃州寒食二首」,無款。此帖真蹟現存台灣故宮博物院。3
作者蘇軾,字子瞻,自號東坡居士,北宋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縣)人。生於仁宗景祐三年,卒於徽宗建中靖國元年(1037年-1101年)。為唐宋八大家之一,和其父蘇洵,其弟蘇轍並稱「三蘇」。→元趙孟頫繪7
作者蘇軾因「烏臺詩案」,於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被貶黃州。初到黃州,衣食匱乏,蘇軾親自在東坡開荒種地。一年後,蘇軾在東坡旁築了一間書齋,命名其為「東坡雪堂」,自號「東坡居士」。8
作者蘇軾在黃州「深自閉塞,扁舟革履,放浪山水之間,與漁樵雜處」(〈答李端叔書〉),當時佛印擔任廬山歸宗寺住持,二人時有往來。9
作者宋哲宗即位,蘇軾回朝任禮部郎中、中書舍人、翰林學士。元祐四年(1089年)拜龍圖閣學士,曾出知杭州、潁州等,官至禮部尚書。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被章惇貶謫至惠州、儋州(海南島)。北還後第二年病死常州孫氏館,終年六十四歲。諡號「文忠」。10
作者蘇軾〈自題金山畫像〉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繫之舟。問汝平生功業,黃州惠州儋州。11
課文春江欲入戶雨勢來不已(雨)小屋如漁舟濛濛水雲裏空庖煑寒菜破竈燒濕葦那知是寒食但見烏銜帋君門深九重墳墓在萬里也擬哭塗窮死灰吹不起右黃州寒食二首12
課文──釋文春江欲入戶,雨勢來不已(雨)。小屋如漁舟,濛濛水雲裏。空庖煮寒菜,破竈燒濕葦。那知是寒食,但見烏銜紙。君門深九重,墳墓在萬里。也擬哭塗窮,死灰吹不起。右黃州寒食詩帖二首。13
課文──白話翻譯大雨連綿不斷,春江水漲就要淹進門來。我的破屋如江上扁舟一般,飄流在水霧之中。在空盪的廚房裡煮些野菜,破舊的爐中燒著溼葦。看到烏鴉叨著紙錢,才知道又到寒食節了。14
課文──白話翻譯想盡忠,但那皇天卻在九重之外;想盡孝,無奈祖墳也在萬里之遙。想學阮藉做途窮之哭,只可惜我那疲憊不堪的心靈早已死灰不復燃了。15
補充資料──窮途之哭《晉書·阮籍傳》:「時率意獨駕,不由徑路,車跡所窮,輒痛哭而返。」阮籍經常漫無目標的獨自驅車漫遊,走到無路可走,痛哭折返。16
賞析蘇軾重要的書學理論:「我書意造本無法,點畫信手煩推求。」他認為書法創作不應被動的遵循法度,表現法則美感;而應以書家主體的情意美感為前導,讓書法在自由無羈、縱情任性的揮灑中,呈具一種豁然開朗的境界。17
賞析因此,他與黃庭堅、米芾在王羲之、獻之二王秀麗遒勁風格的小字行書之外,又拓展了氣勢雄渾的大行書,在當時形成著名的尚意書風。18
賞析黃庭堅於帖後跋曰:「東坡此詩似李太白,猶恐太白有未到處,此書兼顧魯公、楊少師、李西臺筆意,試使東坡復為之,未必及此。」19
賞析大抵蘇軾行書所展現之形式美感,有著獨特的韻致,以及文士的風格。他的字用墨特濃,自成妙趣,無墨豬之病;筆畫線條粗重豐厚,字形樣貌多元而充滿變化。20
賞析蘇軾融合筆觸與心靈的躍動,將書法與情意化為一體,流露於字裡行間,呈現淒清寒涼景況中的抑鬱悶窒之情,賞閱此帖,無不動人心弦。21
問題與討論一、漢字書法與電腦字體,在廿一世紀的時代裡,各有其不同的意義與價值。茲從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媒體運用之層面,討論之。22
問題與討論二、你認為一幅優質的書法作品,應具有哪些美感條件?23
補充資料──寒食節寒食節的由來,最普遍的說法為紀念介子推。相傳春秋時期晉公子重耳為避開內亂,流亡十九年。一次,重耳的資糧被偷,他餓得昏過去,介子推割下自己的大腿肉煮熟了給他吃,讓他得以保住性命。24
補充資料──寒食節後來重耳回到晉國,成為晉文公,回憶起舊事,想封賞介子推,而介子推已經和母親到山西的綿山隱居。晉文公派軍士上綿山搜索,遍尋不到,便下令放火燒山,想以此逼出介子推,但最後發現介子推與其母被燒死。25
補充資料──寒食節重耳十分後悔,便規定每年此時不得生火,一切吃冷食,稱為寒食節,以紀念介子推。26
補充資料──烏臺詩案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蘇軾在新舊政爭中受到排擠,自請外放,任杭州通判。後又歷任密州、徐州、湖州等地。27
補充資料──烏臺詩案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蘇軾四十三歲時,御史何正臣、舒亶、李定等人上表參奏,誣陷蘇軾的詩作譏諷時政,蘇軾因而被捕下獄,史稱「烏臺詩案」(烏臺,指御史臺)。太皇太后曹氏、王安禮等人出面力挽,蘇軾終免一死,貶謫為「檢校尚書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28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謝謝29
劳动合同法初探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您准备好了吗?
案 例一2007年10月10日,红星机械厂招聘了王新从事车床学徒工,工资为包吃住每月500元。工厂安排一师父对王新进行了岗前陪训5天,并收了王新200元的作为培训费,口头说明王新做满了2年就可退还。2008年2月9日,王新的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工,工厂与王新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合同主要条款规定了工作内容和每月固定工资1200元,还规定王新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合同由工厂行政科保留,未发给王新。王新在工厂每周工作六天(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晚加班2个小时,有时赶货时还要通宵工作。工厂规定每月10日发前个月工资,王新每个月都可以领到1200元。王新于2009年2月9日提出辞职申请,次日厂长批准了王新的辞职。结算工资时,厂长说王新未提前30天辞职,属于违约,就扣了王新2009年1月份的工资作为代提前通知的费用。剩下的2月份工资要到4月份才可来领取。王新很生气,找了律师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王新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要求工厂支付工资不足额部分、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王新的做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红星机械厂在招聘用工过程存在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注:当地的最低工资是850元(含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后的趋势:企业用人成本将提高,人力资源规划和规范用工,将提升到企业重大日程。
用工制度要求规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订立时间: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1、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法定的排除情况: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者不存在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40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年休假);(六)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和加班费);(七)社会保险(可转移性);(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合同中未规定上述内容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约定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禁止
合同形式1、用人单位(公章)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2、各执一份。(劳动局的鉴定是自愿的)未发给劳动者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试用期限的法定条件: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工资:大于当地最低工资(上海840,江苏85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专业培训与竞业禁止专业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订立服务期后,劳动者违约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逐年分摊。竞业禁止: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2年,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以上情况外,合同中不得约定违约金。
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假身份证、文凭)(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工 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案例:劳动者主动加班,企业可以不给加班费
工资形式(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1、月 薪:2、计件制:3、超定额计件制:4、计时制:5、非全日制小时工资:6、年薪制:7、分红制:
劳动合同的企业方解除(一)1、协商一致(36条)(员工申请辞职时,可以不给补偿金)2、企业可以单方解除(39条,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企业方解除(二)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0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的企业方解除(三)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能力问题)、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提出)1、无理由解除(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2、法定条件解除(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需法定机关确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责任1、支付补偿金情况:1)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36条),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企业批准,是否要补偿?2)劳动者法定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8条)3)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能力问题,40条)4)裁员(41条1款)5)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44条第1项)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破产)第五项(吊销执照、关闭、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补偿金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数额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责任3、赔偿金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 例二某工厂实施计件工资,员工多劳多得,工厂中有很多外来员工,均住在厂区中,每天晚上员工都自动去车间加班。工厂只是按计件给工人发工资,某工人辞职后,要求工厂补发加班费,工厂是否应当支付?
案 例三某企业与其会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000元,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请问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2007年10月10日,红星机械厂招聘了王新从事车床学徒工,工资为包吃住每月500元。工厂安排一师父对王新进行了岗前陪训5天,并收了王新200元的作为培训费,口头说明王新做满了2年就可退还。2008年2月9日,王新的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工,工厂与王新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合同主要条款规定了工作内容和每月固定工资1200元,还规定王新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合同由工厂行政科保留,未发给王新。王新在工厂每周工作六天(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晚加班2个小时,有时赶货时还要通宵工作。工厂规定每月10日发前个月工资,王新每个月都可以领到1200元。王新于2009年2月9日提出辞职申请,次日厂长批准了王新的辞职。结算工资时,厂长说王新未提前30天辞职,属于违约,就扣了王新2009年1月份的工资作为代提前通知的费用。剩下的2月份工资要到4月份才可来领取。王新很生气,找了律师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王新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要求工厂支付工资不足额部分、工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王新的做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红星机械厂在招聘用工过程存在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注:当地的最低工资是850元(含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
规范用工,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