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子书》复习课件
文学常识:选自《》。作者是______,字______,琅琊阳都人,____时_________家、_____家。诸葛亮集诸葛亮孔明蜀汉三国政治军事
背诵课文注意朗读节奏划分
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译文:学习必须静心专一,增长才干必须要学习。译文:不学习就无法增长才干,不立志就无法学有所成。
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治性。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译文:放纵懈怠,就不能振奋精神,译文:轻薄浮躁就不能修养性情。
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译文:年纪随同时光而疾速逝去,意志随同岁月而消失,最终凋落衰残,译文:大多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只能悲哀地坐守着那穷困的居舍,(那时再悔恨)又怎么来得及!
1作者写这封书信的用意是什么?诸葛亮写这封信的用意是告诫儿子要修身养德,淡泊宁静,生活节俭,以此来培养自己的品德,立志学习,并注意珍惜光阴,勉励他勤奋刻苦学习。2读“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你受到怎样的启发?这句话蕴含深刻哲理,告诫人们“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3文章就哪几方面进行论述?修身、治学。4、出自本文的成语:淡泊名利、宁静致远
5、诸葛亮围绕学习告诫儿子,要成才须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这几个条件之间有什么关系?成才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立志、学习、惜时。诸葛亮主张以俭养德、以静求学、以学广才,这三者是互相联系的。志是成才的前提和基础,但志向的培养又必须修养道德。
画出文中提到“志”的语句,联系上下文,说说你对文中“志”与“学”的关系是如何理解的。文中关于“志”的语句有“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和“非志无以成学”。文章很重视“志”的作用,一方面要靠淡泊、宁静以“明志”,也就是时时将“志”放在眼前,不断磨砺;一方面强调无“志”则不足以“成学”,即没有志向,则学无目标,必然学习庞杂,不能专一。
1诸葛亮一生经历的总结,对儿子的教诲与期望的千古名句(反映诸葛亮静观万物、静心思考和冷静处世的思想及其心态的句子;文中常被人们引做“志当存高远”的两句话;一代名相诸葛亮曾在《诫子书》中,对名利和为人作过精辟的论述,后人也常将此句作为座右铭以自策,这两句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中强调苦学与成才关系的句子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诫子书》中阐释过度享乐和急躁对人修身养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句子是:4对那些心浮气躁、生活铺张浪费的人,我们可以用《诫子书》中的_____________来劝勉他们。理解默写: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淫慢则不能励精 险躁则不能治性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5.1企业的性质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相对持续、稳定地从事一定经济活动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的四个基本属性!分类:1)依据法律地位: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2)依据所有权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3)依据财产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4)依据是否涉外因素: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5)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6)依据主营业务性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金融企业等。
5.2企业法概述概念:是调整在企业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宏观调控的干预关系。2)企业内部组织关系。3)企业部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5.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3.1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
5.3.2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3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3.4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5.3.4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3.5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3.5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5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5.3.6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委托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5.3.6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争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3.6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3.6例题1-2【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为有()。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3.6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3.6例题3【例题3】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3.7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执行权;2)监督权;3)知情权;4)异议权;5)利润分配权。义务:1)出资义务;2)承担亏损、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3)合伙人竞业禁止的义务;4)不得进行自我交易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5)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3.8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其判断标准就在于其是否知情,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人执行该事务受到限制而仍然为之,为恶意;相反,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为之者,则为善意第三人。
5.3.9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3.9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3.9例题1【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5.3.9例题2【例题2】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3.10合伙企业的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3.11合伙企业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3.11合伙企业的退伙-法定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5.3.11合伙企业的退伙-除名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5.3.11合伙企业的退伙-财产处理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5.3.11合伙企业的退伙-法律责任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5.3.11例题1-2【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D.未履行出资义务
5.3.11例题3【例题3】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故死亡,甲的女儿不愿意因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甲的财产份额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甲的女儿B、将甲的财产份额在其他合伙人之间平分C、将甲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D、将甲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新入伙的合伙人
5.3.11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现金出资3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每年作价5万元。饭店装潢时,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某装潢公司的经理陈某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装潢合同,结果陈某把10万元卷跑了。问题:(1)丙有否以劳务形式出资?(2)乙、丙欲以甲与陈某签订装潢合同事先未跟他们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损失,其理由是否成立?
5.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4.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4.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4.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5.4.3有限合伙人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4.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4.5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5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bcd)。A.2/3合伙人决定解散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5.6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5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返还合伙人。
5.5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最先清偿的是()。A、返还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合伙企业所欠税款D、清算费用
5.6合伙企业的终止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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