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我国的国家制度(下)
【教学课题】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了解国家机构的一般知识
2.联系实际,分析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
3.结合练习,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活动原则
【教学难点】国家性质、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关系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述法
【课 型】新课
【课 时】4课时
【授课时间】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国家的含义、性质、职能是什么?
(2)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设计以上问题的目的是,此课书关于国家机构的知识是前一课有关国家基本理论知识的继续和拓展,提问以上问题有助于学生从整体上、从知识的内在联系上把握本课教学内容。)
导入新课:
通过第一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担负着一系列对内、对外职能,那么,国家要靠什么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内、对外职能呢?请分析以下材料。
材料一:兰州市集中力量整治街头小广告,维护市容环境。(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材料二:国家要求各地政府继续实施退耕还林政策。 (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材料三: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假货,诚信经营。 (经济职能)
问:以上材料各体现何种国家职能?是通过什么来实施的?
生答(略)
主体内容教学
通过以上材料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实现,都通过一系列的国家机关来完成。如街头小广告的整治,主要靠城管大队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主要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国家的职能要有相关的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讲述的问题。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及其组织体系
1、国家机构的含义(板书)
(1)①含义: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直接执行、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政权机关的总称)换言之就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
②划分:从纵向上看它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
从横向上看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
师:在阶级社会,作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必然带有鲜明的阶级性,那么国家机构的性质与国家性质有什么关系呢?
结论(原理):
〈1〉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
厨师 菜刀
刀 战士 武器
罪犯 凶器
国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必须同国家性质相适应。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机构在判定行为规范或处理对内、对外事务时,必须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国家机构的性质必须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
〈2〉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
具体应从三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国家为保证其职能的实施,必须设置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国家机构,每一项国家职能都要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政府为了对外侵略的需要,增设了大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等。
其次,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是应国家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伴随着国家职能的变化,国家机构相应地加以调整。例如,2003年3月,为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建商务部。
再次,国家机构的设置,除了直接由国家职能决定外,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也会有所不同。例如,英国和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不彻底,都保留了君主作为国家元首。
由此可见,国家机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试题演练〗
材料一:继设立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我国在2003年又设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材料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1年2月,国家九个工业局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是行政管理机构,而是中介服务组织,企业遇到难题可以找行业协会解决,这标志着政府管理企业时代的结束,政府的经济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企业管理者变为企业的服务者。
材料体现了哪些政治常识的道理?
①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
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由现在的行业协会代替工业局就充分说明国家职能的变化决定国家机构的变化,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企业也能真正参与市场竞争。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1.国家元首: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联系政体展开分析)
一提起国家元首,人们往往容易认为是个人的权力问题,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这就是说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国家元首的称谓、产生方式及权限不同(板书)
议会君主制国家元首一般称为国王、皇帝、女王、天皇等,世袭产生,不掌握实权如英国女王目前保有的权力有磋商权、警告权、奖励权等
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一般称为总统,其中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奥地利、墨西哥等国的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国、意大利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凡总统都兼任行政首脑,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是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比如美国。这里所说的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是指兼任行政首脑,掌握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是指不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他不掌握实权。
2.立法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首先研究它的含义。顾名思义,立法机关就是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立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如此,目前世界上的国家都设有立法机关。称谓: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通常称议会或国会。
给学生一组材料:众议院、参议院、上院、下院、国会、国民会议……等的名称,同学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
(学生议论,教师归纳。)
组织体系: 议会的组织结构在现代资本主义各国主要是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形式,北欧的一些小国大多是采用一院制,如丹麦、瑞典、芬兰、希腊、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安道尔等,非洲绝大多数国家是一院制;其中,两院制多于一院制,采用两院制即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各国两院的名称不一。采用两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参议院与众议院),英国(上院与下院),法国(参议院与国民议会),荷兰(第一院与第二院)等等,可通称为上议院和下议院。
两院之间也存在着一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下议院的权力一般要高于上议院。
3.行政机关:政府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首先明确含义,或者说先弄清概念。行政管理一词是指一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组织和活动,一般具有指挥与执行两层意思。而负责行政管理的机关就叫行政机关。如果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通常也称为政府。
行政机关产生方式:有的由立法机关产生,比如议会制国家,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有的由选举产生,比如总统制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现代各行政机关及其首脑的称谓不同:
行政机关的名称有内阁(这词源于法国,是国王单独会见侍从和顾问的私人房间或开秘密会议的小房间)、政府。首脑的称谓有首相、总理、总统。像英国叫首相、意大利叫总理、法国与美国叫总统。内阁成员有的叫大臣,有的叫部长。世界上也有的国家的行政机关叫部长会议,行政首脑叫主席,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行政首脑叫总理。
根据同学们的日常经验,你们考虑一下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哪些?(学生议论,教师归纳)
行政机关掌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外交等各方面的事务,总管国家的大事,所以国家最高行政首脑叫总理。
4.司法机关:国家行使审判、监督守法的机关
这个问题的分析与前边问题的分析方法一样,从含义、作用、职责、组成与分类等方面来研究。
含义:是国家行使审判、监督守法的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院,广义上还包括检察院等机关。
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司法机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作用非常大。
职责:法院主要审理各种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主要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监督审判活动等。
组织体系:一般国家法院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也有的国家多一个最高法院,为四级;根据审理普通与特定案件之分又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专门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法院。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5.暴力机关:国家机构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含义:它是国家机构中的特殊组成部门,包括国家的常备军、警察、监狱等暴力设施。
作用:是统治阶级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与利益。它是其它一切国家机关的强大后盾,离开它,一切国家机关都将失去作用。
师:从暴力机关的含义和作用看,它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 它是国家的实体。它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而建立的,它可以对被统治阶级有系统地运用暴力和强制。
第二, 暴力机关并不具体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某一国家权力,但任何国家权力的加强,首先是暴力机关的加强。
以上我们具体研究了国家机构的情况,下面我们总结一下国家机构的基本特征;
1)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行使权力。(板书)
它既是统治阶级行使政治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又可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利益。国家机构往往是由统治阶级中的精英分子组成,他们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用国家的名义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组织体系。(板书)
国家机构是由特定的职位和人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它的设置和运行都遵循特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各部门彼此互相配合。
3)国家机构具有强制性——暴力机关、司法机关。(板书)
它有权制定、颁布、执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令并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确保统治阶级贯彻实施自己的各项意图。
〖课堂练习〗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6日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新组建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商务部等部门,而人们熟悉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都已成为历史。
为什么国务院要进行机构改革?
[分析] 政府机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应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了,作为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机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国家为了保证其职能实施,必须设置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国家机关;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国家机构具体设置也会有所不同;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变化发展的。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图表 1
1.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复习并对照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检察院 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及专门法院、检察院
暴力机关 中央军委
〈1〉 按类别划分(横向,内容)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2〉 按层次(结构、纵向)划分
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在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分三级: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区)县级国家机关——乡(镇)级国家机关。
下边请同学们辨识下列国家机关属于哪一级:
国务院——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区人民政府——刘家堡乡人民政府。
教师可以举学生熟悉的国家机关分析、辨识属于哪个层级的国家机关。
3. 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纵向最高,横向核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任免权,以及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2〉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一节我们讲过,国家主席不是代表哪一个人,国家主席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国家接受外国驻会大使递交的国书,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来访。
在我国,国家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由国家主席颁布才能实施。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任免权: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决定。
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2004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向获得2003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刘东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总设计师王永志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从1954年我国开始设置国家主席以来,先后有6人担任过国家主席,他们是: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
〈3〉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峡工程》的决定,那么谁去领导并组织实施这一计划?那就由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去加以贯彻实施。因此,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以行使管理权来实现国家权力。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方面的工作。
行使管理经济职能的部门有: 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行使文化职能的机构有: 文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行使社会职能的机构: 民政部、人事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
担负一定的政治职能,负责管理社会治安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国防部、监察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司法部
此外,为管理某些专业事务,国务院还设许多直属机构: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等。
1997 年 10 月,党的的十五大作出了实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决定。1998年2月3日,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到29个,1998年底,国务院机构改革顺利完成。1999年7月23日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会议在北京举行。全面部署和启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2001年撤消了9个国家行业主管局。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由29个部门减少到28个。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所属部委28个,其中包括22个部,4个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组成: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4〉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判权是指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区分罪与非罪,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
我国的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此外还有各类专门法院。专门法院是指针对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才享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商业法院、税务法院、宗教法院等)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遵从法律办案,依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不能实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具体说就是上级法院无权指令下级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作出某种判决,无权具体化过问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指手划脚,进行干涉)
地方法院对案件的初审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作出判决称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或裁定一般情况下就是终审判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第一审的案件,进行第一审。
它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案件,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设问: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和各种较完备的法律,是否就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以此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 P48
设问:人民检察院怎样行使监督权?
3)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除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还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
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第一,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进行检察。
第二,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于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则有权依法提出抗诉。
第四,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实行监督。
学以致用1:据报载:某县有一纳税大户,其法人代表是该县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但该企业有偷电行为,电管人员发现后,对该企业提出批评,而这位法人代表不但不接受批评,反而指使有关人员关押,殴打电管人员。电力部门为此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而该县只管财经的副县长却以保护农民企业家为由,“指示”县法院“不得立案”。电力部门诉讼代理人到法院要求立案时法院领导以副县长“指示”为由不予立案。该县人大得知此事,立即召开常委会会议,批评了这位副县长和法院的有关领导,并要求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在人大的监督下,此事最后得到公正解决。
分析:该县副县长对法院的“指示”以及法院以“指示”为由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县人大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学以致用2:某位首长的亲戚犯了罪,这位首长亲自写条子要求法院准其无罪开释,并慷慨地允诺,如果法院办成此事,他将给法院以优厚的“报酬”。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秉公办案,拒绝了这位首长的“请求”与“好意”,于是,法院的经费被莫名其妙地“卡”掉了。经查实,原来是这位首长公报私仇,从中作梗。
联系上面材料讨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思路提示]
•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 •这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但不能排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即: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6〉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党必须指挥枪,领导军队。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双重领导体制即:
我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双重体制,“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是国家的一个军事机构,表明军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又表明军队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体现“党指挥枪”的原则。这种双重体制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作用: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其中军队是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坚强柱石。它们的根本任务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安全,防御外敌侵略和国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颠覆活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热点链接: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决定胡锦涛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徐才厚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江泽民请求辞去中央军委主席,并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四、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复习提问: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
我国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导入新课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那么,我国国家机构以什么样的原则组织起来?又在什么样原则指导下进行活动、开展工作呢?这就是本节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机构按一定原则来组织,并按一定原则来活动,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原理: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①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③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1〉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
材料一: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国家机关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或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前,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各项重要的决定,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批评的过程,就体现了 的过程。
材料二:我国的国家机关,在听取了各方面的群众意见、建议后,要对这些生动的、丰富的、具体的群众意见、建议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将那些积极的、合理的、能反映问题本质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的意见,决策或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这一过程就是 的过程。
设问1:同学们设想一下,如果过分地强调集中不要民主,或过分地强调民主不要集中,将是一种什么后果呢?(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教师总结。)
设问2: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体现了辩证法的什么观点?(对立统一)
设问3:运用矛盾的观点分析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我们有何启示?
(组织同学分析,教师总结)
如果一味地强调集中,不发扬民主,那就会出现领导坐在屋里制定政策、办公,严重地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反之,如若事事都要强调民主,而不进行必要的集中,也不能形成正确的意见和办法,甚至随波逐流作群众的尾巴,这样,就不能站在群众队伍的前列,指导群众活动,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给国家的工作带来损失,可见,民主和集中,应做到有机的结合。
要正确理解这个含义,需要分解为三个方面:
①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集中,只有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②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必须以集中为保障,离开了集中的民主就会失去正确的目标和方向。民主只有以集中为保障,才能集中统一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③相结合。强调民主与集中是统一的。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就会出现极端民主化,无政府状态;相反,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会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
〈2〉主要表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表是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神圣使命则是反映社会各界、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行使国家权力。下面我们总结: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组成,人民代表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事务。在这个前提下,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职权。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贯彻上述这一原则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这就是说,需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例如: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关于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关于环保等问题,必须由中央统一决定、统一部署。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并认真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因为,中央的决定,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中央的决定,才能保证全国一盘棋,确保国家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地方国家机关在执行中央决定的前提下,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地方要结合本地区的、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和安排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物。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只有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把工作做好。
例:三峡工程:(只有中央才能集中全国的财力、物力、技术力量搞好这项工程;但地方也要发挥积极性,地方一方面要积极支持中央的工程,另一方面又要因地制宜地搞好人口迁移及利用库区资源,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永远不能丢。”
2、对人民负责原则
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这是国家性质决定的,胡锦涛所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对人民负责必须做到:
第一,坚持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坚持对人民负责,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坚持对人民负责,就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各级政府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重视“三农”问题;设法控制SARS疫情;建立健全社保体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务院出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程款的通知。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有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对上不对下,对于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
设问:怎样看待这样一种现象呢?
总结:一、与原则格格不入,是不允许的。
二、存在却不合理,我们必须与之做斗争。
三、这种现象不占主流,存在却并不意味着一片黑暗。
四、正因为有不足,才需要讲原则,讲正气,通过人们的努力来逐步缩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这种差距。
3、依法治国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涵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核心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治理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
中国的三次修宪
· 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 一九九三年修宪:为“富强”奋斗此次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
· 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二00四年修宪:第四次修宪建议的形成过程,比以前更加广泛、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修改更加慎重。知情人士评论,这次修宪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加大。修宪建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政治文明首次被建议入宪等。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资料表明,这几年全国人大平均13天就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平均6天就要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已差不多是在“批量生产”。无论从立法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总之,近十几年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内容日臻完善,并且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解决新时期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是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依法治国,同时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要靠人来执行。正如古人所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应该严格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还不到位,主要表现是: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另一方面,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住、管好;权力与利益挂钩,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行政机关办事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温总理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行政,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行政工作水平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设问:为什么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从政?
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所管辖的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对国家、对社会影响也最大,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掌好权,用好权,才能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所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设问:目前有哪些法律规范着政府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政府职能的转变:
全能政府———有限政府
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
经济单一目标———社会整体目标
审批型经济———服务型经济
行政控制型———依法行政型
背景资料:行政许可法与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国
2003年4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2004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是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表明我国的政府正加速从管制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它的颁布,施行,将给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产生积极的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习题演练:
近年来,武汉市政府着眼于建设“创新、民主、务实”的政府形象,惩处政府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严格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2005年8月,武汉市通过了10起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在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目前,依法行政,规范化行政之风正在武汉市兴起。
①“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共同点是什么?
②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①违法行政
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了依法行政,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使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权威;惩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肃政纪,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表现,使人民民主能够得到切实维护,依法治国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4〉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设问: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是司法机关?它们的使命是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他们的神圣使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各种违法与犯罪,维护护法律的尊严。司法机关是执法机关,他们的神圣使命必须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有一位西方哲人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设问:什么叫公正司法?依法办事?
所谓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就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司法活动。
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如洛克所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只有走依法治国之路,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5〉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没有有力的监督,法律就会被滥用”,所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是国家机关严格执法的必要条件,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法律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从法律监督的主体角度来划分,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可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党监督三大系统。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就其监督主体而言,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力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
(3)政党监督。在我国,政党的法律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要实现依法治国,还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在一个法盲充斥的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这是非常荒唐和可笑的。在这我建议大家抽空能经常看看中央电视台每天中午12:38分的《今日说法》。轻轻松松大家就会学会很多的法律知识。国家每年还将国庆节前一个星期天定为法制宣传日,国家非常重视普法教育工作,做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同学们更加要努力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最后,再补充一点,在一个社会中仅仅依靠法律还是不够的,因为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属于他律;法治还需要与德治结合起来,德治它是个人的内在约束,自我约束,属于自律;常言说得好,法律治罪,道德惩孽。只有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和方法。
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崇尚的是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它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人治是对立在个人的权威之上的,认为个人权威大于法的权威,搞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从这一点上说,我国依法治国的提出,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 法制与法治的比较: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近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到重视法律实施,更加重视依法治理的阶段,也就是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已由过去的立法为主过渡到立法和执法并重,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