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授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关系的原理时,我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1双皮鞋的价值是100元,现在生产皮鞋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那么,这双皮鞋现在的价值是()A.不变;B.200元;C.50元;D.25元。
很显然,正确答案应为“C”。但第二天上课时,一位学生(恰巧其父为一制鞋厂厂长)站起来向我发问:“老师,我爸爸说1双皮鞋的成本还不止50元呢。如果按照昨天的例子,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两倍,那双皮鞋的价值就只有25元了,这不可能,也不实际。”这件事触发了我的思考:既然“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作为规律,应该具有普遍意义;学生的问题也不无道理,这其中究竟存在哪些“盲点”?带着这个问题我进行了一番思考和调查,发现规律应该是“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不是“反比例”,这一字之差,究竟有多大差距呢?
第一,从“反比”和“反比例”的含义看,二者是有区别的。《现代汉语词典》指出:所谓反比一是指两个事物或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发生变化,其另一方随之起相反的变化。如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反而逐渐衰弱,这就是反比。二是指反比例。很显然“反比例”是“反比”的一种情况,而“反比例”指两个量A和B,如果其中的一个量A扩大到若干倍,另一个量B反而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或一个量A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另一个量B反而扩大到若干倍,这两个量的变化关系叫做反比例。“反比”和“反比例”这两个概念中构成的双方变化方向是相反的,这是两个概念的共同之处;而反比例中的A和B还具有一特殊属性,即A·B=M(M为一常量),而反比的两事物或两方面(如果能量化的话)A·B不一定是M(M为一常量)。正因为教材中提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所以我们必选C。但在实践中肯定是大于50元的(根据学生反映和我的调查)。这一区别引发我们思考:这50元是如何确定的?既然有人提出不是50元,能不能设想并证明二者是反比关系?如果反比关系成立,其中能不能找到二者成反比例的情况。
第二,“反比”和“反比例”在实践上的区别。教材把二者确定为“反比例”关系,尽管商品价值量的构成很丰富,但能很快地确定因劳动生产率变化引发的商品的价值量的变化结果;如果二者是成反比关系,那么,因劳动生产率变化引发的商品价值量变化的结果就不那么容易确定了。马克思曾说过:“我们计算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必须把预先用在这个商品原料中的劳动量以及消耗在实现这种劳动所必须的装备、工具、机器和房屋的劳动,加到生产的最后阶段所费的劳动量上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通常把商品的价值量分为凝结在新商品中活劳动的价值量和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的物化劳动(简称死劳动)的价值量。这样,上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关系就可转化为劳动生产率与凝结在新商品中活劳动的价值量以及劳动生产率与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的死劳动的价值量的关系了;而生产中所需的物化劳动和生产新商品的劳动是在劳动内容和时间上有区别的两个劳动。所以,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把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分解为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新商品的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关系包括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死劳动的生产率与转移到新商品中死劳动的价值量的变化关系,以及生产新商品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与凝结在新商品中活劳动的价值量的变化关系,其变化是相当复杂的。下面,我们列举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引起商品价值量变化的四种情形:
1.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的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不变,而生产新商品的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上升N倍,这时由前者决定的死劳动的价值量不变,由后者决定的活劳动的价值量降低,因此,这时新商品总的价值量降低,但绝不会成反比例。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明确指出:“劳动生产率愈高,消耗在一定量的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小,因而产品的价值也就愈校劳动生产率愈低,消耗在同量上的劳动就愈多,因而产品的价值也就愈高”。显然,马克思也未肯定二者成反比例。
2.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的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上升N倍,而生产新商品的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不变,这时的变化结果与上述一致。
3.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构成的二者升幅不一致。假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转移到新产品中的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上升N倍,无论后者即生产新商品的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其结果是由这二者共同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降低,但绝不会是N分之一,可见,二者成反比关系。
4.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恰巧二者的升幅一致,都为N,构成新商品价值量的活劳动和死劳动的价值量都降为1/N,这时新商品的价值量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即1/N,这时二者的变化关系就是反比例关系了。可见,教材中所谓的反比例就是这一理想状态下的结果,而根据反比例和反比的定义,这种情况仍然可划入反比关系的范畴,所以,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更具有一般意义。马克思指出:“我们可以把下面这一点确定为一般的规律:·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因·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因此,对实践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成反比关系。教材所指的仅是一种有条件的结论,可能是为了降低教材的难度而作的简化处理,这种处理是否妥当,同行们可以继续讨论。
第三,对死劳动、活劳动的生产率进一步研究,我们又发现了一条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凝结在商品中活劳动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马克思也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一个纺纱工人运用现代生产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能比他从前运用手工纺车在同一时间内把多几千倍的棉花纺成纱,那么每一磅棉花所吸收的纺纱工人的劳动,就显然只有从前的几千分之一。”
总之,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是规律,成反比例是其中表现之一;凝结在新商品中活劳动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