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本课概述:
1、本课在全书中的地位:本课主要围绕“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阐述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利、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及应该履行的法定手续;在家庭成员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初二的学生来说,尽管还不会马上面临婚姻问题,但及早懂得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而且,他们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父母的婚姻状况对他们有着直接的影响。与婚姻问题密切相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了解自己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增强学生依法赡养父母,扶助老人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因此,本课是全册书中“公民与法律”版块不可缺少的内容。
2、本课知识结构:本课由引言和两个框题组成。第一框“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主要阐述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结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应该履行法定手续。与婚姻问题密切相关的第二框“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主要阐述了在家庭成员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总体教法建议:在第一框的教学中,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展开讨论,比如,农村地区可以调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达到法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即结婚的现象。如果是城镇,可以围绕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离婚问题、包二奶现象展开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第二框的教学中,因为这些内容与学生关系非常密切,教师应注意让学生联系自己的实际生活,对照自己家庭中的实际行为,来认识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婚姻自由,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婚姻问题上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了解,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通过讨论,认识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分析案例,讨论热点问题,意识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重婚都是对婚姻自由的破坏,为法律所禁止。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增强法制观念。并能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教材分析:
1、知识结构分析:本框主要阐述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结婚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同婚姻问题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律依据。本框分为四个部分。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这部分主要阐述了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含义,其法律依托是宪法和婚姻法。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介绍了允许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程序等内容。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必要措施,也是在婚姻问题上同旧风俗、旧习惯做斗争的法律依据。四,禁止重婚。通过案例分析了重婚的含义及应受到的制裁。
2、重点难点分析:“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是本框的重点,又是本框的难点。
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一、从现实看,宪法和婚姻法把婚姻自由列为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婚姻内自由的物质条件更加充分,以爱情为基础建立的婚姻关系,成为客观要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生活是公民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生活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社会安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从知行统一看,每个学生都生活在家庭中,有的美满幸福,有的不睦,有的已破裂,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时,这些学生将来也要独自组织家庭。所以,学习并理解这一观点,无论对现在,还是对将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说它是难点,是因为:一、从现实看,初二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多,阅历很浅,面对复杂的家庭问题,多数学生表现为:自卑、自弃、很难依法办事。二、初二学生年龄还小,第一次接触“婚姻问题”,特别是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以及由此涉及的一系列概念和观点,如“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是组成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统一,缺一不可”等等,理解起来更加困难。
教法建议:
教师可以通过讨论或辩论的形式让学生理解为什么要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理解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含义及关系。通过分析案例和电影片段了解法律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以此来保障婚姻自由。如果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就“离婚问题”、“包二奶现象”展开讨论。
[复习提问]
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名称各是什么?
你们知道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哪些吗?
[导入新课]
从198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的内容广泛,它规范了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
提问: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指导学生看书,并把含义和内容划在书上。)
1、婚姻自由的含义(板书)
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板书)
举例:四川一段持续8年的“爱情公证”婚姻生变
四川消息 一段持续8年、还进行了“爱情公证”的婚姻最终还是生变了,今年3月,双方离婚,正如他们的“爱情公证”,财产被法院尽数判给女方,男方不服上诉,4月26日,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 1993年5月,27岁的四川犍为县人严平与比他大8岁的田萍(化名)结婚了。1997年3月9日,严平写下一份《声明书》:承诺“永不与她(田萍)离婚”,“不得与第三者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性行为,不得进歌舞厅”。否则,田萍有权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10天后,犍为县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天有不测风云,这个持续了8年、被加了“保险”的婚姻还是生出变故:2001年7月,严平夫妇分居了。今年3月,严平以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犍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犍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平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居住,其过错在原告,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4月,犍为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个24.75平方米的铺面、一套92平方米的住宅等)归田萍所有,考虑到原告方无房屋居住的实情,由田萍付给原告住房补助金8000元。 严平不服一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乐山市公证处主任许敏认为,按照国务院《公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这种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应当进行公证的。此外,严平作出的“永不与她离婚”承诺,明显违反《婚姻法》,限制了公民结婚、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承诺,是否能据此剥夺严平的合法财产值得商榷。
——金羊网·新快报 2002年4月30日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什么时间结婚,与谁结婚,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包括男女一方,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人加以干涉。男女之间不得强迫;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不得强迫;子女对丧偶父母的婚事都不得进一步等。但是,不能排除子女的婚事要和父母、亲属商量,听取意见。丧偶父母的婚事应与儿女商量。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自由。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坚持婚姻自由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才能为男女双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奠定基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
1、结婚条件(板书)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到达法定婚龄,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的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在我国结婚禁止的条件有二:(1)近亲禁止结婚。这一条,古今中外法律都有规定。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麻风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患者可治愈。但是,没治愈不能结婚。还有患先天性痴呆和精神分裂症等及医学上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发行法定的程序。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结婚程序(板书)
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结婚程序的三个环节:
(1)申请;(2)审查;(3)登记(板书)
举例:
人民网银川3月16日电 :当时钟指向2003年3月13日凌晨3时整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银川市金凤区兴源乡泾龙村村民王英梅终于交代了自己投毒杀“夫”的犯罪事实。婚姻法早已几经修改并广为宣传,但早婚、事实婚仍在民间大行其道并演变为惨剧,王英梅与郝古拜的“婚姻”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还被称作“事实婚”,但新婚姻法对此不再承认,只能以“非法婚姻”对待。而由此引发的少“妻”杀“夫”的惨剧则构成了婚姻法宣传这个沉重的话题,着实令人深思,农村普法任重道远,来不得一点轻视。 此间媒体的报道说,作案时尚不到19岁的王英梅是在老乡与父母的撮合下与同村青年郝古拜相识,并于今年元月8日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结为“夫妻”的。“成婚”之前,双方父母谈好男方给女方8000元的彩礼,可直到举行“结婚”仪式的那天,男方只给了女方7000元钱。在女方的坚持讨要下,男方又给了1000元。彩礼的事虽然风平浪静了,但这件事却给两人的“婚后”生活埋下了隐患,“结婚”后第三天,即元月10日,王英梅因与郝古拜发生争吵而离家出走,跑到亲戚家。之后虽然又和好了,但两人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不快。3月7日,两人又为小事而争吵起来,男的好像还动手打了王英梅。这使王英梅很恼火。恰逢第二天是兴泾乡的集日,王英梅就花两元钱买了一小瓶鼠药放到身边。此后3天,双方相安无事。3月12日,两人又为女方给娘家干活等琐事而发生争吵,到晚上8时许,王英梅在做晚饭时就把鼠药下到做好的饭中。不知情的郝某吃过了一会儿便因药性发作而呕吐不止。婆婆的帮助下,王给郝吃了一片止痛片,但仍不止痛,就赶忙将他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太晚而导致死亡。 银川市金凤区刑警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击,在一番排摸调查之后,锁定王英梅为重大嫌疑人,于13日将其带到分局刑警大队审讯,王英梅遂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目前,王英梅已被刑拘。
前边学习了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的内容。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施,婚姻法又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权利作了必要的补充。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1、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板书)
这些行为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尤其是部分农村,包办、买卖结婚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举例1:福建一村落包办婚姻成风 近千村民是“童养媳”
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坪洋村发生一起惨案:一个“童养媳”被丈夫用凳子活活打死。 2月12日凌晨约1时,朱世文和朱秀美夫妇俩为妻子是否到广州打工发生争执,朱秀美觉得自己生育才半年,丈夫要自己去打工实在是无情无义,便奚落了丈夫几句。双方越吵越大,后来竟打了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朱用凳子将妻子殴打致死。今年26岁的朱秀美是福建闽侯人。小时候由于家里穷,刚刚出生几天,就被父母送给一个“媒婆”,几经转手,最后被卖到了坪洋村现在的朱家做“养女”。 坪洋村有4000多人口,900多户人家。1990年之前盛行抱养女孩子。福建闽侯、长乐一带一些生二胎或三胎的人家,把女婴送给媒婆,媒婆再转手将女婴卖到坪洋村。抱养女孩子,直接原因是传宗接代,因为本村的女孩子都嫁到外面去了。仅1987年和1988年这两年,全村就抱养“童养媳”600多名并都上了户口,这些“童养媳”现在至少已经长到十五六岁。 据统计,现在整个村“童养媳”人数不下1000人。
——《都市女报》2003年2月21日
举例2:包办婚姻酿悲剧 蜜月里硫酸泼妻子
他是浙江苍南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年仅20岁的他按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和同县的郑秋叶结婚了,婚后的日子里,他们没有一天不吵架的。结婚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俩人又为琐事吵起来,郑秋叶扬言要离婚。他跳下床,从床下摸出一个瓶子,打开盖子就朝郑秋叶脸上泼去。一声惨叫,郑秋叶捂着脸滚下床。他的父亲赶忙过来救助,而黄钦舵却躲到了村外。 事发后,黄钦舵一直在村外藏着不敢回家,后来,他在报纸上看到登着郑秋叶缠满纱布的脸以及醒目的大标题,他知道闯了大祸,揣着身上的1000多元外逃到了北京隐姓埋名打起工来。 在逃跑的日子里,他经常睡不着、想家,一个人藏在被子里哭。他经常看焦点访谈及法制方面的节目,每次看完就有回家自首的念头,但多年没与家里联系,不知电话,也不知自己前途如何,犹豫中7年就过去了,直到2002年5月22日被宣武警方抓获,错过了争取宽大的机会。
——《北京青年报》 2002年5月24日
举例3:
陈爱菊,家住贵州思南县农村,21岁,在盐城市一家饭店打工时被人骗卖,被强迫与人成亲,几次逃跑都被买主抓回去毒打。2001年6月6日晚再次逃跑时,被江苏盐城市淮河农场68岁退休职工刘家贵见义勇为救出,后两人结为伉俪。花6000元买陈爱菊为妻的海监镇同心村32岁的村民张海兵很是气愤,几次到刘家贵家吵闹,要讨回妻子,都被邻居赶走。 2001年10月9日,张海兵把刘家贵告上法庭,说刘家贵见义勇为是假,抢夺人妻是真,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家贵和陈爱菊的婚姻无效,把陈爱菊归还原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家贵见义勇为、献血救人属实,陈爱菊自愿嫁给刘家贵,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张海兵与陈爱菊的买卖婚姻关系无效。
——人民网(2002年7月15日)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结婚的行为,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的。这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婚姻。这种婚姻有许多事实证明,家庭纠纷、离婚纠份的发生,都与此有关。前面介绍的王英梅杀夫案就是如此。
我国的婚姻自由是在一夫一妻制原则下的婚姻自由。为了实现婚姻自由这一项权利,法律上还做了这样的规定。
3、禁止重婚(板书)
公民婚姻自由是应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律上对此做了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是无效的婚姻,是由法律强制解除的。如果构成重婚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余兵系某公司经理,1994年与潘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孩。1998年余兵认识王某后,一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余兵在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有配偶又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信宜市农民罗治典与林某于1973年结婚,婚后生育4女1子。1997年,罗治典与开发廊的妇女陈有莲相识后,二人租了出租屋公开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1个女孩。林某对罗治典给予批评,罗治典曾在家人面前保证与陈有莲断绝关系,但实际上不思悔改,反而跑到四会市建三层半楼房一幢,与陈有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林某起诉,告罗治典、陈有莲重婚。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均已构成重婚,判处罗治典有期徒刑2年,判处陈有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罗治典提出上诉被驳回。 (3)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林官德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1999年,林官德认识被告人劳霞后,二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孩。林官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劳霞明知林官德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林官德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劳霞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