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案教学目标认知目标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学重难点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组织学生观看投影片:(投影一):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投影二):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投影三):课本P93页第二个案例。提问:(1)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2)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内容。)(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都未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其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朱某认为:“拾到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只有靠诚实劳动获得的财产,才是合法财产。朱某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不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原主,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朱某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孙某、刘某、朱某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什么不同?这是本节课我们要搞清楚的问题。讲授新课一、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1、什么是违法行为(板书) 指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板书)(教师提示)应该注意的是,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思想落后不是违法表现。违法的概念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凡是违反了宪法、刑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提问: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都是违反同一类别法律的违法行为吗?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孙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所以是刑事违法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刘某的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则的行为。 哪些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呢?例如:市民管理法规、森林法规、环保法规、交通管理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朱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法行为的类别(板书) (1)违宪法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板书)(2)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板书)(3)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板书)(4)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板书)提问:投影一中的孙某的违法行为与投影二中的刘某和投影三中朱某的违法行为相比有哪些不同点?(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孙某抢劫伤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已经触犯刑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们把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叫做犯罪。投影二、三中的刘某和朱某,拨打110取乐、拾物不还、虽然也是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因而把这种违法行为叫做一般违法行为。3、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板书)提问:投影二、三中的刘某和朱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为什么也要给予制裁?(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刘某和朱某的违法行为虽然不像孙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但也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公务,影响了苏某的正常生活,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害。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到犯罪。提问:刘某、朱某由于违反的法律不同受到的处罚有什么区别?(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朱某不返还苏某手表是他违反民法通则,要承担民事责任。(1)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板书) 刘某打110取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是行政处罚。(2)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板书)行政制裁有两种形式: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指的是工商管理部门、林管部门、环保机关、公安机关等。(根据学生情况,教师可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以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行政处罚有:警告、没收、罚款、责令赔偿损失、行政拘留等。提问:中学生王某因与同学打架,被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这是行政处罚吗?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学校给予王某的记大过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处分。因为学校不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小结今天我们学习了:(1)违法行为的概念: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的类别: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三类;(3)一般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4)明确了一个认识问题:违法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却一定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