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考作文时评素材: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人情,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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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考作文时评素材: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人情,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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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高考作文时评素材: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人情,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 1、法律人,让法与情不两难 法与情,永远是两难! 可我和我的同事们偏偏就在从事着这个永远两难的工作,我们一直在无情规则与有情 思想之间寻找着平衡,努力让我们的执法不失力度又不失温度。 电影人有情,所以让电影很无情。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必须高于生活。戏剧冲突是戏剧反应社会生活的基本手段,有尖 锐激烈的矛盾才有优秀的影视作品。父亲的医药费,离婚后儿子的归属,电影一开始就以 激烈的矛盾展现了一个被生活压弯了腰的小人物程勇。打破一潭死水的契机来自于白血病 人吕受益。他的到来使程勇甘愿冒着走私和贩卖假药的风险,为生活博一线生机。 从金钱驱使到共同进退,程勇也被这些善良、坚强的白血病人改变了。 所以,在已经全身而退的情况下,吕受益的死,小黄毛的牺牲使他不计成本也要帮助 这些被高价药捆绑住的病人。最后,在戏里戏外无数人的眼泪中,电影人将主人公送进了 监狱。可电影的无情正是因为电影人的有情,他必须通过铁窗的无情引发共鸣、发人深省。 法律人有情,必须让现实更有情。 生活不是艺术,生命、自由比艺术作品更宝贵。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说检察官,不能 以一个案件的悲惨结局和不公待遇,才换来深思和觉醒,我们必须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平 公正。所以现实中,检察官对电影主人公的原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知之非难,行之不易。面对着冷冰冰的法条,我们一直在法与情的冲突中找寻最完美 的平衡,让每个作恶者自食恶果,也让良善者善始善终。 办案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两难。有身患重病的偷盗者,无法正视生活困顿和疾病折 磨让他走上歧途;也有疏忽的驾驶员,一时大意不当酿成事故致使至亲之人死亡。 旁观者可以议论后附一声叹息,可我们必须考虑如何罚当其罪不失公平,又不失人情。 我们对遭受损失和伤害的被害人提供及时司法救助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背后深层 次的原因,让犯罪人认罪悔罪,又罚当其罪。 因为,法律研制不出神药,但是可以守护良善的心不受伤害;检察官研制不出神药, 但是可以保护良善的人不被偏待。 2、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 (人民日报)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7 年前,郭某因女儿 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 刑期间也未获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 某无罪。 许多人认可这一改判,不只是对一个父亲维护“结石宝宝”权益的朴素同情,更 是因为通过司法裁判,将会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传递信心,有助于营造更优化的法治环境。 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并非第一人。几乎所有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大体 近似的核心情节:当事人以“威胁向媒体曝光”的方式,向生产厂家索要高额乃至天价赔 偿,结果反而面临敲诈勒索的指控。不仅受害者本人很难意识到依法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旁观者也搞不清。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维护消费权益的积极性。 消费者的疑窦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明暗交界 线”一直存在,以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生产商、销售者、服务者过错在先, 但由于现实中维权渠道不通畅,原本受害的消费者也可能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而看上 去“漫天要价”的行为似乎也印证了敲诈勒索的动机存在。正因如此,有时候法院倾向于 适用敲诈勒索罪来遏止这种过度维权行为。 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导致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是可能成立的,但我们也应设身处地 考虑消费者所处的困难境地:现实中,消费者能获得的司法救济有限,目前最给力的外援 还是舆论监督,以至于一年一度的“3·15 晚会”成为消费者的“盛宴”;而当一些消费者 走投无路以“向媒体爆料”相要挟来索赔,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时,这将大大压缩消 费维权的议价空间,同时降低对不法厂商的震慑力度。 这样说当然不是鼓励消费者走上极端化维权之路,只是说,立足于消费者总体弱 势的大背景,让维权者的底气足一点,总体上讲不是坏事。不能简单粗疏地认定天价索赔 就是敲诈勒索,而是要有充分的耐心,听得到维权索赔后面真实的心声。反过来说,消费 者和商家的强势与弱势,也非绝对。如果消费者通过要挟索要天价赔偿的风气被助长起来, 厂商也会处于弱势一方,不胜其扰甚至产生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这不仅会导致经济生活 失序,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整体改善。归根结底,无论谁道理在握,都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消费者维权过度,大多是生命权或健康 权受到了威胁,这往往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更何况,对于超过当前社会一般公 众普遍认知太多、显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对这样的民事维权 行为,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应轻易跨过刑、民的边界。正如广东省高院再审意见 中指出的:本案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这意味着,尽管消费者 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 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 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只有坚持违法必究与防止矫枉过正并举,才能让司法 判决掷地有声、定分止争,才能在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 治。 3、法律与人情 (网络时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所处的人世太复杂,总会有一些 黑暗的因素存在,因此就需要一些能够制约的东西,那便是法律。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 认为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人世间变得更加的冷漠,认为人情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我却认 为法律大于人情。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 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 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法律不外人情,法 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 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 情味吗?但我认为法律其实是有情的,但执法必须无情。法律在 某些地方是有人情味的, 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 的执法 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 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 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 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 治,法律成了 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 罚或不罚,这时取 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 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 个摆设!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 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 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 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 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 的正义,在各 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 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 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 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 人情因素。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 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 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 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大于人情的。人情是道德范畴的东西,不能 代表法律。比如你打死小偷,大家觉得你干得好,但是法 律不这样认为,法律认为小偷也 有人权,你无权处死,你这样做是犯法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虽然我们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但在法律的 基础上,我们可以尽量的力求公 平,因为法律是不会掺杂任何感情的,但是人情则是建立 在人的基础上,有人的主观意识,会对事物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影 响,会把本来的不公平放 大,因此,法律必然大于人情。 如果连人情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我们是 讲人情还是将法律,如果事事讲人 情,那该如何惩处?那社会治安该如何让维护,那些犯 罪分子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有人情在那儿,你不能重判,对于那些真 正的受害者我们又该 怎样维护他们的权益!在现在的社会里,那些仗着人情破坏被人权益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了,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我们是应该加大人情呢还是应该着重于法律呢,相信在座的各位一 定比我更清楚。 4、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网络时评)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 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 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此时 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 知方圆则必规 矩”。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诚哉斯言。人之所以为人, 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 了自身的动物性。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 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 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 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 也终会沦 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 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胡适如是说。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 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此种做法, 吾未 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 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 予以宽容。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 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 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5、法律至上 (网络时评)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 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 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 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 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 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 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 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 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 高于我们的 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 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 无人可免。 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1 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 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人情”本是 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 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 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真正的人情, 必在法律之内。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 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 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 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 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 久。”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由 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 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我想,政 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 多的怨念之声,取而 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6、莫让法律成为牢笼 (网络时评)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却要面临十年的 牢狱之灾。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为何人们要将法律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 笼将人束缚其中? 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上“法治” 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 牢笼,寒彻心骨。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错误不应免 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的深渊。如 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莫让法律 成为牢笼, 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此迎来春 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大学生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何以成为牢笼?法治是否会成为暴政?为何德 治遥不可及?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 不安的内心。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人生如同痴人说 梦,充满喧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社会理性而躁 动,法律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规则愈定愈死, 人们试图 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封了自己。 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谁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星空?红 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非法律外的私欲。若说法律是那整齐划 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已久的人文关怀 吗?野花虽小但足以让 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莫将法律打造 成牢笼,莫 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独地生活 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古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法懂法,反 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即达到了教 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7、法律人情,谁主沉浮? (网络时评)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罪。无心之失,人皆有之。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 “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那 么究竟无情而理性的法度能否包容人情?法 律与人情,究竟谁主沉浮? 大学生小闫生长在农村,经过千百年的积淀,潜移默化,在农村没有人会认为孩子抓 鸟奇怪,也没有人会去制止他。说 到底,其实是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我认为,在对他进行 法律制裁时,也应考虑到人文关怀的层面。 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看,小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误,但却因此被判刑十年。 人生最应该绽放光彩的年华,却转 手让给了冰冷的监狱,这对一个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来说, 相当于毁了他的一生。 佛经有云:“凡夫畏果,菩萨畏因。”怎可 只看错误酿成的后果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动机 呢?在大多数人眼里,这样的判决实在太过武断。 可若站在法律的高地观之,这一切似乎也无可厚非。非法捕猎珍贵野生濒危动物本就 该如此判决。倘若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那人们该如何生存?只怕到时会出现恶人 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盗贼劫匪四处横行的场面。“法律虽不能使人人 平等,但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正因为有法,诸如李天一之辈,才没有逍遥法外。小闫被判处十年,也不过是 遵照法律程序罢了。 然而,严酷的法律与温暖的人性之间的冲突,古已有之。正如儒法两家的冲突,千百 年来从未间断。儒家提倡“为国以 礼”,注重道德教化;法家主张“以法为本”,注重严刑 峻法。这儒法之争不就似今天的人情与法律之争吗?若是沿用儒家那一套“礼不下庶民, 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只怕当今社会早已礼崩乐坏,因为它照顾的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人情, 就像成百上千的贪官污吏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样。若是像秦朝一样只用法家“刑过不避大 臣,赏善不遗匹夫”之说,却感觉冷冰冰的少了几丝人情味。随着朝代的兴亡更替,我们 的先人早为我们总结出一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才得以暂时平息这场旷 日持久的儒法之争。 由此观之,我们如今也该礼法结合,使法律与人情兼顾。对于小闫这个犯下无心之失 的青年,何不给予些许宽容,却也 不轻易饶恕,让他得到教训却也不毁灭他的人生呢?法 律与人情,谁主沉浮?依我之间,并无谁主之说,因为此二者终会悟出和睦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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