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热点素材:人民日报时评—法制社会,岂容魑魅魍魉
目录:
1、 公益诉讼亮剑,网售食品莫存安全侥幸
2、 造谣出轨案转公诉,从个案正义到良法善治
3、 不看医术看演技?别让“神医”“秘方”坑了健康
4、 “套路”骑手引争议?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5、 为信用信息筑牢安全堤坝
公益诉讼亮剑,网售食品莫存安全侥幸
原创 钟于 人民日报评论
网络食品销售,方便吗?当然!安全吗?未必!
近来,“网红减肥咖啡成本 8 元卖 298 元”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最高检、市场监管总
局、国家药监局在公布这一案例时披露,相关涉案人员在减肥咖啡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
物品并在网上销售,一盒成本仅 8 元的产品竟卖到 298 元。这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危害身心健康,相关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处以刑罚。一时间,人
们在纷纷叫好的同时,对“网红产品”“直播带货”等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展开
讨论。
问题是行动的先导。一段时间以来,随着网络订餐、“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快速发展,
在为食品行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质量争议、安全忧虑,给消费者带来颇多困扰。
比如,外卖商家使用无安全信息的包装餐盒,直播销售“三无”食品,销售详情页不标示
食品成分及生产信息,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逃避监管……凡此种种,无论是生产端、销
售端还是平台端,都或多或少让“食品安全”“消费权益”打了折扣。因此,从制度层面、
用法律护航,查找漏洞、严格执法、督促监管,势在必行也正当其时。
守护好食品安全,司法机关大有可为,也责无旁贷。近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网络销
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公益诉讼紧盯网络食品安全,赢得人们
交相称赞。把视野拉长,去年 7 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启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
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外卖包装材料安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涉及食品安
全及监管漏洞列为重点监督领域。数据显示,在专项监督活动开展的前半年,全国检察机
关共立案 3 万余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立案 7569 件,包括网络食品违法类 1887
件。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有力彰显了“最严谨的
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
新业态发展迅速,新机制也要加速跟进,对当前仍存在的盲点、难点、堵点问题,应
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对此,许多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摸索创新。如浙江省余姚市人
民检察院,办理全国首例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网络订餐食品“外
卖封签”使用常态化;又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些直播、短视频平台销售“三无”
食品、信息展示不全等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并联合相关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龙头
企业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进一步压实了平台责任。不断完善法律,
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强化治理,不断严格监管,把网络销售食品纳入健康发展轨道,才能
既擦亮品牌又繁荣市场,推动新业态实现良性发展。
科技添动力,网络搭平台,但归根结底都要依法依规、用心用情。今天,“院士直播带
货 1 小时卖 25 吨土豆”的话题刷屏了,靠的不只是网络的放大效应,而且是院士把论文写
在大地上、脱贫把幸福融入奋斗中、线上把市场拓宽于网络间的综合效应。正如网友所说:
这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认可的、人们期待的创新之举。有科技加持、司法保驾、社会协
同、平台发力,无论线上或线下的食品产品,都能安全惠及每家每户、泽被美好幸福生活。
造谣出轨案转公诉,从个案正义到良法善治
原创 甄奇 人民日报评论
备受关注的杭州“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有了新进展。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诽谤罪对被告人郎某、何某提起公诉。对此,当事人谷女士表示,此前
诽谤案因收集证据不容易,很少能走到诉讼阶段,但是自己的案件很快将得到一个结果,
觉得“很幸运”。
这样的“幸运”既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结果,也是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初衷。这起案件的事实不难厘清,但后续的处理却一波三折。从二人捏造聊天内容造成当
事人“社会性死亡”,到公安部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再到协商无果后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这起案件不仅给谷女士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也折射此类案件存在的维权难点。如今,案
件从“自诉”转“公诉”,让人们看到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积极作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
会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这起案件中,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过网络得以广泛
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而与以往口口相
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网络诽谤案件依靠个人自行取证难度不小,适用公诉程序有利于
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正因如此,从“自诉”转“公诉”,这是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有利
于查清事实,依法惩处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杭州女子遭受的网络诽谤其实也并非个案,近年来造谣、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成
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一大难题。今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公民的人格权独立成
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前出台的司
法解释,也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如何把这些刚性要
求落到实处,需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予以规范和探索。这次对“造谣出轨案”的处理,可
以说迈出了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的重要一步,体现了促进良法善治的决心。
对社会来说,每一起司法案件都是一堂“普法公开课”。从这起案件的讨论中,想必公
众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网络造谣和诽谤的危害,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
地”,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
谣跑断腿,我们每个人都是网络的一份子,也都可能是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受害者。既要
增强守法意识,将“键”下守法当成一种习惯,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自
觉抵制网络造谣诽谤的不法行为。
由此来看,从个案正义到良法善治,需要司法机关主动作为,让不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互联网是我们的共同家园,让这个家园更
加有序、更加干净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不看医术看演技?别让“神医”“秘方”坑了健康
原创 钟 于 人民日报评论
“经过一个月的考虑,我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把祖传的秘方无偿捐献出去……”
近日,一条集合多名“神医”语录的视频流传网络,被网友们讽称“神医宇宙”。大同小异
的扮相、如出一辙的话术,让“神医”们瞬间破功:名为“无偿捐献祖传秘方”,实则是卖
药广告。
事实上,打着“秘方”的旗号故弄玄虚,鼓吹包治百病蒙骗消费者,如此套路我们并
不陌生。所谓的“神医”“大师”们曾一度活跃于电视的医疗资讯、养生节目,以科普健康
知识的名义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2016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
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
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2017 年,相关部门对电视
上泛滥的“神医广告”进行整顿,公布了 13 个被查处的典型案例。这些行动收到了不错的
“疗效”,“神医”和“神药广告”逐渐在电视平台销声匿迹。
然而,“神医”们并未就此消失,转而在网络平台卷土重来。“神医宇宙”看似不约而
同,实则充满套路;所谓“神医”可能并非医生,也不来自于医学世家,甚至于从主持人
到神医到观众都是演员。以“祖传”、“秘方”为噱头,用科普当护身符,故意夸大甚至虚
假鼓吹疗效,是他们的一贯伎俩。“神医”横行、“神药广告”泛滥不仅可能让消费者遭受
金钱损失,更可能误导认知、耽误治疗。如此营销既违背了广告原则,也突破了商业底线、
伦理底线,如此谋利更无异于谋财害命。对于这些新形势、新变化,监管机构当因时而变、
主动作为,追踪“神医”流窜的踪迹,坚持露头就打,同时切实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屡禁不绝,还在于违法成本不高、惩罚机制不严。从“排毒教父”到“辟谷神道”,“神
医”们你方唱罢我登场,甚至曾被查处的“神医”换个马甲、换个平台又能继续招摇撞骗,
如此种种,值得反思。重典治乱,猛药去疴。面对“神医神药”这个沉疴痼疾,必须重拳
出击,让“神医”下台、“神药广告”下线只是第一步,顺藤摸瓜,将隐藏在“神医”背后
的违规生产、销售、营销假药的产业链一网打尽,才能斩草除根、形成威慑。
这些年来,社会上的“神医”们始终不缺市场,手段称不上高明,套路也并不新颖,
被忽悠、被蒙骗的人却不在少数,反映出一些人的健康需求和科学素养不相匹配。不信医
师信“大师”,病急乱投医,对互联网信息缺乏分辨能力,对“包治百病”抱有不切实际的
幻想,如此种种,都给了“神医”骗子们以可乘之机,结果是赔了钱,又赔了健康。科学
精神的培育、健康素养的提升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却能从根本上铲除“神医”“神药”的生
存土壤。就此而言,健康知识的普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也唯有以科学的健康知识武装人
们的头脑,才能更好托举健康中国建设。
“套路”骑手引争议?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原创 常盛 人民日报评论
这段时间,某外卖平台骑手称被平台“套路”一事,引发热议。骑手爆料称,平台为
了让骑手过年留下干活,骑手完成七期任务可获得 8000 多元奖金,但是前五期辛苦跑完后,
第六期任务量提高近一倍,导致任务难以完成。平台则表示,因为在一些城市和商圈的单
量预估出现偏差导致“目标偏高”,并称已进行动态调整。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平台与
从业人员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关注。
在舆论普遍关注之后,涉事平台随即回应保障骑手权益并“向骑士朋友们致歉”,这样
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舆论关注,“套路”是否就会成真?这一事件无疑
暴露出一个真问题:如今,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平台、外卖
平台、同城快递等大量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催生出新经济业态和新就业形态,
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在共享平台崛起的过程中,相关平台型企业往往更关注不断迭代的算法系统,更在意
激烈的流量竞争、不断增长的用户数量。但是,在一日千里的发展之后,尤其是在平台日
益聚集起更多从业人员之后,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理应得到更多关注。这是合法的诉求、
价值的关怀,更是共享经济继续发展壮大的基石。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的关系,
大多既非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也非完全松散的关系,应该如何合理界定,是一个全
新的课题。这些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
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
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有限等问题。
当前,多数平台型企业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与从业人员签约,兼职人员更为灵活,而
一些小平台则存在着更为松散的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平台型企业、第三方劳务公司、平台
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多方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既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
填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空白,既找到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新办法,同时也能找到
灵活就业前提下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这要求社会治理创新及时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
考验着社会治理者的创新意识和改革能动性。
尽管平台与从业人员不属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但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并非完
全不承担责任。平台通过互联网精准对接需求和供给,这其中的关键,是找到互联网平台
型企业的责任边界。目前需要纠偏的是,一些平台一味卷入流量竞争,过度追求用户数量
和利润的快速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平台的责任。比如万一出现交通事故,可以推
给保险公司;劳动关系模糊,也让从业人员维权变得更难。同时,平台还需要在经营者信
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 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在安全方面,如果缺少相应安全保障,就会给从业人员、消
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一些网约车平台、同城货运平台已有很多教训。
这都说明,平台难以置身事外,更不能成为甩手掌柜。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
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强调的,“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而面对平台经济这
个“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如何界定平台的责任内涵、责任边界,这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全
新的认知。
应该看到,数字经济与传统工业不同的地方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无形资本”,具有
更快的扩张速度,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具有更高的行业集中度。现实中,我们也常常见
到一个移动应用平台在短时间内从无到有迅速崛起。这时候,巨无霸型的互联网平台型企
业更容易涌现出来,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早期烧钱跑马圈地、取
得优势地位后再收割的剧情一再重演。对于监管者和治理者来说,如何确保互联网平台型
企业始终在创造价值,如何防止居于行业头部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促进数字经
济发展和保护聚集于其上的从业人员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这将是一个伴随数字经济发展始
终的重要治理课题。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往往以创新开始其发展历程,也应该在促进创新上有更多作为,真
正做到知行合一。目前,平台型企业更多发挥着中介作用,即运用互联网的独特作用,使
得供给和需求更好匹配起来。这确实带来了很多服务和消费的创新,但距离社会的创新期
待还远远不够。如何利用大平台独有的生态体系和规模经济优势,形成科学探索、技术研
发、产品开发的创新链,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应该有更多担当作为,这也是赢得长远优势的
关键。
为信用信息筑牢安全堤坝
葛孟超 人民日报评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其中,
征信体系与个人和企业密切相关,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征信体系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
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例,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征信系统已收录 11 亿自然人、数千万户企业和其他
组织的信息,规模位居世界前列。随着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
业态不断涌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也时常发生。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
环节加强监管,正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推动征信业高质量
发展。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征信业面临新形势、
新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得许多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更容易
被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缺乏明确的征
信业务规则,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如何定义征信业务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对此,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和企业的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
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在监管的范围之内。为征信业
建章立制,必将有利于加快建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现代征信体系,推动征信业持续健康
发展。
在征信体系中,保护个人和企业等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现实生活中,一些
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
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最近,有用户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一家
外卖平台开通了贷款服务,还产生了逾期记录。用户的信用信息被平台掌握又被不当利用
的现象,值得警惕。这说明,征信业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
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今天,对信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依然需要加
大力度、久久为功。
有效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被视为征信业的底线。事实证明,一旦个人、企业
等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无法得到保障,相关信用信息就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正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
集。同时还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把相关
措施落实落细,更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筑牢信用信息安全的堤坝,才能实现信用信
息合规、合理的良性流动。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主体对于信用信息采集和使
用的需求越来越多。随着规则的逐步健全完善,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征信业必将顺应当
前数字经济时代的趋势,走上更为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
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