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编历史九年上册第 8 课知识点
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庄园兴起:9 世纪。
庄园遍布欧洲:11 世纪。
庄园统治者:领主。
庄园居民:包括自由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民,均为领主的佃户。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
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庄园的土地:
直领地: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的土地,通常占庄园的 1/3
到 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
佃户的份地:除了“直领地”剩下部分为佃户的“份地”。佃
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周三
天,余下时间属于自己,“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此外领主还
向佃户收取捐税。
共用地:庄园周围的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共用地”,全体佃
户都可以使用,必须按规定共同使用。
庄园特点:在领主的统治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
政治单位。
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庄园具有司法行,设有庄园法庭。
法庭主持:领主或领主的管家。
法庭受理范围:
1、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
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的行为。
2、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3、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开庭时间: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事情开庭一次。
开庭地点:有时在领主的宅地点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在庄
园的大树下。
惩罚:通常是处以罚金,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
无故不出庭者也会罚款。
审判依据: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法庭作用:
1、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
2、佃户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
审理。
3、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领主
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