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家乡文化介绍(江西)解读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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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乡文化介绍(江西)解读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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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文化介绍(江西)解读 第一站:当你来我家地址:?(略)美食(食):?(重点)着装(衣):?(略)建筑(住):?(重点)交通(行):公交、火车、飞机······(爱怎么做就怎么走!)第二站:当你想出去走走!井冈山:?(略)庐山:?(略)·第三站:当你想“回巢”了送你些:?(重点) 当你来到我家,首先··· 家常菜:笋干红烧肉藜蒿炒腊肉兴车红椒豆腐干香辣豆豉鱼小葱拌豆腐油焖茄子 江西农家的剁椒鱼头取材比较随意,一般选用自家腌制的剁椒酱和咸萝卜丁,它们铺在鱼头上,咸辣味经过热蒸渗透进鱼头里。浇淋农家自榨的菜籽油,是江西农家人的特色菜。大年夜,来一盘红红火火的剁椒鱼头,给新年带来好彩头。 名称:粉蒸肉介绍:把闷好的大米和腌过的肉一起拌匀,腌约半小时,然后将肉皮朝下,放入大碗内(排列成鱼鳞形),把剩余的的米和汤汁浇在肉上面,上笼蒸约2小时(肉已料),取出扣入盘中即成。此菜肉烂香醇,肥而不腻。 客家姑娘的服装:古朴、清新、自然。 亲!你听说过“快阁”吗? 快阁名闻天下,始于宋代。黄庭坚有名诗《登快阁》。黄庭坚(1045—1105),字鲁直,自号山谷道人,洪州分宁(今江西修水县)人,与欧阳修、王安石、苏轼合称为“北宋文坛四大家”,与苏轼齐名“苏黄”。黄庭坚任泰和知县时,百姓安居乐业,并于元丰五年(1082)赋诗一首: 登快阁黄庭坚(与苏轼、米芾、蔡襄并称为“宋代四大家”)痴儿了却公家事,快阁东西倚晚晴。落木千山天远大,澄江一道月分明。朱弦已为佳人绝,青眼聊因美酒横。万里归船弄长笛,此心吾与白鸥盟。 四周回廊环绕,显得格外庄严、凝重。穹顶勾心斗角、横梁饰以精美图案。山墙雕有彩龙,既古朴又典雅。凌空斜出的三重飞檐,翘角凌凌,势如大雁展翅。阁面宝顶压栋,覆盖的琉璃碧瓦在蓝天白云下闪闪发光,耀人眼目。 开始游玩吧! 井冈山,中国名山之一,是一块红色的土地,绿色的宝库,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评价:井冈山——革命山——旅游山——文化山。内地有关于革命题材的电影也叫《井冈山》。革命摇篮—井冈山 《望庐山瀑布》李白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当你想飞回家了···我要送你些什么礼物呢? 乌鸡:又称武山鸡、乌骨鸡(Silkyfowl),它源自于中国的江西省的泰和县武山。有2000多年的饲养历史,它们眼、脚、皮肤、肌肉、骨头和大部分内脏都是乌黑的。从营养价值上看,乌鸡的营养远远高于普通鸡,吃起来的口感也非常细嫩。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被人们称作“名贵食疗珍禽”。 推荐歌曲及影片:《江西是个好地方》《藜蒿炒腊肉》《井冈山》 THANKS! 模块四相关的法律制度第八讲公司法第九讲合同法第十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第十一章会计法(选)第十二章工业产权法(选) 第八讲公司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企业法、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公司的具体法律问题。。[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 一、企业法概述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三、公司法的概述四、公司法基本内容六、公司治理结构 一、企业法概述(一)企业、企业法定义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合伙企业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三、公司法的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四、公司法基本内容(一)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变更。(三)公司资本和出资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3、最低法定资本: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1、发行主体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3、公司债券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六、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一)股东会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规定一人一票。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148条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第149条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1、股东知情权。(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2、债权人利益保护。(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思考题1、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2、试分析一人公司的利弊。3、试述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及立法上的不足。4、试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第九讲合同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法概括、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掌握合同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明确合同法作为市场交易基本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并能在实际中有效运用合同法律知识。[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 一、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六、合同的担保七、违约责任 一、概述(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一)合同的形式1、订立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条款1、一般指示性规定条款。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②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③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的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B,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缔约过失责任: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或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⑵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即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生效的时间。(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4、表见代理。5、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五)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种类(情形)。 (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消灭。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1,关于财产后果的处理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规则。(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辩抗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可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5、定金(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二)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债权转让2、债务转让3、概括转让 (三)合同终止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债务的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7、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债务的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合同的担保(一)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二)担保形式1、保证:(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单个保证合同、连续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期限①合同约定。②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抵押:(1)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流质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3、质押(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生效:①交付债权人生效、②登记生效5、定金(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七、违约责任(一)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1、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例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定金5、价格制裁6、采取补救措施(四)违约责任的免除1、法定免除理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免除事由(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上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冲突称之为“责任竟合”。如:出售有瑕疵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管人非法使用其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供电部门违约停电导致损失的。 思考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4、简述合同保全制度?5、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第八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仲裁法的立法概况及经济司法的基本内容,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以及经济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程序,并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 一、经济诉讼1、经济诉讼,现又改为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2、管辖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是按照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重大复杂以及对社会影响的大小来确定。(2)地域管辖,是指按地区确定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经济案件的管辖在被告所在地,“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规定:合同纠纷在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等。 3、诉讼时效4、诉讼程序是指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步骤和过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二经济仲裁1、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仲裁协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简便易行。当事人自愿。相对的权威的2、经济仲裁原则自愿仲裁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仲裁的原则。一裁终审的原则 第十一章会计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会计、审计的立法概况,掌握有关会计、审计的一般法律规定,并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工作操作,培养学生在相关工作中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 一、会计法的概述1、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核算关系与会计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的对象: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3、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规定。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核算的规定1、基本要求各单位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会计核算的事项记帐的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选择一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 会计核算的程序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定期的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帐款核对;根据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记载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改,但金额只能重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扣留,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帐簿,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也应签章。记帐文字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通用的文字,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的文字。 三、会计监督的规定1、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应设立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挡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五、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并在会计师事务从事会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业务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有应的报告。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六、会计法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个体工商户的会计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章工业产权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工业产权法的一般原则与基本制度,重要掌握商标权、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 一、工业产权法1、工业产权法概述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工业产权与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特征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是调整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并经过多次修改。它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984年11月14日我国决定加入《巴黎公约》,自年月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规定了三项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法(一)专利一般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二)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独占权;(2)转让权;(3)许可权;(4)投资权;(5)阻止权;(6)标记权;(7)请求处理和诉讼权;(8)放弃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2)缴纳专利费的义务;(3)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四)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递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我国对专利的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一件发明一项专利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项条件。(五)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时终止为正常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的终止,应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六)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等有关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三、商标法(一)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争性的特征。(二)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三)商标权人的权利有:(1)商标专用权;(2)商标转让权;(3)使用许可权;(4)商标投资权。商标权人的义务有:(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2)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3)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4)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四)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满后仍可续展。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思考题:1、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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