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土中国》之长老统治中国社会在根本上是乡土性的,既非单纯的横暴,也不是完全的同意,乡土性的中国产生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权力结构——长老统治。费孝通曾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长老统治的社会,统治的力量既非源于横暴权力,也非基于契约的同意权力,而是一种教化的权力。这种权力之所以能长久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关键在于乡土社会本身的性质。二、从费孝通的长老统治谈谈对中国现实中权力概念的看法(一)长老统治与现代社会的冲突1.传统社会教化的普遍性与现代社会教化权力缩小的冲突教化权力是乡土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习惯性总结,其本质是基于经验的一种权力,而非基于等级地位的权力。教化权力虽无孔不入,却不严格也不实惠。相反,承担教化的长者要付出许多精力,其回报绝大多数也只是一种声望,这就使得“长老”这一地位在客观上不具备“竞争性”的特征。它的实施主要赖于长幼差序,因此乡土社会的长者普遍拥有教化权力,只是这种权力贯彻着长幼差序的原则,这就引伸出一个美妙的施权方式——权力的形式是集约的,因为它严格遵循一个原则;权力的实施却是民主的,因为长者普遍拥有权力并实施权力。而现代社会的农村中,权力的形式是民主的,因为是直选制;权力的实施却近似于集中的,因为权力的基础性原则不再是长幼差序了,而带有一定的等级差序了。2.社会变迁中长幼有序原则的弱化与精英治理之间的冲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的家长权力是极大的,家长握有管教家属,统理家庭财产,组织生产和生活,决定子女婚姻状况等权力。享有家长身份者必须是家庭中的最尊长者。在男尊女卑的礼教束缚下,从原则上说,妇女无权当家长,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丈夫死后还要服从长子,因此,即或儿子未成年也只能由儿子当家长。“精英”一词的原意是“年收获中的最佳部分”,其转意是“经过挑选的合格者”。“精英”一词在学术上得以运用是和西方“精英主义”
理论分不开的。精英主义是一种理解和阐释政治和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方法和思考方式。精英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异质性,即首先承认在人类社会中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进而肯定在政治权力领域少数人统治多数现象的普遍存在与必然性。由此可见,精英治理与前文所述的长幼有序的原则必然存在着冲突,这也直接导致长幼有序原则的弱化。3.传统社会的稳定性、封闭性与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开放性之间的冲突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宗族和乡土为基本单元,是一种“乡族式”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不断累积并向外扩展,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差序格局”状态。“差序格局”揭示了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表明了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亲疏远近。能够造成和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头”是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的投影”又形成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是不可分离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传统社会的稳定性与封闭性。而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开放性社会。现代社会流动性极强,社会交往的范围和层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面临的是与不确定对象的交往,而且这种交往在更多情况下可能是一次性的,机时非传统社会中的重复性交往。如果说传统社会是与熟人的重复性交往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多地是与陌生人的交往,这种交往往往是一次性的。在流动性极强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需要普遍有效的规则,来预期他人行为,使其感到有规矩可循,否则变成完全由偶然性支配的世界,社会就会完全陷于无序之中。4.传统教化中的文化理念与现代西方观念的冲突中华文明在绵延3000多年的历史中,曾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值得我们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并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而自19世纪以来,中西文明进行了愈趋广泛和深入的接触,不少西方的政治和法律理念,包括人权的观念,已经在中国知识界取得了重要的位置,甚至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心灵中。在这种情况之下,传统教化中的文化理念难免与现代西方观念产生一种冲突。
(二)长老统治的新发展1.作为“长老统治”基础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仍然是当代中国农民主导性的人际关系虽然,由于市场的作用,农耕经济由单一种植业向多种经营发展,乡村工业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得农民走出家庭,离开土地从事生产劳动,乡土社会由血缘地缘为本位逐步向业缘拓展,产业离土不离乡,农民离土不离家;然而,进城农民与农村非农产业的离土农民的根,仍然扎在乡土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以血缘为根,业缘关系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互渗透并存。况且,全国大多数农村社会的离土农民数量和非农产业的份额有限,而且处于不稳定状态,流动的农民仍然离土不离乡。2.家长权力与精英管理同时并存,并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农耕经济的地位尚未根本改变,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家庭重新成为生产的组织单位,家长权力仍有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加之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农村基层社会权威与权力的真空,很多家庭与地方事务,包括婚丧嫁娶,兴学校与修水利之类,仍需族人的权威。虽然,在一些农村社区,中青年精英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只是处于发育期,大多数局限于非农产品和某些公共事务方面。3.礼治(长老统治)与法治双规运行在新乡土社会,广大民众受到传统的“和合”思想和“无讼”思想的影响,发生纠纷时人们还会采用乡土社会的传统手段礼治规则来解决问题,而有时候礼治过度关注人情的特点会造成执法尺度的不公,不利于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刚性的法律如果强行进入乡土社会则很难使民众在心理上予以接受,更不可能深入民众内心深处,这就需要对礼治和法治进行有效地整合,使二者实现良性的互动。礼治(长老统治)和法治相互整合,法治多关注乡村的实际情况,吸收礼治(长老统治)中积极的因素,对科学合理的礼治予以正位,必然有助于法律在乡土社会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的心理认同,从而使法治观念走入人心。4.长老统治的许多内容至今仍然存续于中国社会之中,特别是当各种纠纷发生时,中国人往往习惯于调节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
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并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民间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基层小吏的乡老、里正主管调解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一是家族、亲族均负有调解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的责任。我国现代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古代的民间调解是有渊源关系的,可以说是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创造性转化。同时,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中自古就有讲协调、平衡、中庸、合一,排斥对立、差异的传统。这种传统思维在国人的大脑中沉淀至今,使人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其次,“礼之用,让为贤、和为贵”的处世哲学为调解提供了人文基础。影响中国文化几千年的儒家学说,把“爱人”作为自己理论的重要原则,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得理饶人”,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这也是调解制度之所以长久流传的深厚历史积淀。“无讼”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理想目标,“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调解的生命之源还可能源于其他一些沉积于民间的社会意识状态。首先,中国人历来诉讼意识淡漠,遇到权益纠纷,首先想到找人调停,很少想到法院诉讼,这使得便捷的调解制度成为群众欢迎的形式。而在中国古代,从统治者的“息讼”到百姓的“厌讼”使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包括家族族长的定夺、亲戚朋友的化解解决。其次,人们还保留着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使人民调解得以盛行。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如果诉讼法庭,对簿公堂,则被认为把家丑外扬了,法官的介入被认为是外人介入矛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庭、家族成员,往往难以接受。即便现在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发生纠纷,习惯于自行解决,或通过单位领导做工作,或通过人民调解员调停,协商解决,也不愿诉诸法庭。此外,由于封建时代贪官污吏对百姓的长期欺压,百姓对官僚总是充满着恐惧、怯怕心理,如谚语如此说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也使得人们不愿到官衙去打官司,而更愿意去请民间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解,避免官衙、讼师的敲诈。如上所述,久而久之,调解成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保留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