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人之于国也深度解读]《寡人之于国也》解读篇一:《寡人之于国也》解读《寡人之于国也》核心讲1个词:“王道”。讲“王道”先要理解什么是“道”,《说文解字》解释“道”:“所行道也,一达谓之道。”道的本义即路,而且是一条直路,不是四通八达的路,四通八达的路叫做“衢”。“路”为小路,“道”乃大路,如“康庄大道”。由“道路”引申为规律、道理、学说、主张、方法等等。“朝闻道,夕死可矣。”“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臣之所好者道也。”“道”用作“说”,乃是假借义,如“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王道”这个词是孟子提出来的,这是什么意思呢?“王道”可以理解为“王走的道路”。孔子孟子最推崇的是尧舜禹时代,这三人也称为“三王”,所以“王道”也可以解释为“三王走的道路”,也是正确的道路。那么,这个正确的道路是什么呢?就是“爱民”。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他讲“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仁”和“人”是1个硬币的两面,合而为之就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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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的“仁”有多种解释,但最基本的意思还是“仁慈”,这就是孟子讲的“恻隐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这也是孟子“性善论”的基础。而这“恻隐之心”是孟子社会理想的支撑点。人皆有恻隐之心,尤其是统治者,只要把恻隐之心推恩于老百姓,天下即可大治。在孟子看来,正是由于人性的善良,尤其是统治者本身的善良,“王道”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是1种好人政治,由于缺少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好人最终都可能变坏。“王道”是孟子政治理想的最高境界,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王道”呢?也就是孟子在《寡人之于国也》中提出的理想国:“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可能是受旅行社委托的协助其履行债务的主体,亦有可能是旅行社受旅游者委托而代理旅游者与该实际提供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就前者而言,旅行社与旅游服务实际提供人之间无论是构成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都得以构成《旅游法》上的“履行辅助人”,但就后者而言,因旅行社仅居于代理人之地位,其缔结的合同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旅游者直接承受,旅游服务实际提供人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当不构成“存在合同关系”的要件,进而被排除在“履行辅助人”之外。实际上,《旅游法》第73条规定的“代办”,只是规定了旅行社在委托合同上的责任,并未明言“履行辅助人”的概念,也正是这一区分的体现所在。因此,从未来的旅游合同而言,由于“存在合同关系”这一限定,旅行社是否会利用合同条款明确其仅为“代办人”的地位,主张其并未使用“履行辅助人”、进而排除为“履行辅助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有待今后实践中进一步观察。其次,“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范围并不相同。《规定》第1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尚包括“地接社”,但《旅游法》第71条明确将其与“履行辅助人”并列,文义上应当认为“履行辅助人”并不包含“地接社”。而《规定》第1条所谓的“旅游辅助服务者”,不限于《旅游法》第111条限定的“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而是包含了“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诸如农家乐、网上组织的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辅助服务者”都被涵盖其中。不仅如此,《旅游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被限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其他民事主体是否纳入其中,存在解释的必要。从《民法通则》角度而言,可以将“自然人”做扩张解释,将“合伙”、“户”等概念纳入其中,进而将以“合伙”方式或“户”的方式经营的酒店、农家乐等纳入其中。鉴于《规定》与《旅游法》在范围上的不同,今后司法实践中,要么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消弭其不同,要么出于司法实务的需要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扩大《旅游法》上的“履行辅助人”的概念,进而消弭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就《旅游法》第71条第一款而言,较之《规定》第4条,其最大的特色是规定了组团社与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不仅限于诉讼层面的第三人问题。其实质上是《合同法》第65条、第121条及第254条在《旅游法》上的体现。当然,如前所述,从事旅游经营的,并不限于旅行社,旅行社以外的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时,亦可能使用履行辅助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解释上,应将其扩张至其他旅游经营者使用履行辅助人之情形。最后,《旅游法》第71条第二款则一改《规定》第14条的作法,明确规定了组团社与履行辅助人在侵权责任承担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并没有提及第14条规定的补充责任。从条文表述来看,该款规定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事务辅助人责任”,亦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而是更接近于《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的“产品缺陷责任”、第68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责任”及第83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饲养动物责任”,其实质是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与此不同,《规定》第14条则更多参照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将“旅游辅助服务者”定位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旅游法》规定的是组团社的直接责任,而《规定》则将其定位为有顺位关系的补充责任,两者的定位明显不同,势必给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对此,笔者以为,从立法冲突的相关原理出发,有必要修改司法解释,进而与《旅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消费者合同、权利导向与合同治理
侯作前一、消费者合同:旅游合同的性质与特点消费者合同,一般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为游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游者游览,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消费者合同。由此决定了《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特别是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与传统法律的合同规定明显不同:对合同自治的限制1.合同形式限制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属于违反《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合同内容限制第一,《旅游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的9个方面,旅行社未载明相应内容的,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二,《旅游法》第60条规定,旅行社系代理行为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委托社与代理社信息、地接社信息等。突破合同相对性包价旅游合同的双方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该发生并局限于该合同双方之间。这是合同相对性使然。但是,《旅游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规定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交付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这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权利义务不对等1.合同解除权不对等。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第一,不成团时的合同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受到严格限制;第二,旅游者过错时的解除权;第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但旅游者却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2.合同转让权不对等。《旅游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旅行社转让旅游合同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构成违法转团,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不对等。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但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很多时候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双方的责任类型和责任内容不对等。二、权利导向:旅游合同的价值追求与保障作用《旅游法》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之所以有上述诸多异于传统合同规定之处,其根本出发点就是严格保护旅游者权益,体现了《旅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法理。对合同自治包括内容与形式的限制,针对的是旅游者在信息以及交涉力方面的弱势地位,目的是防止旅游者在决定合同内容或交易条件时处于不利地位现代社会是大量生产和大量销售的社会,经营者多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内容或交易条件,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往往难以反映真实意思,造成合同往往单方有利于经营者。所以,为防止消费者因信息不平等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合同内容或交易条件相关的详细信息,以实现合同正义和社会正义。权利不对等,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是《旅游法》针对旅游者与经营者地位、能力不对等采取的有效救济措施旅游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性质,旅游合同解除权的不对等实质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优于旅行社的经济利益。在优先保护旅游者不参加旅游的自由权的同时,兼顾保护旅行社的经济利益,即旅游者须承担必要的费用。这与国外消费者合同法规定的针对消费者冲动购买而赋予买受人撤回权,法理一致。责任不对等,赋予经营者严厉的赔偿责任,是《旅游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借鉴和补充完善《旅游法》对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规定了明确且严厉的损害赔偿责任。如第35条的先行退还货款和自费项目费用的责任、第68条承担旅游者返程费用的责任、第70条承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理,也是对世界先进经验的借鉴,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完善。三、行政规制与合同治理——旅游合同的规范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理念看,有市场完善型的消费者保护、市场矫正型的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模式型的消费者保护三种。早期立法,市场矫正型的消费者保护居于支配地位。但随着行政规制的缓和化趋势,发达国家开始走向信息模式型的消费者保护,承认在信息不均衡领域,允许国家以保护消费者名义对合同内容予以介入和控制,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公开其掌握的主要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化①
。虽然从消费者合同法的历史演进看,从市场矫正型的消费者保护走向信息模式型的消费者保护是趋势,但是,消费者保护模式一定要与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不能凭空跨越和超越!所以,发展中国家仍应采取行政规制与合同治理结合的模式。在这方面,《旅游法》有充分体现:旅游合同条款突出强调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合同中,服务的安全性往往被当作附随义务处理,所受关注度自然不够,约束力也不强。但在旅游合同中,安全问题却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在包价旅游合同规范中规定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第62条旅行社应当告知相关安全事项,第67条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旅游法》专门设了第六章“旅游安全”一章,其中第79条、第80条、第81条专门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行政法律规范设定民事义务甚至民事责任,与合同责任形成有效互补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由民事规范进行设定,但《旅游法》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了旅行社诸多民事义务,这些义务所对应的都是旅游者重要的权利。旅行社违反这些义务,不但承担民事责任,还将承担行政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是由第四章和第九章相关条款构成。如第32条不得虚假宣传、第33条安排旅游项目要合法、第100条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不仅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设定了民事义务,还进一步设定了民事责任。如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违法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否则旅行社除了承担严重的行政责任之外,还承担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的民事责任。旅游合同立法问世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发展方式升级
刘劲柳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第五章共19条专门对旅游服务合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旅游合同立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快速繁荣。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字,2001年,我国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外游客人数为7.84亿人次,至2012年,该数字已经突破30亿人次。面对行业爆发式增长带来的巨量的旅游交易,我国一直没有旅游合同立法。该法律的重要性无容置疑,它是旅游交易的基本规则,决定了交易双方的行为方式、权利义务界限及利益划分。缺少规则的旅游交易蕴含着不小的风险,妨碍良性经营环境的形成,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相比已有的常见有名合同,旅游合同有不少特殊性。笔者在2007年出版的《中外旅游纠纷百案评析》中,针对审判实践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中大量审判反映了已有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无法完全反映旅游业经营特点,无法合理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尤其是合同内容、变更、解除、经营者的责任链条、旅游者的协力义务、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审判结果反映出相当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旅游法》中有关旅游合同的内容,对旅游交易的各个方面都有触及,具有比较完备的体系。旅游合同的立法问世,奠定了旅游市场规则的法律基础,对交易各方规范行为,防范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将发挥巨大作用。20世纪60年代,随着旅游活动的日益频繁,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就引起了世界各旅游发达国家的注意,由此引起了一场推动这个领域统一立法的国际合作。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诞生。尽管当时加入的国家有限,但是《公约》明确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组织者的责任,区分了包价和代办旅游合同的不同,奠定了旅游契约法律框架的基础。此后,德国1979年修订民法典时加入了旅游合同的内容,日本1983年公布标准旅行业合同条款,欧共体1992年颁布了《包价旅游、包价度假和包价旅行指令》作为欧共体各国包价旅游合同的基本规定,之后大部分欧共体国家均据此立法。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订民法典时,也在债编增加旅游合同有关内容的规定。相比以上立法,我国《旅游法》继承了国际通行的旅游合同法律框架的基础,如明确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损害赔偿等进行了相应规范。同时,体现了以下突破:更加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第71条针对履行辅助人违约的情况,规定了组团社的先行赔付。第70条对严重违反合同的旅行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旅行社的提示义务、安全保护责任,还规定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合同变更、解除、转让规则。系统地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在加强旅游经营者责任的同时,注意平衡利益,特别强调了旅游者在包价旅游中的义务,对旅游者与组织者、履行辅助人、同团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还规定了自由活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相比台湾地区民法典对旅游者协力义务的规定更加全面,对我国旅游市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提高旅游者素质和自我约束及自我保护很有意义。针对旅游交易的特殊情况,第67条规定了因情势变更而生的变更和解除,提出了旅行社的合理义务概念。情势变更虽然在民法理论上存在,但是在实际立法中并未出现,旅游合同立法中对此的运用,体现了立法服务现实,是一种可喜的进步。21世纪以来,学界陆续有对旅游合同系统研究的成果问世。十年之后,旅游合同立法终成现实,标志着法学研究理论的升华,立法实践的突破。明确旅游合同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是合同归责原则的基础。一直以来,旅游经营者以只是代理旅游者进行了相关预订为由不愿意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也因为旅游者经常与履行辅助人有实际关系而出现混乱。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和内容实际确立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区分其与委托代理的根本不同,把旅游服务作为整体给付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保护消费者最为有利,同时它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契合,符合其履行和运行方式,突出了合同当事人特别的权利义务,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民法完善的必然结果。《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参与人关系进行了完整规范。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关系,首先,标明了总承包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归责基础;其次,确立了二者的连带责任;第三,规定地接社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履行,保证了服务质量。当然,此次立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一,未完整规范代办旅游合同,涉及的仅仅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代理。其实,旅行社的业务中有很多代办旅游的内容,如不很好规范同样也严重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缺乏相关内容使旅游合同体系不完整,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其二,对合同变更规定过少过死,显示出规定的内容更多考虑且让位于调整市场现阶段的矛盾,忽略了正常的旅游交易行为需要。其三,过于围绕团队旅游,例如第75条,只对向团队提供服务的住宿合同进行规定。其四,合同形式规定略显欠缺,未规定无书面合同的情形。尽管这样,我们必须看到,基本民事关系的确立对市场秩序至关重要。通过旅游合同正式立法,我国建立了旅游交易的基本秩序规则。由此,所有交易人、参与人、相关者都有了可以遵循的行为规则,法律对所有的行为进行了指导,对责任和风险进行了分配,毫无疑问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运行风险,大大提升了行业经营的水平。旅游合同立法,不仅实现了经营水平的升级,还使依法管理更加明晰、更加规范,为国家对市场管理的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建立旅游业强国之路还很长,《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依法治旅,依法经营,我国旅游业发展方式升级的道路已经成功铺就。坚持严格执法,不断完善制度,相信旅游业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
郑晶在团队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常会基于两类事实而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一是旅行社没有依照行程引导旅游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档次的服务;二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从旅游者的角度看,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就行程中的事项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从旅行社的角度看,旅游过程中的很多因素不是自身能够加以控制的,若法律一概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无疑会增加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在利益分配上不够均衡。如何界定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是旅游合同立法的核心问题,也集中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旅行社不能如约提供行程服务的行为,适用的是《旅游法》第67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是依照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包价旅游合同单一的归责原则,旅行社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即《旅游法》在认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时引入了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时,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如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从旅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在变更合同时,如旅游费用的总额发生变化,对旅游者则是多退少补。这样既符合旅游业务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更显公平。因为《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确立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可抗力则是法定的免责理由,但是在旅游行程中的一些突发事件,如景点关闭、航班延误对行程的完成有很大的影响,又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都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未免过于严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表达的审理思路和《旅游法》第67条基本相同,措辞上则使用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旅游法》的表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无疑更加明确,也给了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可以综合事件的成因、影响力、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具体行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旅行社的责任进行判断。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也作了规定。事实上,实践中此类案件相当一部分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也可以发现在《德国民法典》“旅行合同”的篇目中,并没有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乏旅游者就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的案件,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尤其是因旅行社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行为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时,出于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旅游者极可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在实务界比较受人关注。《旅游法》在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专门规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也是对热点问题的正面回应,而且《旅游法》对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规定得较为严格。首先,相关条款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旅行社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且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的,组团社得承担责任后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其次,《旅游法》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在能够履行合同但是拒绝履行的情形下,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行社要按旅游费用的一倍至三倍支付赔偿金。再次,严格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在自行活动期间,旅行社也要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否则可能要对旅游者在此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旅游法》在界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时,形成了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对严格责任原则的贯彻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更重要地是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目标。因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提供的是综合的给付而并非单纯的中介;同时,旅游者和履行辅助人之间可能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者通常只能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从诉讼成本上看,旅游者和组团社往往同处一地,旅游者向其提起权利要求的成本较小;而履行辅助人如酒店、景点则和旅游者不在同一地区,旅游者提起权利要求的成本较高。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则是督促旅行社谨慎选任履行辅助人并合理安排行程,同时提供给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可见,《旅游法》在价值取向上是兼顾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不过,在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法》还是更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从安全权属于基本消费权益来理解,这样的侧重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因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案件一般而言赔偿金额较大,这对旅行社可能构成较大的经营风险,在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旅行社责任保险所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充分的背景下,只能有赖于法官对旅游者的损失额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免造成旅行社的经营困难,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之局限及其完善
汤静《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全面规制值得人们称颂,但第五章名为“旅游服务合同”,实则规制的是包价旅游合同,立法缺陷较为明显。首先,立法语言的逻辑不明。章的标题是含义极为广泛的旅游服务合同,同时总则的第一章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所有的旅游服务合同都应当纳入第五章予以规制。而第五章从第58条至第73条规范的基本上是包价旅游合同,仅在第74条中对代办旅游合同作了粗略规定,显然排斥了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分时度假合同、景点旅游合同、邮轮旅游合同等。同时,按照法律条文语言结构同一性和规范性要求,应该给立法中的核心概念“旅游服务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下定义,以便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地把握这些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旅游法》第112条第三款对“包价旅游合同”作了明确的定义,而对“旅游服务合同”未作任何解释,实践操作中难免误导当事人对旅游服务合同与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认识。当然,法律颁行之后将有相应实施细则公布,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实践的一般规律,在以后的相应实施细则中应对此予以明确,从而避免法律实施中对这一问题的混淆和矛盾。其次,对旅游者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规定不够周密和严谨。《旅游法》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是对旅游者因主观原因解除合同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是“扣除必要的费用”。严格意义说,“必要的费用”是组团社前期的运作成本及付出劳动的相应报酬而不是旅游者所承担的责任,可见旅游者主观上要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话,无需承担责任,这与第66条对旅游者因客观原因或违法责任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对称。第66条规定,当旅游者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存在客观原因或者违法情形时,旅游者除接受组团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外,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是,旅游者主观要求解除合同与因客观原因或违法情形解除合同的责任明显不对称,不周延。当然,有人可能认为第65条规定的情形可归入第66条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而得到逻辑一致的解释。但结合第66条的规定,则只能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解为旅游者客观原因或违法情形,如果将此理解为旅游者的主观原因则难以获得逻辑自洽。再者,对境外包价旅游合同可能涉及的特定情形规制不充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内实体法通常会对涉外的相关问题作详尽规定,在程序法制上通常有专门的涉外程序法制规定,我国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就由专门章节规定。旅游立法显然未采取此种立法思维,对境外包价旅游合同未予以系统规制,其涉及境外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条款主要是两条,第62条规定了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应当注意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义务,第63条对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解除合同时,境内旅游与境外旅游在告知时限上作了7日和30日的区别,其他一些特殊问题均未涉及。其实,境外旅游和境内旅游无论是办理手续、办理过程,还是出团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这些问题缺乏规定必然会为司法机关处理境外包价旅游合同纠纷带来困难。同时,也正是因为没有考虑到这些要素,《旅游法》第63条第三款对因未达到约定的组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无论是对境外旅游者还是境内旅游者一律都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这对旅行社来说,如果解除合同涉及境外旅游者的话,显然不公平,因为境外包价旅游合同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等费用。更为主要的是,涉外旅游既包括我国旅行社组织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也包括我国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者,而接待入境旅游者通常也需要我国旅行社与境外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相应的合同,《旅游法》第五章对此种合同只字未提,相反在第96条的法律责任内容中规定了旅行社未“为入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法律责任,这造成了一部法律中前后内容不衔接等问题,在此后的法律完善中应当对涉外旅游合同可能涉及的问题予以系统考虑和全面规制。以上是笔者对旅游立法中旅游服务合同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的一己之见。旅游服务合同立法缺陷可以通过立法后的相应细则及其与《合同法》如何对接来加以解决。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李秀娜旅游服务合同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拒绝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我国旅游服务合同制度的一大亮点。1.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概况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美国大多数州只有在合同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违约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州允许对特殊关系的合同或一般商业合同中被告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合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一般具有违约主体的强势性、违约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以及危害后果的开放性等特点。近年来,该制度也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吸收和借鉴。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为欺诈,且不强调欺诈造成的后果,即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可以主张加倍赔偿,赔偿的幅度是只加一倍,且为成交价上加一倍。增加一倍的赔偿并不是补偿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的赔偿。目前,我国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2.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社会功能惩罚性赔偿是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并由法院判处的一种赔偿形式,即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特别法规定,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惩罚性赔偿仅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违约方的恶意违约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社会功能明显,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国内外普遍秉持谨慎的态度,通常在极其严格条件下予以适用。3.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分析《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可见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有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观过错。通常合同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过错责任仅是一种实行惩罚性赔偿的例外。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故意、恶意或被告完全不顾及原告的财产或人身安全,那么就可以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要件,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约行为。惩罚性赔偿存在于信息实力不对称的合同双方,如保险契约中的保险人恶意拒绝支付保险费,雇佣合同中的雇用人恶意解雇,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某种从属关系,而被告滥用其对原告的支配和影响力。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仅指旅行社,旅行社在具备履行合同条件时,拒绝旅游者履行合同的要求,漠视处于弱势的旅游者的合法要求,理应承担责任。发生了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除人身伤害外,《旅游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直接指向是甩团这种恶劣的违约行为。导游因为旅游者不购物等原因甩团,导致旅游者在没有住宿地、没有返程手段的情况下在异地滞留,对旅游者造成严重侵害,《旅游法》针对此种恶性违约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将有利于根除甩团这一旅游市场上的毒瘤。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还适用于为了逼迫旅游者进店购物停车后不允许旅游者在车上休息或者不开空调等情形,只要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有因果关系。通常违约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仅以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为要件,而无需较难地证明和判断过错主观心理状态。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进一步明确适用直接因果关系,抑或是间接因果关系,是否适用可预见规则等问题。采用何种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决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考虑到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通例,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规则和可预见规则更为适宜。4.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损害的功能,但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两种责任并行不悖,旅游者既可以要求补偿性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需要首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然后再根据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比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所谓的比例性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前者不应比后者高出太多。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之一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现有规定是赔偿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种规定具有执行简便的优点,但并不能完全反映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内在合理性,存在赔偿数额显著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就会受到抑制。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裁量标准。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之二旅游者滞留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实际判案过程中,应由法官依据一定标准自由裁量。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惩罚的力度达到适度威慑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在事件发生时,旅行社不履行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旅行社对于上述可能性的知悉程度;旅行社因不履行行为获得的利益;旅行社不履行行为持续期间,是否故意隐匿其不履行行为;旅行社被发现不履行行为后的态度与行为;旅行社财务状况;旅行社因该不履行行为所受其他损害赔偿与惩罚的整体吓阻效果等。旅游服务合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威慑旅行社恶意违约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在注重科学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合理应用制度细则,使惩罚性赔偿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期本栏责任编辑:吴巧红;责任校对:翟佳羽]篇三: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24
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2012年第10期——本刊特稿论“富强湖北”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第十次党代会指出,“推进‘三化’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富强湖北’”。富强湖北是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未来湖北发展的“钢结构”。推进“富强湖北”建设,是“五个湖北”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深刻把握“富强湖北”建设的时代背景省委八届八次全会提出建设“繁荣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小康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富强湖北”,从繁荣到小康,从小康到富强,是湖北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统揽全局,顺应发展潮流、回应人民期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富强湖北”是湖北发展由大变强的根本要求
近年来,我省围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抢抓机遇中砥砺前行,在迎接挑战中克难奋进,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区域发展中的综合竞争力和引领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持续提升,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发展不够仍然是湖北最大的实际、最突出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则是“大而不强”。历史上的湖北,在全国工业发展进程中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因为宏观发展格局的变化,工业实力一度退居中游,被沿海赶超;湖北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但农产品“多而不优”、效益不高的问题突出,与山东、江苏等省相比差距较大;湖北科技创新综合实力雄厚,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湖北要素富集,但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总而言之,湖北是经济大省不是经济强省、是工业大省不是工业强省、是农业大省不是农业强省、是科教大省不是科教强省。这是当今湖北最大的阶段性特征,是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建设“富强湖北”就是要实现“由大变强”,这是解决湖北所有问题的关键、基础、总钥匙和“牛鼻子”。建设“富强湖北”是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两次要求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支点就是支撑点、着力点、增长点。建设支点,必须靠湖北的发展实力。近年来,伴随湖北发展的加快,重要战略支点框架日益充实、实力不断增强、功能逐渐发挥。但是,湖北要真正成为重要战略支点,就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好于、优于、快于其他地区,在地位、作用、影响力和辐射引领带动功能上重于、高于、强于、大于其他地方,而这些“重、高、强、大”必须以湖北发展的实力、规模、质量体现出来。只有推进“富强湖北”建设,才能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经济实力,才能真正担当起支点的重任。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要求的具体路径和重要举措。建设“富强湖北”是顺应湖北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富民,就是要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让全省人民尽快过上富裕的生活。“欲强国先治国,欲富国先富民。”富民的基础是强省,强省的目的是富民。只有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才能达到物质丰裕,让老百姓的腰包比以前更鼓。富是经济社会进步最强大、最原始的动机。没有群众的参与,发展就失去了依靠,只有让大多数人富裕起来,才能激发社会创富热情和力量,才能推动“富强湖北”建设。近年来,我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升。但民生改善与人民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离富民的奋斗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当前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接近2万亿元,人均GDP已越过5000美元关口,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迈向工业化后期的重要阶段,既是加快发展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也是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预期明显增强的阶段。只有推进“富强湖北”建设,才能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才能以富民的实绩回报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需求,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建设“富强湖北”是把握“黄金十年”发展机遇的必然选择
未来十年是湖北发展的“黄金十年”,我省已经具备支撑建设“富强湖北”坚实基础和良好态势。一是湖北已经步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时加速阶段。2011年,我省制造业增加值占全部地区生产值的比重超过50%,城镇化率已突破50%。“三化”协同必将形成强大的系统合力,为“富强湖北”建设拓展巨大的空间。二是国家将全面启动促进中部崛起的新一轮进程,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进入整体、系统、实质性推进阶段,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南水北调生态补偿、新一轮扶贫开发全面实施,为“富强湖北”建设提供了多重叠加的政策机遇。三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内经济格局发生改变,湖北具有的国内市场和交通枢纽优势,将逐步成为扩大内需前沿和建设“富强湖北”的核心优势。四是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九省通衢”的美誉,更有“鱼米之乡”、“唯楚有才”的美名,在交通、工业、农业、生态、科教、文化等方面优势突出。特别是历届省委、省政府长期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形成的产业基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以及历史人文积淀等等,必将厚积而薄发,为“富强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五是全省上下已形成干事、谋事、求发展、群情振奋的大气场,呈现出蓄势勃发、“中气十足”的强劲态势。“黄金十年”是湖北发展最大的机遇,我们唯有抢抓机遇,用好机遇,加快建设“富强湖北”,才能不负这一“黄金机遇”的历史性惠顾。二、充分把握“富强湖北”的丰富内涵“富强湖北”,从字面上讲,就是财富充裕、实力强盛的湖北,就是通过扎实的努力与卓有成效的奋斗使湖北富起来、强起来。具体讲,就是通过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使湖北的经济总量更大、结构更优、质量更高,发展后劲更足,综合实力更强,人民生活更富,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走在中部地区甚至全国前列。“富强湖北”的本质要求
“富强湖北”既包含着对经济发展速度规模等量的要求,也包含着对经济整体素质、产业结构、综合竞争力等质的要求。“富”:就是全省经济总量实现由2万亿元向3万亿元以上的跨越,并继续向更高水平迈进。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的位次进一步前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大幅跃升,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居民实现充分就业,收入翻番、生活大幅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幸福感显著增强。“强”:就是“三化”协调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全省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把湖北建成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实现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科教大省向科教强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在中部崛起中的自主创新示范功能、“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功能和对外开放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富强湖北”的基本特点
1、产业强。这是“富强湖北”的基础和依托。经济发展的本质内涵就是产业的发展,产业是财富的母体,创富的基础。建设“富强湖北”必须要有实体经济的产业支撑,工业发展的水平不仅直接关系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而且影响其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平。工业强,则湖北强;工业兴,则湖北兴。做实做强工业,是“富强湖北”建设之要。农业是根、是本、是源、是重,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根基。农业兴则百业旺,农民富则湖北足,农村稳则大局定。做实做强农业是“富强湖北”建设之基。现代服务业是提升“三化”同步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湖北”的重要支撑保障,是提升农业、工业竞争力的“加速器”。正是基于此,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努力建设工业强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努力建设农业强省;强化服务业的战略地位。这是实现“尽快把湖北建成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目标的重要支撑。2、竞争力强。这是“富强湖北”的本质要求。在开放型经济和市场经济时代,一个地方的实力是通过竞争力体现出来的。综合竞争力是“富强湖北”建设的核心。经济综合竞争力是经济发展的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实力与潜力、内部素质和外部环境等的综合反映。“富强”体现的就是一种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只有经济快速增长,财富总量持续增加,才能在区域经济竞争中增强吸引资源、争夺市场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能力;只有大量吸纳和汇集外来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和激活潜在要素,才能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力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是综合竞争力提升的关键环节。省第十次党代会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列入总体目标,这是“富强湖北”建设的关键和长久之计。充分发挥各种优势资源也是增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激发和释放科教、工业、农业、人才等优势资源的“能量”,形成现实生产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3、后劲强。这是“富强湖北”建设的持久动力。“富强湖北”既是一个现实存在的概念,也是一个可持续的概念,既是目标,也是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主要体现于发展后劲强不强。经济发展后劲,是指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就是要实现“三化”协调发展,不断提升“三化”同步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就是要通过科技进步、制度创新、结构优化,使湖北经济发展更多地建立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之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强化投资、交通等支撑作用,做大做强支撑湖北长远发展的“底盘”;就是要加快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带动的区域经济新格局。4、实力强。这是“富强湖北”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最终成果。综合经济实力是一个地方在一定时期所显示出来的经济领域的整体力量,它是考量一个地方发展水平最重要的尺度之一,主要包括经济规模、发展、效益和结构等指标。综合经济实力既是发展成果,也是发展条件。只有综合经济实力积累到一定规模,其他各项工作才有扎实的物质基础。目前我省正处于发展的上升期,这既为进一步提升综合经济实力打下了坚实基础,也对经济实现新的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作出提升综合经济实力的决策,抓住了现阶段我省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立足省情、立足当前和长远的重大抉择。三、凝神聚力,加快推进富强湖北建设
扩规模,提高经济总实力。在相当长时期内,做大规模始终是湖北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首先要有量的发展。量是前提,是基础,没有一定的量,质也没有意义。一定要抓住当前的历史性机遇,毫不犹豫地做大规模、扩张总量。一是做大做强产业。实体经济是产业之本,产业是财富之“源”。必须加快构建以现代农业为基础、新型工业为核心、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牢固树立“工业第一、优先发展”的理念,大力实施“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和“千亿产业提升计划”,进一步推动汽车、钢铁、石化、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和纺织等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向5000亿元乃至1万亿元迈进;同时,依托科教优势,突破性发展以光电子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强县、强市,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多作贡献;深入实施“四个一批”工程,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总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喝长江水、吃湖北粮、品荆楚味”。优先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结构优化、比重提升,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二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角,有了企业这个主角,就能集聚产业发展所需的资源。培育目标上,要加快实施百亿企业培育计划,抓好100户重点企业培育试点示范,确保实现年初确定的过百亿企业30个、过50亿企业50个的目标;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完善推进机制,争取更多地增加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培育措施上,要引导企业练好内功,加快自主创新,夯实基础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资金扶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难困境;加快改革步伐,形成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把优势资源汇聚到优秀企业。发展环境上,要减轻企业负担,不断优化有利于发展的软硬环境,强化“发展第一、服务至上,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务发展”的政务服务理念,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真正把湖北打造成为发展软环境最优的地区。三是虚实并进放大财富效应。适度健康的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杠杆”和“助推器”,是财富迸发的“催化剂”。与沿海地区相比,我省的虚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体现不充分。虚实结合、软硬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加大资本市场建设力度,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武汉东湖高新区获批“新三板”首批扩容试点的政策机遇,发挥光谷联交所等要素市场功能,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打造东湖“资本特区”。加强金融创新,提高监管水平,使虚拟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转方式,提升经济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是顺应当前市场变化形势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今后更好更快发展的根本措施。近年来,沿海发达地区,主动调整结构,推进转型发展,虽然经济增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为更长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湖北现实看,我们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日益趋紧,必须切实增强调结构、转方式的自觉性,充分运用政策和市场双重“倒逼机制”,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全省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当前,抓转型升级,关键要认真推进“三个转化”。一是质量转化为能量。物理学上,通过核裂变,质量能够转化为能量。湖北的科教、农业、工业、交通、人才等资源都是一流的,也就是湖北的“质量”是一流的,蕴含巨大的能量。但我们的能量释放太小,原因就是还没有发生“核裂变”。“核裂变”靠什么?靠体制机制创新。李克强副总理在湖北视察时特别强调,“创新体制机制是我国最大的‘红利’,也是中部地区最大的红利。”体制机制创新能够催生裂变,让质量释放出相应的能量,否则就只能是潜在的能量。二是优势转化为产业。我们有科教优势,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够,科技成果产业化不够。如果科教优势特别是科研、技术、科技开发成果不能转变成生产力,不能形成新的科技产业,产业结构就得不到优化调整。三是产能转化为有效供给。企业在竞争中没有形成有效供给就没有市场,没有竞争力。通过市场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品牌的打造,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这样的产能才能变成有效产能,这样的产业才能变成有效产业。打基础,增强经济承载力。投资是增强经济承载力的基础。湖北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阶段,做大做实做强投资,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支撑和现实之策,是关乎湖北长远发展的“底盘”。我们要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必须做大投资“底盘”。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确保全省投资规模增长幅度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项目库建设,重点谋划一批大交通、大流通、大产业、大生态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把投资更多地向保障和改善民生倾斜,向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倾斜,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要素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
24_五个湖北支撑能力。要千方百计吸引各路资金来鄂投资。对央企、外资、其他省的投资、民间投资等等,要从大局出发算大账,不能从部门利益角度算小账。解放思想,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大胆地进行合资合作,实现双赢。做大投资“底盘”,不仅能在短期内为实现稳增长提供重要支撑,一些基础设施领域的重大投资从长远来看还能为“富强湖北”建设提供重要保障。要充分开发利用长江“黄金水道”,加快长江中游快速通道和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构建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抓住国家大兴水利的政策机遇,加快实施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水利工程,解决农田水利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三网融合”,大力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总之,要实现经济长远发展、持久发展,产业投入一定要加强,投资引擎一定要充分启动,投资的“底盘”一定要足够强大。
促协调,强化经济耦合力。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之间是一种互动耦合关系,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自我循环演进又良性互动。没有工业化,城镇化就缺乏产业支撑;没有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就缺乏先进的物质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产业链条延伸、用工业化理念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的过程,农产品加工业既是工业支柱产业,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筋骨”;而没有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就缺乏有效载体和厚实的基础。当前,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是我省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以“三化”协调发展为总抓手,推进“富强湖北”建设,体现了对湖北省情、阶段性特征以及现代化规律的准确认识和深刻把握。就是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努力建设工业强省,做大湖北工业的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发挥工业化在“三化”中的龙头和先导作用。就是要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努力建设农业强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发挥农业现代化在“三化”中的基础作用。就是要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提升城镇对工业化和农村人口转移的承载力,发挥城镇化在“三化”中的枢纽作用。就是要把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统筹解决,协调发展。既要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作用,发挥工业对农业的带动作用,又要发挥农村对城市、农业对工业的促进作用,形成协调发展、良性互动的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三化”协调的同时,还要以“支点”建设为统领,推动区域协调,形成多点支撑的发展局面。“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必须大力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通过“一主两副”辐射带动,一“红”一“绿”奋起追赶,“中国农谷”、“壮腰工程”、“香城泉都”、“谒祖圣地”以及转型发展、统筹城乡等一批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城市加快发展,在湖北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带动、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富强湖北”建设。论“创新湖北”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
省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坚持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根本动力,努力建设创新湖北。”创新,是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动力之源。建设“创新湖北”,是“五个湖北”建设的关键所在。一、建设“创新湖北”是时代的要求和现实的选择建设“创新湖北”,是准确把握世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从湖北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未来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创新湖北”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总体上看可分为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驱动型发展和科技、制度、观念创新驱动型发展两大阶段。当今时代,人类开始步入第二阶段,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的创新概念以来,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和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创新进程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已成为各国竞争的枢纽。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最倚重的动力,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无不把创新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的主要举措。“十二五”时期,湖北正在强力推进跨越式发展,这是一种赶超型发展,更需要以超常规的创新来支撑,必须把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创新引领发展,以创新推动发展,以创新为发展的根本动力。
建设“创新湖北”是湖北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扎扎实实抓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驱动的紧迫性进一步凸显。创新驱动的最初提出,是由于生产要素规模报酬递减,增加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投入规模,不一定能获得经济的持续增长,因而需要在资本和劳动之外,寻找经济增长的动力,而创新就是这个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源泉,即要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国际经验表明,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在人均GDP5000美元左右时,开始转向创新驱动、内生发展道路。这个阶段既是中等收入地区向中等发达地区迈进的机遇期,又是矛盾增多、爬坡过坎的敏感期,可能掉进“中等收入陷阱”,或滞留于“中等收入平台”。拉美、东南亚一些国家早就是中等收入国家,之后却陆续掉进了“陷阱”,或滞留于“中等收入平台”,出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停滞和徘徊。我省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GDP即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面临着做大经济总量与提高发展质量的双重任务,经济发展已经站到了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关口。就我省目前的增长势头而言,落入上述“陷阱”的可能性很小,但要跃上高收入阶段则殊为不易。非常之时要有非常之为,必须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和沿海发达省份的成功之路,将创新作为主动力,将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一以贯之、长期坚持,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黄金十年”得到大幅度的跃升。
建设“创新湖北”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高度依赖投资拉动、消费率偏低的格局难以为继,高度依赖第二产业拉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格局难以为继,高度依赖物质投入和资源环境消耗、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的格局难以为继。从湖北的基本省情看,缺煤乏油少气,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紧张,劳动力资源供给也逐步趋紧,“人口红利”缩水,成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要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唯有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之路,通过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新观念、新体制、新知识、新技术,替代传统的能源资源消耗和劳动力投入,从“人口红利”走向“制度红利”、“创新红利”,满足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需要。从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目标看,创新驱动是发挥比较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途径,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湖北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走出一条以创新驱动为特征的后发赶超之路,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提升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努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建设“创新湖北”是湖北资源、优势、潜力蓄势勃发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湖北重要战略支点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经过全省上下坚持“打基础管长远”的不懈努力,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发展资源进一步汇聚,发展优势进一步凸显,发展潜能进一步释放,形成了激情奋进、共促跨越的强大气场,呈现出蓄势勃发、“中气十足”的强劲态势。这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强大基础。“创新湖北”建设既是顺势而为,也是资源、优势、潜力三者厚积能量的释放、发力、爆发的必然指向。湖北最大的资源是创新资源。湖北具有深厚历史文化资源,传承着“筚路蓝缕”、敢于开拓的创业精神,“抚有蛮夷”、“以属诸夏”的开放精神,“一飞冲天”、“一鸣惊人”的创新精神。湖北具有雄厚的科教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研究开发基地,全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数量众多、实力较强,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势头强劲。湖北既有充沛的劳动力资源,又拥有大量的科技人才和高素质的人才储备,科技活动人员总数居全国前列。这些创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是取之不尽的资源,是湖北最大、最宝贵的资源。湖北最大的优势是创新优势。湖北具有国家发展战略格局调整带来的多重叠加的政策优势,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快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点向纵深推进,武汉东湖高新区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启动,“新三板”扩容试点已获国家批准。湖北具有后金融危机时期成为“扩大内需市场”前沿的开放优势,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湖北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湖北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优势,是全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重要的工业基
地。湖北具有较为充足的资本市场优势,武汉市是中部地区金融中心。这些都是湖北极其宝贵的创新优势。湖北最大的潜力是创新潜力。从发展阶段上来看,湖北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包括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加速期、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互动期、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期,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从发展空间上来看,我省经济总量发展空间大,高新技术产值增长前景广阔。从科技创新方面来看,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率、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率都有较大提升空间。从创新的支撑环境上来看,在进一步优化政府管理体制、加大投入、保护知识产权、培育创新主体、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等方面都有大量工作亟待完善推进。差距和空间正是潜力所在、后发优势所在。二、准确把握“创新湖北”的本质内涵建设“创新湖北”,就是依托湖北的创新资源,发挥湖北的创新优势,激活湖北的创新潜力,将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推上创新驱动的轨道。同时,创新不会自发地促进经济增长,还需要先进的思想理念、良好的规则制度、优化的开放环境,以及把创新转变为经济增长的强大能力。省十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创新湖北”的“四个创新”,即深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文化;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开放先导,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教强省,就是要让创新成为湖北的特质、底色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湖北发展的根本驱动力量。其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理念新。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自觉运用市场机制和方法破解发展中的问题;树立海纳百川的开放理念,充分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的发展氛围;树立开拓进取的创新理念,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敢于担当、敢于担险;树立真抓实干、讲求实效的务实理念,使创新推动跨越发展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是创新要素活。人才强省建设取得突破,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科技人敢于乐于善于做“经济人”,涌现出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土地、技术、资本、人才、劳动力市场健全,科技与金融、资本、市场深度融合;创新投入加大,全社会技术研发经费大幅度增长。三是创新体系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级政府的创新主体要素齐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创新功能要素健全;体制、机制、政府或法制调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条件等创新环境要素周全,特别是形成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四是创新成果多。思想解放高潮迭起,发展气场日益强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成为全国发展环境最优地区,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敢开放、真开放、先开放、全开放的局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基本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取得新成果,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大幅提升,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自主创新高地。五是创新领域广。创新的核心是科技创新,要使科技创新成为引领湖北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还要将创新全面贯穿到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贯穿到发展观念、体制机制、制度规范、发展环境、产业发展、科技进步、成果转化各领域,推进全方位的创新,形成全社会关注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局面。
六是创新道路特。将创新作为湖北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整合解放思想大讨论、重点领域改革、农业科技创新、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开放先导、创新型湖北建设等战略和举措,整合东湖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联手打造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创新型城市建设等平台,以创新再造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走出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之路。七是创新驱动强。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五年达到65%左右、十年达到7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五年达到18%、十年达到22%以上,全面提升经济增长体制机制创新贡献率、社科理论与文化创新贡献率、开放型经济贡献率,使湖北创新驱动、科技进步综合指标走在中部乃至全国前列,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转入创新驱动的轨道。三、全面推进“创新湖北”建设今后五年,是湖北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关键时期,今后十年乃至更长时期,是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黄金增长期,也是全面启动“创新湖北”建设的关键时期和“黄金十年”。必须整合创新资源,发挥创新优势,挖掘创新潜力,把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作为动力之本、发展之源,使经济社会发展转入要素驱动与创新驱动并举、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并重的轨道,以创新驱动支撑和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深入解放思想,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发展文化。发展文化创新是创新驱动的“原动力”。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关键是深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发展文化。解放思想永无止境,创新发展永无止步。解放思想是干事、创业的逻辑起点,是总动力、总闸门和总开关,是科学发展的第一动力。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对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创新重视不够,存在安于现状,不愿也不敢冒险,因循守旧,不愿也不敢创新的心理。作为典型的内陆省份,湖北从任何方向走出国门,都要经过两个以上的省份,解放思想的任务尤其繁重。要创新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家和全社会的创新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鼓励竞争”的社会意识和文化氛围。要以思想大解放为先导,开阔发展视野、培育发展文化、优化发展环境、拓宽发展空间。要以创新文化带动发展文化,创新工作方式,用抓工程方式抓项目,用抓链条方式抓落实。总之,要深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文化,在推进思想解放中构筑湖北跨越式发展的“精神高地”,在创新发展文化中凝聚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强大气场”,让思想解放的火花在是荆楚大地绽放,让创新创造的源泉在荆楚大地涌流。
深入推进改革,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体制机制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核动力”。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奋力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创新的体制机制。要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发展的“最大红利”,以更大决心和更大勇气,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一是以深入实施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24_五个湖北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着力推进综合性制度创新。二是以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所有制改革。三是以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四是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之,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必须打破部门限制、地域限制,克服制度障碍、环境障碍,用体制机制倒逼创新,用创新的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新的突破,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
深入推进开放先导战略,搭建有利于创新的开放平台。扩大开放是创新驱动的“外推力”。坚持开放先导战略,是用市场机制解决发展矛盾和问题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根本途径。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必须以开放为先导,在扩大开放上做活四篇大文章:一是建设“大通关”,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抢抓保税区建设、启运港出口退税试点等机遇,完善武汉“水、铁、公、空、信”的口岸服务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助推口岸通关提速,为扩大开放提升通关能力。二是拓展“大视野”,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瞄准大企业、大财团,瞄准行业标杆企业和高科技定单公司,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上门招商、驻点招商,着力引进海外智力、先进管理和技术等引领性强的项目,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三是构建“大体系”,推动“五外”联动发展。加快提升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的国际化水平,加快培育技术、营销、品牌等国际竞争新优势,发展服务贸易特别是文化产品出口,积极探索企业集群式走出去的新途径,推动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发展。四是打造“大平台”,实现区域合作互利共赢。加强与湘赣两省密切协作,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之间的开放合作,加快推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建立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口岸通关、商务信息“六个一体化”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对外开放联盟,搭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协调发展大平台,打造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
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打造有利于创新的强大引擎。自主创新是关系国家和民族生存与发展命运的关键之举。在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把推进自主创新作为加快湖北发展的主攻方向,突出“四抓”。一是抓体系。大力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统一,形成集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整体合力。二是抓产业。强化创新驱动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抢占未来技术和产业制高点,推动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注重把自主创新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地紧密结合起来,把握发展方向,明确主攻重点,加强基础研究,突破核心技术,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鼓励创新要素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动,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三是抓转化。把湖北的科教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引导科研人员更新观念,强化市场意识,积极投身科研成果转化;引导各高校、科研院所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制度性平台和要素平台。四是抓环境。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科教兴鄂”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养创新人才,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氛围。论“法治湖北”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法治既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和精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第十次党代会将“法治湖北”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充分彰显了省委与时俱进、依法治省的理性思维和行动自觉,充分体现了省委对法治在构建战略支点中重要保障作用的清醒认识和高度重视,必将对加快富民强省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一、建设“法治湖北”是时代的呼唤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为标志,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步入新的历史阶段。牢牢把握湖北“黄金十年”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努力建设“法治湖北”,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湖北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题中应有之义、时代大势所趋。1、建设“法治湖北”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治国原则,而中国几乎同一时代的韩非子也提出了“治民无常,唯法为治”的治国论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变化,法治思想逐渐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导思想。建设法治国家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法治的一般特性所决定的: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治具有平等性、公开性,任何人都不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和种族信仰不同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强制效力。历史发展的经验充分证明,“法治”总是与国家的昌盛相连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取得伟大成就,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时代潮流,不可阻挡,我们理应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加快建设“法
治湖北”。2、建设“法治湖北”是提升湖北经济实力、加快富民强省进程的重要保障。法治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在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尤其需要法治来引导、保护和规范。当前,随着全国范围内硬环境的普遍改善,软环境日渐成为决定地方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而法治环境则是“关键的关键”。法律的规范化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有序,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法律的透明化能够保障利益的预期,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公正的司法制度和高效的仲裁机制能够有效裁决经济纷争,有利于平息社会矛盾。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法治环境已成为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国家越是富庶,其天然资源贡献度越低,无形资产贡献率越高,其中法治程度可决定一国57%的无形资本价值。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长期保持较为稳定的经济发展和较强的竞争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具有透明、对称、公平、高效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投资企业而言,虽然低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具有吸引力,但相比之下,企业更为看重的是这个区域内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运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面对“黄金十年”的发展机遇,湖北要长期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更加着力于法治环境的优化,更加重视法治对经济的重要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
3、建设“法治湖北”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时,把民主法治作为首要特征,充分说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治手段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基本保障。当前,全省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既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任务十分艰巨。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实践证明,法治是以理性平和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最佳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只有加强“法治湖北”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调处利益纠纷、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本领,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4、建设“法治湖北”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要求。新形势下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执政条件、党员队伍组成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来自外部环境的风险前所未有,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直接影响各方面的工作能否依法有效推进。“以令率人不如身先”,党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有效约束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才能引导全体人民依法行事。建设“法治湖北”,从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能够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同时,通过法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健全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保障机制,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惟其如此,我们的执政活动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二、准确把握“法治湖北”的内涵与目标“法治湖北”体系庞大、内涵丰富。建设“法治湖北”,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扩大人民民主,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使法律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普遍规则,使法治精神成为社会崇尚的普遍共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民主法制更加健全,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法治湖北”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1、营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序法治生态。形成有序法治生态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主要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普遍提高,领导方式趋于科学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成为地方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基本手段,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管理与服务基本步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法律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政府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认可,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公正廉洁司法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同和有效落实;队伍教育培训、执法管理、内外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全国领先,涉法涉诉信访率、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的满意率稳步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社会管理领域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权力配置和行使进一步规范,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重点工作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形成知法、守法、敬法、畏法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培训率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率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自觉性显著增强;法治文化阵地基本实现市、县、乡镇和村四级全覆盖,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创建绩效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讲,全省公民既依法行使权利,又依法履行义务;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自觉把依法办事作为行为准则,普遍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习惯,成为构建“法治湖北”的表率。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全省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基本形成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风尚,法治成为全省人民的普遍思想理念、工作准则和生活方式。3、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和法治不可分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湖北”,需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到民主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总体目标是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前提下,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效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法治湖北”建设的目标追求。三、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以《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近年来,“法治湖北”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尚需加快,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之需,也是保障改善民主、增进群众福祉之要。我们应当牢固树立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抓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战略支点建设这个中心,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加快“法治湖北”建设进程。
1、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国无法不治。建设“法治湖北”的首要环节是立法。“良法利民,恶法害民,繁法扰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国家和地方立法已经从过去的“构建”阶段步入了“完善”阶段。当前和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应从过去的“填补空白”走向“拾遗补阙”和“日臻完善”,应当更加注重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努力实现“五个转变”:即由重经济立法到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由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由注重立新法向统筹立改废转变,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省地方立法今后的任务需在结合本地实际中下功夫,突出地方特色,认真组织实施地方立法规划,着重做好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建立健全与我省“十二五”规划相配套、与加快构建战略支点相适应、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衔接的地方法规体系;要紧扣我省大的战略部署来进行立法,使我省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五个湖北”建设、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的力量在于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我国现有的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24_五个湖北
法律法规80%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因此,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行政行为系统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点任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细化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与考核指标,为整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不断提升政府执行力。要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从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向全国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转变。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合理界定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要改进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3、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湖北”,必须切实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特殊作用。要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清除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紧紧围绕公正廉洁执法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各环节的工作规范。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所务公开,把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全过程,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树权威。要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司法队伍。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求助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所有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4、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最重要的“法律”往往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不断强化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湖北“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多年来,我省先后实施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对提高全省人民的法律素养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干部群众还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甚至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的现象。人民群众既是“法治湖北”的受益者,也是建设者。建设“法治湖北”应当突出共建共享,紧密结合“六五”普法目标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和机关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法治湖北”建设的各项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各行业专业法的宣传,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法宣传重在“普”字上下功夫,必须加强重点层面、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分门别类地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普通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宣传作为重中之重,从群众需要出发,为保障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制度、方式、载体的创新,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设施,积极创建全省公民有序参与“法治湖北”建设的载体和平台,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湖北”建设工作格局,推动“法治湖北”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法治湖北”既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事关湖北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从普遍意义上讲,法治湖北的建设进程与富民强省进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在“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助推重要战略支点的构建、助推富民强省进程。论“文明湖北”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第十次党代会作出了建设文明湖北的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努力建设文明湖北”。湖北要在构建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征程上夺取新的更大成就,就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着力抓好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精神驱动力、文化影响力和生态承载力,为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幸福湖北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生态保障。一、建设文明湖北是引领时代发展的科学抉择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文明社会化的发展时期。社会文明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奋斗目标。事实证明,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经济社会发展质效越好,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和生态环境的需求越能得到满足,幸福感越强。因此,建设文明湖北,抓好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是省委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类社会正在进入文明发展新时代
当今世界,人类共同面临着文化多元碰撞,价值取向迥异,思想观念摩擦,生态环境恶化,资源能源紧缺,金融、网络、粮食安全问题突出,贫富差距扩大,局部战乱或冲突不断等严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制约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为了应对挑战、解决问题,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方式,努力寻找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之路。发展文化、繁荣文化,提高精神统治力和文化影响力,事关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复兴。从一定程度上说,文化已是当今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决胜负、定成败的重要因素,意识形态和文化发展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好莱坞大片为代表的文化产业是美国第一大出口产业,不仅输出文化产品,还输出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其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同时,以文化人,提升公民综合素质,增强核心凝聚力、竞争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进步。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相比,当今社会将逐步进入后工业文明发展新时代,为我们推进社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文明湖北建设是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重要支撑
文明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力的强弱,不仅要看物质财富的多寡和社会发展的快慢,而且要看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同时,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生态平衡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与经济和科技优势一样,思想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优势也越来越成为内生性、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发展优势。湖北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不仅要比投资、比项目,更要比精神状态、比文明程度;不仅要提升硬实力,更要打造软实力,成为文化的支点,生态的支点。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文明湖北建设,以坚实的精神支撑、智力支撑、生态支撑来夯实支点、强化支点。人民群众对文明湖北建设寄予新期待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物质需求满足后,会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湖北经济快速发展,已经跨入全国第一方阵。伴随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全省人民对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需求日趋旺盛。一是期望共同理想达到新高度。共同的理想追求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战胜艰难险阻,挺立于世界之林的根本保证。如果理想信念缺失,精神状态滑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会失去凝聚力、战斗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先辈们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抛头颅、洒热血,终生追求、不懈奋斗,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更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全省人民期望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追求不断达到新的高度,为湖北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信念基础。二是期望道德情操达到新境界。一个地区的公民道德风尚和文明素养的情操境界,标志着一个地区科学发展的水平。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拥有5000年灿烂的华夏文明。荆楚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北人民具有崇德向善的优良传统。人文素养的高度,决定着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湖北人民期盼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也渴望人文素养的大幅提升,期望生活在人文素养良好的社会,人人知书达理,个个彬彬有礼,社会和谐安康。三是期望文化生活取得新提升。部分城乡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一些人没有文化场所可去,只好打麻将、“斗地主”,甚至求神拜佛、烧香磕头。单调、低俗的文化生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越来越期望获得良好的文化生活条件和文化消费环境,对文化生活不断提出新要求。四是期望生态建设取得新进步。生态是发展的前提,也是生存的保证。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修复生态既是人民群众对提升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也是改善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条件的现实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喝上干净卫生的水,呼吸清新自然的空气,吃上放心健康的食品,盼望湖北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推进文明湖北建设具有良好基础
当前,全面推进文明湖北建设基础厚实,如满弓之箭势在必发。湖北拥有深厚的文明积淀。荆楚文明博大精深,影响深远。在史前时期,中华始祖之一的炎帝神农使耒耜、种五谷、尝百草,首开医农文明之先河。步入信史时期后,先民们创造了堪与古希腊文明媲美的楚文明,并陶冶了几千年来的荆楚民风。荆楚大地上,杰出的文学家、思想家、科学家等层出不穷。例如,屈原是中国第一个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被誉为“东方药物巨典”,毕昇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活字印刷术。湖北拥有丰硕的文明建设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大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一批享誉全国的成果,“湖北群星”熠熠生辉;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一批精品力作屡获大奖;文化产业扬帆起航,文化发展进入新阶段;初步建成覆盖广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文化“种”到了基层、”送”到了家门口。湖北的道德天空群星闪耀,近5年来全省有7人被评选为“全国道德模范”,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放射出人性与道德的光芒,引领着崇德守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湖北拥有良好的生态资源。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称,长江、汉江、清江流经境内。湿地资源位居全国第二,是南水北调的重要水源区。全省植被覆盖率高,物种十分丰富,是华中重要的生态屏障,有“华中之肺”的美誉。湖北生态资源特殊鲜明,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湖北拥有扎实的经济基础。近年来,湖北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狠抓战略谋划和工作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2011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19594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突破5000美元。经济建设的可喜成就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深刻把握建设文明湖北的内涵和目标
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着力推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精神驱动力、文化影响力和生态承载力。”我们要根据党代会报告的精神来把握文明湖北建设的内涵和目标。明确界定建设文明湖北的内涵人类文明从内容上划分,可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将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纳入文明湖北的范畴,赋予文明湖北丰富的内涵。建设文明湖北,既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推动力量。建设文明湖北有三个重点:一是围绕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提升精神驱动力;二是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文化影响力;三是坚持生态立省,走绿色发展之路,提升生态承载力。不断提升精神驱动力、文化影响力和生态承载力,构成文明湖北建设的立体框架和基本体系。三者之间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提升精神驱动力,侧重点在于强调文明湖北建设的主体是人,关键是提高人的理想信念、精神区位、道德修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文化影响力,侧重点在于强调文明湖北建设的主要载体是文化,重要抓手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生态承载力,侧重点在于强调文明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生态,重点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三者统一于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统一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科学确定建设文明湖北的目标
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未来十年是湖北发展的“黄金十年”。这十年也是建设文明湖北的黄金十年,是湖北软实力显著增强的黄金十年。未来十年,文明湖北建设目标远大,催人奋进。未来“黄金十年”,建设精神文明、提升精神驱动力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实现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构筑起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精神高地”,建成美好精神家园;培育出最先进的发展文化,凝聚起最广泛的发展力量。全省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明显提高,爱国守法、崇德守信,和善开明、务实敬业,敢为人先、追求卓越,语言文明、举止优雅成为湖北人的自觉追求和行为准则。未来“黄金十年”,建设文化强省、提升文化影响力的目标是: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实现由社科大省向社科强省跨越;主流媒体综合实力进一步壮大,舆论引导和传播能力进一步增强;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备,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成为我省新兴支柱产业;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湖北文化军团建设实现新跨越;文化体制机制充满生机活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未来“黄金十年”,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生态承载力的目标是: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生态保护机制,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居全国前列;培育和发挥生态环境的比较优势,绿色繁荣初步实现,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24_五个湖北三、以正确路径推进文明湖北建设文明湖北建设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人民主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选择正确的路径,以更大力度深入持久地推进。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努力提升精神驱动力
有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立场、价值取向、精神追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指导地位,不能有丝毫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坚定、坚守,始终不渝。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导向鲜明,概括精辟,内容深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的感召力引领社会风尚,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推进网络文明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之成为人民群众普遍理解接受、自觉遵守奉行的价值理念,成为全省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坚持把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文化强省建设的标志,努力提升文化影响力
文化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湖北文化资源丰富、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最主要、最根本的是要以非凡的胆识和力度,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这是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也是文化发展的最大空间和潜力。要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全面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事业具有公益性、公共性,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以上的经济水平时,文化的发展速度一般为经济发展速度的1.5倍以上。湖北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文化产业大发展正当其时。要充分挖掘湖北历史文化资源,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教育深度融合,积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做大做强文化产业集群,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我省新兴支柱产业。坚持把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努力提升生态承载力将生态文明纳入文明湖北的范畴,根本意义在于按照“两型”社会要求,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坚持生态立省。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绿化和生态安全体系,深入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安居才能乐业,人民群众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联动整治和城镇绿化工作,重点解决饮用水不安全、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饮用洁净水,呼吸清新空气,享受宜人环境。培育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本身就是财富,保护好绿色资源就是保护发展优势。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绿化同行、经济与生态齐驱”的原则,用新的经济思想和管理理念促进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环评等长效机制,健全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政策法规体系;做精做优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形成循环低碳生活方式。
坚持把人民群众素质的提升作为文明湖北建设的关键,培育文明湖北人文明湖北建设最终要落实到人的文明素质提升上。只有人人讲文明,社会才会文明。外省人常说,天上九头鸟,地上湖北佬。这句话既形容了湖北人的正面形象,也包含了湖北人的负面形象。我们应当下大气力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培育文明湖北人,增强湖北人魅力。引导公民从自己做起。“正人先正己”,文明从我做起。讲文明、树新风,不能只是说给别人听的,更重要的是从自我做起。个人文明之小溪,定能汇聚成整个文明湖北之大江。引导公民从现在做起。“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讲文明不能等、不能靠、不能拖,要马上行动,雷厉风行。从现在正在做的事情开始,以文明高雅的标准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引导公民从细节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细节如不注意,就会形成不良习惯,积重难返。要重视细节,视小为大,举轻若重,提升文明素质。把简单平凡的小事做好了就是不平凡,在细节上讲文明就是良好素质修养的最好体现。文明社会由群众共享,更要靠群众共建。论“幸福湖北”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
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指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幸福湖北”,明确提出了建设幸福湖北的宏伟蓝图和内涵重点。幸福湖北是“五个湖北”建设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价值导向,必将成为激励全省人民再创科学发展新辉煌、创造幸福美好新生活的奋进号角。一、建设幸福湖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幸福湖北,是省委根据湖北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出的科学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地回答了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由谁共享的时代命题,集中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践和追求。
1、幸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永恒主题。早在200多年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就提出,幸福与快乐最大化是人类的终极价值目标。上个世纪,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这两种观点分别从主观感受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对幸福作出了诠释。现代经济学则认为,从效用最大化出发,对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物质财富,而是幸福本身。无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们都不能和幸福划等号,只有幸福本身才是最大、最宝贵的财富。20世纪70年代,不丹首先将“幸福指数”引进治国理念,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幸福指数”纳入国家发展目标。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幸福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崇高价值及意义,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幸福为根本目的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繁荣和中国人民自由、民主、幸福而奋斗的历史。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全面审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科学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工作,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奋力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创造幸福生活和建设幸福社会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展现了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创造和享有幸福的美好愿景。
2、幸福湖北是科学发展的价值导向。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民生幸福既是经济发展的目的,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的集中体现。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的目标就是为广大人民谋幸福。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普遍幸福。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幸福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在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反映民生福利的“GDP含金量”、“幸福指数”等新指标,正在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说到底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建设幸福湖北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最实际的诠释和体现。在“五个湖北”建设中,其他“四个湖北”是基础和保障,幸福湖北是最终的目的,它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开辟了湖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境界,更加凸显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在湖北的深入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现湖北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就是要把民生幸福作为科学发展之本、和谐发展之基,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民生工作,像落实经济指标一样落实民生任务,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3、幸福湖北是湖北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新要求。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在3000美元—10000美元的阶段,既是加快发展、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又是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预期明显增强的阶段。2011年,湖北GDP已经接近2万亿元,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进入“中等偏高收入水平”阶段。这一时期,随着社会财富“蛋糕”越做越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不断提高,居民财富加速积累,将进一步带动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并由过去的吃、穿、用为主向住、行、娱升级,更多老百姓在切实感受现代化带来变化的同时,将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生态环境、公平正义、个人权益、安全状况等“幸福要素”提出新要求。这也符合马斯洛的从低到高的需求层次理论。建设幸福湖北,正是对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偏高收入阶段”、居民消费从温饱型向小康型升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出现新期待等阶段性特征的积极回应,是湖北现阶段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把握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看得见、摸得着的幸福,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幸福湖北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建设幸福湖北,既包括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又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社会政治权益,是物质需要与精神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结合,是物质富裕、安全和谐、生态优美、宜居宜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有机统一,不仅是物质富裕、人民殷实、社会昌盛的幸福湖北,也是文化繁荣、民主法治、道德文明的幸福湖北,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融合发展、相得益彰的幸福湖北。具体来说,幸福湖北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物质财富丰裕是幸福湖北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性的基础性活动,概括为“三个第一”: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第一个需要”和“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人们吃喝住穿等基本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我们的民生是社会发展之本,是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丰裕的物质财富都是幸福程度提高的基础。从个人层面看,拥有更多的收入和财富,是成就个人幸福的物质基础。物质条件不仅为人们提供生存的可能,而且为人们提供发展的可能。有了更多的财富,人们才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更多的物质与文化享受、更好的教育与医疗、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从政府层面看,只有拥有更多的可用财力,才能更好地改善和保障民生,解决好医疗、上学、住房、交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十个确保”,从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从改造农村危房到完善城市公交体系,哪一项都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哪一项都需要雄厚财力来支撑。没有物质财富作为基础,这“十个确保”一个都保证不了,民生幸福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要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尽快“做大蛋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最终才能“分好蛋糕”,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地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福祉。2、社会公平正义是幸福湖北的根本。从古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再到温家宝总理说的“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们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平就是处理关系、解决问题、办理事情合理合法、不偏不倚;正义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群众的福祉得到切实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幸福湖北的重大任务。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新起点上,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公平正义涉及起点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司法公平、教育公平等方方面面,我们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司法上的公平正义、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教育上的公平正义、道德上的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让太阳的光辉照进每个人的心田。
3、精神文明彰显是幸福湖北的支撑。没有物质富裕,幸福湖北将是空中楼阁;没有文化的支撑和精神的富足,也建不成幸福湖北。美国政治学家罗伯·莱恩在《市场民主制度下幸福的流失》中揭示了这样一个“幸福陷阱”的原理:贫穷不能使人幸福,但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收入带动幸福的效应开始呈递减态势;收入水平越高,这种效应越小。目前,湖北已由生存型阶段进入到发展型阶段,物质上“小康”了,提升群众幸福感越来越取决于其精神文化的“小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社会价值取向和传统的幸福观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群众幸福感也因“幸福陷阱”规律而出现幸福缺失的危机。因此,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幸福湖北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建设好、实践好,突出文化引领,塑造精神支柱,培养良好的社会心态,倡导健康的幸福文化,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幸福观,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内心体验到更深入、更真切的幸福。
4、社会和谐稳定是幸福湖北的前提。“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历史上“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相对安定。没有社会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就成为一句空话。改革开放30多年来,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长足进步,特别是近年来,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态势更为迅猛。但与此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黄金十年”,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较多,社会管理的基础还不够牢固,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如果不能维护可持续的和谐稳定,不但无法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连已经取得的成就也有可能毁于一旦。因此,我们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建设幸福湖北的基础工程,牢固树立抓稳定就是抓民生的理念,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解决好社会领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持久、更给力的安全感和幸福感。5、生态环保宜居是幸福湖北的保障。生态优美、环境良好、宜居舒适的生活条件,是关于五个湖北的深度解读24_五个湖北民生幸福的基本底线,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最能共享的一种幸福。特别是随着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人居环境好坏愈来愈成为衡量发展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改善人居环境愈来愈成为提升幸福指数的一项重要举措。建设幸福湖北,就是要牢固树立“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抓生态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生态理念、生态文化、生态经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要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全面打造蓝天、碧水、绿地、花鸟的城乡人居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财富增加的同时,充分拥有优美环境带来的生态财富,努力让人们喝上更干净的水,呼吸更清新的空气,吃上更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不断提升幸福指数。三、幸福湖北重在共建共享
建设幸福湖北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众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求突破,坚持共建共享谋发展。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建设幸福湖北与这一价值取向的要求是一致的。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民生为纲,围绕增进民生幸福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发展的价值导向和目的依归,以发展创造幸福,以幸福引领发展,全力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湖北;要把人民群众的民生评价和幸福感受作为检验和衡量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以民心为根,以民利为本,以民生为重,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思想,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要按照“六民要旨”的要求,把民生工作成绩作为各级干部的“第一政绩”,倾力抓民生、合力促和谐,在推进富民强省的进程中为全省人民谋福祉。
2、念好民生“八字经”。建设幸福湖北就是要把民生工作作为硬任务,着力念好“衣食住行、医教保业”民生“八字经”。要把劳动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就业服务的全覆盖、零距离。要把发展教育作为民生之基,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涉及到基本起跑线,也涉及到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储备,必须始终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继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水平,使科教强省建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要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民生之源,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收入分配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把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依,健全多层次的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衣食无忧、安居乐业。要把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生之盾,保证人民在安定和谐的环境中生活。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办好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好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群众基础。3、
强化制度安排。建设幸福湖北,制度保障是根本。公平公正的制度不仅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涌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经济发展要素,促进经济发展,为幸福创造经济基础;也有利于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思维方式、工作思路、政策举措,在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建设幸福湖北的长效机制。要着眼于幸福湖北制度体系的构建,全面整合政策资源、法规资源、行政资源、人力资源,对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系统化设计、制度化安排、规范化建设、长效化推进。特别是要以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领域基础性制度,如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民生幸福。要研究制定幸福湖北指标体系,逐步将“幸福指数”引入政绩考核。要完善民生工作决策机制和投入制度,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实施重大民生工程征询民意的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群众在有序的民主参与中增进幸福。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幸福不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恩赐,而是由人民共创共享的良性循环。“众手浇开幸福花”。建设幸福湖北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事业,人民群众是享有幸福湖北的主体对象,也是建设幸福湖北的主体力量。凡事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幸福湖北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作为建设幸福湖北的组织者、领导者,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肩负起造福人民的政治责任,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幸福湖北的伟大事业中来,坚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真正把建设幸福湖北的过程变成造福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过程。同时,建设幸福湖北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尊重规律、坚持不懈,不断用智慧和汗水培植幸福之花,探索一条符合湖北实际的幸福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