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凭箜篌引
明湖居听书·刘鹗王小玉便启朱唇,发皓齿,唱了几句书儿。声音初不甚大,只觉入耳有说不出来的妙境:五脏六腑里,像熨斗熨过,无一处不伏贴,三万六千个毛孔,像吃了人参果,无一个毛孔不畅快。唱了十数句之后,渐渐的越唱越高,忽然拔了一个尖儿,像一线钢丝抛入天际,不禁暗暗叫绝。那知他于那极高的地方,尚能回环转折。几啭之后,又高一层,接连有三四叠,节节高起。”比喻夸张
笑傲江湖·金庸琴音似止未止之际,却有一二下极低极细的箫声在琴音旁响了起来。回旋婉转,箫声渐响,恰似吹箫人一面吹,一面慢慢走近,箫声清丽,忽高忽低,忽轻忽响,低到极处之际,几个盘旋之后,又再低沉下去,虽极低极细,每个音节仍清晰可闻。渐渐低音中偶有珠玉跳跃,清脆短促,此伏彼起,繁音渐增,先如鸣泉飞溅,继而如群卉争艳,花团锦簇,更夹着间关鸟语,彼鸣我和,渐渐的百鸟离去,春残花落,但闻雨声萧萧,一片凄凉肃杀之象,细雨绵绵,若有若无,终于万籁俱寂。箫声停顿良久,众人这才如梦初醒。比喻、通感
弹箜篌图
解题引:一种古代诗歌体裁,篇幅较长音节、格律一般比较自由,形式有五言、七言、杂言。李凭,梨园弟子,因善弹箜篌,名噪一时。“天子一日一回见,王侯将相立马迎”,他的精湛技艺,受到诗人们的热情赞赏。
简介作者李贺,唐代诗人,字长吉,生于福昌(今河南宜阳)昌谷,后世称李昌谷。家境没落,青少年时,才华出众,名动京师,父名晋肃,因避父讳(晋、进同音),终不得登第。一生愁苦抑郁,体弱多病,只做过3年奉礼郎,卒时仅27岁,后人称其为“诗鬼”。
品一品1、诵读过程中不懂的语句可参照课文解释,也可同学间互相探讨。2、注意诗歌层次,整体把握诗歌内容。3、我们鉴赏诗歌时要关注诗歌意象。请找出诗中的意象并谈谈诗人是如何描写“箜篌“演奏出来的美妙音乐的。提示:可从大自然的静物、动物、传说中的神人等考虑。
1—4句:李凭出场5、6句:正描乐声7—14句:侧描音乐效果层次理解
李凭箜篌引李贺吴丝蜀桐张高秋,空山凝云颓不流。江娥啼竹素女愁,李凭中国弹箜篌。昆山玉碎凤凰叫,芙蓉泣露香兰笑。十二门前融冷光,二十三弦动紫皇。女娲炼石补天处,石破天惊逗秋雨。梦入神山教神妪,老鱼跳波瘦蛟舞。吴质不眠倚桂树,露脚斜飞湿寒兔。正面描写琴声描摹琴声效果侧面烘托琴声
描写音乐关键是化抽象为具体,李贺怎么描写李凭弹箜篌的呢?空山凝云颓不流湘娥啼竹素女愁侧面烘托
美好的音乐昆玉碎——凤凰叫——芙蓉泣——香兰笑——清脆柔和惨淡清丽比喻移情正面描写
十二门前融冷光,二十三弦动紫皇现实女娲炼石补天处,石破天惊逗秋雨天上梦入神山教神妪,老鱼跳波瘦蛟舞神山吴质不眠倚桂树,露脚斜飞湿寒兔月宫奇特的想象
神奇的效果融冷光动紫皇教神妪逗秋雨吴质不眠
奇特的想象大胆的夸张巧妙的拟人、比喻艺术手法
第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担保概述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的类型有关担保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的担保,简称担保,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其债权实现的保证。
1.担保是履行债的特殊保证。2.债的保兼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3.担保具有补充性。
二、担保的类型(一)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而成立的担保。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无须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即可成立的担保。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约定人的担保法定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保证的担保。包括: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金钱担保;以移转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1.买卖式担保。买卖式担保指一方当事人以附解除条件或买回条件的买卖方式接受对方信用并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对方当其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包括: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2.让与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指以让与担保物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保证的担保。让与式担保根据标的物所有权让与方式的不同,分为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
(1)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指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作为延缓条件,或以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作为解除条件而将担保物所有权让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2)信托式担保。信托式担保指债务人以信托方式将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受信托条款约束而成立的担保。
3.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付清全部价金前,卖方对已交付给买方占有的出卖物仍然保留所有权。
(三)正担保与反担保正担保即一般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主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在正担保的基础上成立的担保。
三、有关担保的两个共同性问题担保合同无效的问题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问题1.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合同无效。(2)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担保物属禁止流通物。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担保合同非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担保责任的区别:前者于担保合同无效时发生;是民事责任,以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为条件;是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后者于担保合同有效时发生;担保责任虽称“责任”,实际上是民事义务,其承担与过错无关;担保责任是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1、担保物权依其性质,不宜永续存在,因此担保物权为有期物权。2、担保物权不是请求权,而是支配权,因此也不适用具有消灭时效性质的诉讼时效的规定。3、担保物权的存在期限为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二年。超过这一期限,担保物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