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六国论》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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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六国论》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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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苏洵《六国论》集注一、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1.破灭:与今义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破灭:(幻想或希望)落空。”这里的“破灭”是“灭亡”、“毁灭”之义,与“从六国破亡之故事”的“破亡”同义,且此处表被动。“破”是“破败”、“残破”,“灭”是“灭亡”,“破灭”即“破败而灭亡”。《史记·屈原列传》:“亡国破家相随属。”2.战不善:(在)作战、打仗(方面表现得)不好。不善:不好。“善”能否解作“擅长”?中职本《教参》认为“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属于状语后置句。大概是认为“战不善”等于说“不善战”,否则哪里还可以称之为状语后置句呢?然则“善”也可解作“擅长”。3.赂:贾谊《过秦论》:“于是纵散约解,争割地而赂秦。”《韩非子·说林下》:“乃割露山之阴五百里以赂之。”这两句中的“赂”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奉送”,依此则本句中的“赂”也应当解作“奉送”。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九)》也将“弊在赂秦”之“赂”解作“赠送【礼物】”。但是一般的选本多解作“贿赂”(《汉典》即如此)。《现代汉语词典》将动词“贿赂”解作“用财物买通别人”,将“买通”解作“用金钱等收买人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六国割土地给秦国,意在达到不被侵并之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把“赂”解作“ 贿赂”似乎未尝不可。大纲版、新课标版皆注释为“贿赂秦国,这里指向秦割地求和”。二、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1.而:表顺承关系的连词,因而。2.道:《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解作“道理”、“规律”、“正道”。徐中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释说:“道:道理,原因。一说道路;途径。”依《现代汉语词典》,“道理”有三义:“事物的规律:他在跟孩子们讲热胀冷缩的道理。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摆事实,讲~︱你的话很有~,我完全同意。办法;打算:怎么办我自有~︱把事情了解清楚再作~。”《现代汉语词典》把“道理”和“方向”、“方法”并列为一个义项,则此“道理”为第三种意思的“道理”,与“办法”同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将“道理”和“规律”并列为一个义项,则此“道理”为第一种意思的“道理”。参考《辞海》、王力《古代汉语》、《汉典》,“道”之所释“道理”当是第一种意思的“道理”,当然“道”另有“途径”、“方法”、“措施”之义。“破灭之道”的“道”不应当解作“道理”、“规律”,应该解作“措施”、“方法”、“途径”,但这里是指“原因”。三、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秦耶?曰: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秦也。 1.“互丧”,中职本、新课标本均解作“相继灭亡”,新课标本且进一步解释“互”为“交互”、“相继”。这个“交互”应该是副词,《现代汉语词典》解作“替换着”,“相继”《现代汉语词典》也视为副词,“一个跟着一个”之义。以上二书之解甚确。扬州大学文学院吕胜男《“六国互丧”之“互”字解》(载《汉字文化》2007年第4期)认为解作“交互”不确,应该解作“承接”。实际上作者认为“交互”只有“互相”之义,不知“交互”还有“替换着”之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互丧:彼此灭亡。”大纲版注:“互丧:彼此(都)灭亡。互,交互,由此及彼、由彼及此。”“彼此”是代词,“那个和这个”之义,“彼此都灭亡”即全都灭亡,显然此注不确。夏麟勉《“互”字注释质疑》(载《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1987年第01期)对此注已予辩驳。率: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将“率”字解释为“大率”、“大都”。《现代汉语词词典》:“大率:副词。大概;大致:~如此。”“大都:副词。大多:杜甫的杰出诗篇~写于安史之乱前后。”徐中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则释为“全都”。大纲版、新课标版释为“全都”、“一概”,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同。据《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作为副词,“率”有两种用法:一是“表示事情大体如此,不作确切肯定。可译为 ‘大抵’、‘大概’、‘大都’等”,二是“表示事情全都如此,不例外。可译为‘全都’、‘一律’等”。“率赂秦”的“率”应该解作“全都”、“一律”,朱本之释误也。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把这个“盖”字解释为“副词。用于谓语前,表示动作行为或人、事、物的情况、性状、数量的揣测、估计。可译为‘大概’、‘也许’、‘大约’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盖:句首语气词,表原因。”大纲版及新课标版均注释曰:“盖:承接上文,表示原因,有‘因为’的意思。”这个“盖”应该与《游褒禅山记》中“盖音谬也”之“盖”意思、用法相同,但是对于《游褒禅山记》中“盖音谬也”之“盖”,大纲版注释曰:“盖:承接上文,解释原因,有‘大概因为’的意思。”新课标版注释曰:“盖:承接上文,解释原因,有‘大概’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盖:①大概:此书之印行~在1902年。②承上文申说理由或原因:屈平之作离骚,~自怨生也。”《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盖:⑤副词。大概。《论语·里仁》:‘~有之矣,我未之见也。’⑥连词。连接上句或上一段,表示推论原因。《史记·屈原传》:‘屈平之所离骚,~自怨生也。’“盖失强援”和“盖音谬也”之“盖”均应看成连词,承接上文解释原因,译为“因为”,不必译为“大概因为”。 完:中职本《教参》认为“完”是形容词用作动词,“保全”之意。“完”是形容词,“完好”、“完整”之义,如《孟子离娄下》:“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又有“使完整”、“使完好”之义,动词。如《廉颇蔺相如列传》:“城不入,臣请完璧归赵。”又有“保全”之义,动词,如《史记蔡泽传》:“子胥智而不能完吴。”(以上参见《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能独完”之“完”是“保持完好”、“保持完整”之义,属形容词活用作动词。今之“保全”是“保住使不受损失”之义,故“完”亦可解作“保全”,但非活用矣。2.以: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连词,“因为”之意。这个“以”显然是介词,“赂者”为其宾语,何可视为连词?若为连词,就是连接“不赂者”和“赂者”?还是连接“不赂者”和“赂者丧”?简直的是荒唐之极也!四、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1.    中职本《教参》认为“小”和“大”都是形容词活用作名词,“小的方面”、“大的方面”之意。“小”、“大”是否活用与对“则”的认识有关。《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认为这里的二“则”字与“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相同,“表示对待或并列关系,现代汉语没有相应的词对译”。其实,“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的“则”和“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 根本不相同,前者表示因果或条件与结果的关系,相当于“你不来我就走了”的“就”。后者是用在前后对比的分句之中的连词,表示“则”后的成分对其前的成分加以解释或说明,相当于“你很厉害,我就不行”的“就”。前一种“则”的前后都是谓词性成分,后一种“则”的前面往往是体词性成分,其后则为谓词性成分。认为“小则获邑,大则得城”的“小”、“大”是活用作名词,是错把“则”字理解成了“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了。这种错解,许多书都出现过,王力《古代汉语》亦未能免。2.城、邑:这个“邑”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作“城镇”。依《现代汉语词典》,“城镇”是“城市和集镇”之义,亦即“城镇”相当于“城与镇”。那么“邑”到底是相当于“城”还是相当于“镇”呢?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九)》说“邑”是“政治区域之一种。古代以有宗庙者为都,无宗庙者为邑”,所引例句即有本文此句。但杨伯峻《左传译注》曰:“古之城邑皆可谓都,庄二十八年《传》‘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实则可以通称。”“都”和“邑”指城市、城镇,二者实无分别。《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或言“秦王以十五城请易寡人之璧”,或言“秦王恐其破璧,乃辞谢固请,召有司案图,指从此以往十五都予赵”,或言“臣观大王无意偿赵王城邑”。“城”即是“邑”,即是“都”,三者实无大小、宗庙之有无的区别,皆泛指。《现代汉语词典》:“邑:①城市:城~︱通都大~。”由此亦可知“邑” 作为泛指的词,可以指小城,也可指大城。但是或许因为“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的缘故吧,当作为特指之词使用时,“邑”往往是指的小城。《辞海》:“邑:③泛指一般城市。大曰都,小曰邑。”“小则获邑,大则得城”,显然是将“城”和“邑”加以区别使用,因此“邑”是指的小城,“城”则相当于“都”,指的大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邑:小城。下句的‘城’指大城。”此注甚确也。五、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1.“其实”二字,《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为“它的实际(数量)”,中职本《教参》认为“其实”是“它(秦国)实际上”之意。“其”有“它”的意思,但是“其”只能作定语或主谓短语的主语,不能单独作句子的主语;其次,“实际上”是副词,相当于“其实”,“实”字无此义。综上,中职本《教参》之说大谬不然!这个“其实”表面看似乎可视为今之“其实”,但今之“其实”往往是“承上文,多含转折意”(《现代汉语词典》),因此这里的“其实”只能解作“它的实际数值”,“其”也并非是指秦国,而是指“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相较这件事。2.百倍:字面意思是“一百倍”,但并非实指一百倍,而是形容倍数极高。《管子·度地》:“天地和调,日有长久,以此观之,其利百倍。”《韩诗外传》卷五:“挟百倍之欲而求有尽之财,是桀紂之所以失其位也。”是“多百倍”还是“是百倍” ?各本多解作“多到百倍”,实误。“其实百倍”是一判断句,相当于“它的实际数值是百倍”。六、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1.大欲:“大欲”不是“大的欲望”,“大欲”置于“所”后,故为动词性成分。“大”是副词,“太”、“很”、“非常”之意,即“天已经大亮”的“大”。“欲”非能愿动词(或助动词),而是及物动词,“想要”、“想要得到”之意。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十三)》:“欲:及物动词。想要得到,希望有某事。《论语·季氏》:‘夫子欲之。’《孟子·梁惠王上》:‘以若所为,求若所欲。’《庄子·大宗师》:‘父母岂欲吾贫哉?’”“大患”也不是“大的祸患”之意,而是“最为忧虑”之意。2.固:中职本《教参》、大纲本《教师用书》均译为“当然”,《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为“原本”。《现代汉语词典》:“原本:副词。原来;本来:他~是学医的,后来改行搞戏剧。”《康熙字典》:“固:……本然之詞。《孟子》:‘天下固畏齊之强也。’【本来就】又‘固所願也。’【本来是很希望的】又已然之詞。《孟子》:‘夫世祿,滕固行之矣。’【滕国早就实行了】又《屈原·離騷》:‘自前世而固然。’”所谓“本然”,即“本应如此”,按道理应该这样;“已然”,即“本已如此”,事实已经如此。作为“本然之詞”的“固”可译为“当然”、“本来就应该”;作为“已然之詞”的“固” 可译为“原本就”、“本来就”、“原先就”、“从前就”。“固不在战”之“固”应该是表本然之词,而非已然之词,故“固”应译为“当然”、“本来就应该”。七、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1.厥先祖父:大纲版、新课标本注曰:“厥先祖父:他(或者他们)的先人祖辈父辈。厥,这里相当于‘其’。先,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祖父,泛指祖辈父辈。”“先”、“祖”、“父”是什么关系?并列关系,还是修饰关系?《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厥先祖父,他们的先人、祖父和父亲。厥,其,他们。”这是认为“先”、“祖”、“父”是并列关系,但又将“祖”、“父”译为了“祖父”、“父亲”。另外,把“先”解释为“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又把它翻译为“先人”,难道“先人”即是“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现代汉语词典》:“先:④祖先;上代:~人。⑤尊称死去的人:~父︱~烈︱~哲。”《辞海》:“先:③祖先。《后汉书孟尝传》:‘其先三世为郡吏。’④对已去世者的尊称。如:先父;先母;革命先烈。”所谓“尊称死去的人”亦即“对已去世者的尊称”,亦即“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由此可知,大纲版、新课标本之注自相矛盾。《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厥:其。先祖父:泛指先辈。”中职本注曰:“厥,其,指六国之国君。先祖父,这里指六国的开国之君。”所谓“泛指先辈”、“这里指六国的开国之君”,实际上仍然未能解释“先祖父” 的意思(sense),只是说明了它的所指(reference)。然而此处“先祖父”到底怎么解释呢?其实这里的“先”就是“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犹言“过世的”、“已故的”等,“祖父”等于说“祖辈父辈”,“先祖父”即已故的祖辈父辈,但并非专指祖辈父辈,应该是“泛指先辈”,绝非专指的“六国的开国之君”。2.暴:“暴”字,新课标本、《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注音pù,解作“暴露”;中职本无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曰:“暴(pù瀑):暴露,这里有‘冒着’的意思。”《辞海》:“暴:㈠(bào)(旧读)⑨显露。”《现代汉语词典》:“暴:bào②露出来;显露:~露。”据此则“暴”应读作bào。“冒着”是“不顾(危险、恶劣环境等)”之意,但这个似不必认为“暴”是“冒着”之意。3.以:是连词,表示其前是动作行为,其后是动作行为的结果。可译为“以至于”、“才”等。八、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1.举以予人: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介词,“把”、“将”之意,但是“举”是什么意思?“以”后面是否有省略?一切皆不言!中职教材不加注释!新课标本注曰:“举以予人: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这相当于释“举”为“拿”——这个“拿”应该是介词“拿”,即“拿尺子来量”的“拿”;相当于释“以”为连词“来”。可是“举”并没有介词“拿”之意。1991年版人教大纲版《语文》四册配套《教参》云:“ 举以予人:全把它送给别人。‘以’字后省略‘之’字,代土地。”这是释“举”为“全部”、“都”,释“以”为介词“把”。大纲本亦注曰:“举以予人: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举,全部,都。”这是释“举”为“都”,释“以”为“拿它”,相当于认为“以”是介词,“拿“之意,其后省略了“之”,指代“土地”。“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是一个病句,因为“都”字“所总括的成分放在‘都’前”(《现代汉语词典》),而“举以予人”之前的主语是“子孙”,这样这句说的就是所有的子孙都如何如何了。但从文意来看,“举”(“都”)的语意指向应该是“土地“而非“子孙”。综上,“举以予人”的解释应以“全把它送给别人”的说法为妥。九、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1.然则:《现代汉语词典》:“然则:连用在句子的开头,表示‘既然这样,那么…’:~如之何而可?(那么怎么办才好?)”“然则”在古代可看成两个词,“然”是指示代词,“这样”、“如此”之意;“则”是连词,“那么”、“就”之意。因为“则”字之后往往是由“然”字之前的内容推出来的结论,所以翻译时往往在“这样”、“如此”之前加上“既然”、“因为”之类的词语。 2.厌:新课标本、《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皆注“厌”为“满足”,大纲本及《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厌,通餍,满足。”是否有必要认为“厌”通“餍”?《现代汉语词典》:“厌:①满足:贪得无~。”又“餍:①吃饱。②满足。”“厌”和“餍”都有“满足”之意,因此没有必要认为二字相通。但是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呢?“厌”的本义是“吃饱了”、“满足了食量”之义,形容词。吃饱了就得到了满足,因此“厌”字引申为一般的“满足”,动词。一旦满足了,就会令人厌倦、厌恶,因此“厌”字又由“满足”义引申为“厌倦”、“厌恶”之义,动词。因为“满足”、“厌倦”、“厌恶”这类引申义被常用,几乎成了“厌”的主要意思,仿佛它的本义“吃饱了”不再是它的意思似的,于是人们又给“吃饱了”的意思制了另一个字“餍”,也就是说“餍”字本来只有“吃饱了”这一个意思。但是因为“吃饱了”这个意思还可以用“厌”来表示,又因为“厌”字有“满足”这一引申义,于是连带着“餍”字也被赋予了“满足”这一意思。总之,“厌”、“餍”属于古今字关系,但二者均有“满足”之义,且一直沿袭至今,所以没有必要认为二字相通。十、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1.判:中职本无注,大纲本解作“分出”、“分清”,新课标本解作“确定”、“断定”,《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解作“分明”、“清清楚楚”。“分出”、“分清”、“确定”、“ 断定”,皆为动词,“分明”、“清清楚楚”则为形容词。《现代汉语词词典》:“判:①分开;分辨:~别︱~断︱~明。②明显(有区别):新旧社会~然不同︱前后~若两人。”《新华字典》:“判:①分辨,断定(连-断):~别是非。②分开。转截然不同:~若两人。”《辞海》:“判:①分开。如:判袂。②有区别;分辨。如:判若两人。刘克庄《和实之读邸报》诗:‘芳臭须臾判。’”《辞源》:“判:一分离。《左传》庄三年:‘纪于是乎始判。’三区别,分辨。《国语·晋一》:‘则上下既判矣。’”“分辨开来”、“分开来”、“区分出来”实即“断定出来”、“确定下来”。“判”虽可用作形容词,但一般是作状语,往往是指区别很明显、很清楚,故“判”字不宜解作“分明”、“清清楚楚”。2.至于:中职本教材无注。中职本《教参》认为“至于”是“以致”、“以至于”之意。大纲本教材注曰:“以至: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引出下文的结果。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以致’‘以至于’。”新课标本教材注曰:“以至: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引出下文的结果。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以至’‘以至于’。”《现代汉语词典》:“至于:①动表示达到某种程度:他说了要来的,也许晚一些,不~不来吧?②介表示另提一事:这两年来,村里新盖的房子就有几百间,~村民添置的电器、日用品,就不可胜数了。”《现代汉语词典》:“以至于:连以至。”“以至:连① 表示在时间、数量、程度、范围上的延伸: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②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动作、情况的程度很深而形成的结果:他非常专心地写生,~刮起大风来也不理会︱形势的发展十分迅速,~使很多人感到惊奇。”“以致:连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他事先没有充分调查研究,~做出了错误的结论。“以至于”等于“以至”,二者近乎“甚至”;“以致”则近乎“导致”。《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将”至于”注为“终究”。《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把这个“至于”理解为现代汉语中的动词“至于”。动词“至于”和“以至”的第一个意思相近,都表示程度的累加所达到的结果。洪成玉《古汉语复音虚词和固定结构》之释连词“至于”唯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用于句首,承接上文,表示另外再说一层意思,兼有轻微的转折”。第二种是“表示事物所达到的程度或范围。这种用法的‘至于’,具有某些动词性能,但主要还是起连接作用”。本文是说“奉之弥繁,侵之愈急”,亦即越送越侵,结果“强弱胜负已判”,并进而被“颠覆”,因此“至于”应该解作“以至”、“以至于”,或解作动词“至于”。3.颠覆:《现代汉语词典》:“颠覆:动①翻倒:防止列车~。②采取阴谋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活动。”《辞海》:“颠覆:颠倒;倒翻;倾败。《诗·大雅·抑》:‘ 颠覆厥德,荒湛于酒。’……引申为灭亡。《诗·王风·黍离序》:‘闵周室之颠覆。’”据此知,“颠覆”的古今义有异,本文“颠覆”是“灭亡”之义。4.理固宜然:这里的“固”和“固不在战矣”之“固”相同。“宜”即“事不宜迟”的“宜”,“应当”之义。十一、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此言得之。1.抱薪救火:“抱薪救火”如今已演变为一个成语,《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比喻因为方法不对,虽然有心消灭祸患,结果反而使祸患扩大。长春出版社1993年版《新华成语词典》:“薪:柴草。抱着柴草去救火。比喻用错误的方法消除灾害,反而使灾害扩大。也作‘负(背)薪救火’。语出《淮南子·说山训》:‘止事以事,譬犹扬堁而弥尘,抱薪而救火。’”(按“堁”读音为kè,“尘埃”之义。“弥”字,《辞海》“堁”字条引作“弭”。“弭”,止也。作“弥”,当误。)“抱薪救火”字面意思即抱着柴草去救火。有人说“抱薪救火”的“抱”是“抛”的通假字(见胡竹安《文言教材疑难词句试释》,载《昆明师院学报》1980年第4期)。此说于理不通。人虽至愚,何至欲救活反而抛薪于火?“以地事秦”犹如“抱薪救火”,是以“薪”喻“地”,以“火”喻“秦之欲望”,“薪不尽,火不灭”喻“诸侯国的土地不送完,则秦之欲望不用会满足”。这是比喻弭欲手段之不当。 2.此言得之:“得”是什么意思?中职本无注。大纲本、新课标本教材注释均为:“此言得之:这话对了。得,适宜、得当。之,指上面说的道理。”《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此言得之:这话说对了。得之:得其理。《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释“得”为“符合”、“适应”。“适宜”、“得当”均为形容词,“得”若解作“适宜”,则“得之”就应理解为“与之得”,即与之相适宜。若解作“得当”,“得之”怎么讲?另外,查《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辞海》、《辞源》,“得”字皆无“适宜”、“得当”之义,反而有“适合”、“符合”之义,属于动词。如《庄子缮性》:“四时得节,万物不丧。”所谓“此言得之”的“得”即“适合”、“符合”之义。“此言得之”即“这话所蕴含的道理和我上面所讲的道理相符合”。十二、齐人未尝赂秦,终继五国迁灭,何哉?与嬴而不助五国也。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1.迁灭:《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迁灭:灭亡。”新课标本教材、大纲本教材君注曰:“迁灭:灭亡。迁,改变的意思。”中职本教材注曰:“迁灭:灭亡。古时一个国家破灭后,其传国重器都会被迁走,故称为‘迁灭’。”《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迁灭,灭亡。古代灭人国家,并迁去其传国重器,故曰迁灭。《孟子·梁惠王下》:‘迁其重器。’”所谓“迁走”、“迁去”,即“迁移”之义。所谓“改变”实是释“迁”为“转变”、“变迁”。另,下文又有“革灭”一词。“革灭” 一词,三种中学教材皆不为注,《辞海》、《辞源》亦均未收入“革灭”。《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革灭殆尽:(秦把诸侯国)消灭得差不多了。殆,差不多。”这是释“革灭”为“消灭”。“迁灭”的“迁”究竟如何解释?它与下文的“革灭”是否有区别?有人说“迁”解释为“迁徙”之义符合当时的事实。公元前二二一年,秦灭齐的情况是:“王贲自燕南攻齐,猝入临淄,民莫敢格者……齐王遂降,秦迁之共,处松柏之间,饿而死。”因之,作者用“迁灭”大概就是指由于齐王被迁徙而死,国家便随之灭亡的意思。“革灭”的“革”是“用武”的意思,“革灭”即用武力消灭。(见颜景农《〈六国论〉中的“迁灭”和“革灭”》,载《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4期)2.与嬴而不助五国:“与”字,中职本教材解作“帮助”,大纲本、新课标本教材解作“亲附”、“亲近”。《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与嬴:结交秦国。”《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与嬴,犹言亲秦。《管子·霸言》尹之章注:‘与,亲也。’”“与”有“帮助”的意思,也有“结交”、“亲附”的意思。如《战国策·齐策一》:“君不与胜者,而与不胜者。”《战国策·秦策一》:“楚攻魏,张仪谓秦王曰:‘不如与魏以劲之。’”这两个“与”是“帮助”之义。《荀子·王霸》:“不欺其与。”《国语·齐语》:“桓公知天下多与己也。”这两个“与”是“结交”、“亲附”之义。“与嬴”之“与”从下文 “齐人勿附于秦”的“附”来看,应释为“结交”、“亲附”无疑,中职本之注误也。十三、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1.始:起初,最初。和下文“始速祸焉”的“始”不同。2.中职本《教参》认为“义”是名词用作动词,“坚守大义”之意,可从。十四、是故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1.而后亡:“而后”不同于今天的连词“而后”,这是两个词,“而”是“然而”、“可是”,“后”是“在后”、“后面”。2.效:效果,即“见效”之“效”。十五、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1.以:这里的“以……为……”即“拿……作为……”“用……作为……”之意。“以”是介词,引进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用”、“拿”之意;“为”是动词,“作为”、“当做”之意。“荆卿”可认为借指“荆卿刺秦王”。(这一点,大纲版《教师教学用书》有明确说明)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介词,“采用”之意。说“以”是介词是正确的,说“以”是“采用”之意则误。大纲版教材注曰:“等到燕太子丹派荆卿(刺秦王)作为(对付秦国的)策略,才招致祸患。”这是将“以”译为“派”,导致译句成了病句。新课标版注曰:“等到燕太子丹用(派)荆卿(刺秦王)作为(对付秦国的)策略,才招致祸患。”这个注释至为准确。 2.速:如上所述,大纲版、新课标版注为“招致”,中职版无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速:招致。用作动词。”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速祸召祸。《左传》隐公三年:‘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速:招致。”1991年人教大纲版第四册《语文》配套《教学参考书:认为“速”是“形容词作使动用法,意为使祸患更快地来临了”,译句为“等到燕太子丹以荆卿行刺作为对付秦国的计策,这才加速了祸患的来临”。另外黄岳洲也认为这个“速”是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十六、赵尝五战于秦,二败而三胜。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洎牧以谗诛,邯郸为郡,惜其用武而不终也。1.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连词,“因为”之意。这个“以”明显的是介词,和“谗”构成介宾短语,作“诛”的状语,哪里是什么连词?荒唐之甚也!2.秦击赵者再:此句和“举所佩玉珏以示之者三”的结构一样。有人认为“者”是代词,代“此数”,和“秦击赵”共同作主语;也有人认为“者”是语气词,“秦”是主语。3.洎:大纲版、新课标版均注释为“及”、“等到”,中职本注释为“等到”,《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曰:“洎:同‘及’,等到。”《说文解字》:“洎:灌釡也。”所谓“灌釡”即往锅里添水。由其本义自然可以引申出“及”、“等到” 之义;又,《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之释“洎”字皆有“及”、“等到”之义。因此,不能认为“洎”同“及”。十六、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战败而亡,诚不得已。1.殆尽之际:这里的“殆”字作为副词的,是“几乎”、“差不多”之意,又如柳宗元《永州八记》:“其石之突怒偃蹇,负土而出,争为奇状者,殆不可数。”“尽”字是动词,“完”、“没有了”之意。2.革灭:见上“迁灭”释。3.智力孤危:《辞海》:“智力:①通常称‘智慧’。指学习、记忆、思维、认识客观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思维能力。②智谋和力量。《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吾任天下之智力,以道御之,无所不可。’”“智慧:对事物能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力。犹言才智、智谋。《孟子·公孙丑上》:‘虽有智慧,不如乘势。’”《现代汉语词典》:“智力:指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记忆、观察、想象、思考、判断等。”“智慧:辨析判断、发明创造的能力:人民~的是无穷的。”据上可知,古之所谓“智力”是两个词,“智”是“智谋”、“才智”、“智慧”,“力”是“力量”。“智力孤危”怎么讲?大纲版《教师教学用书》:“ 智力孤危:智,智谋;力,力量。孤,孤立,孤单;危,危急。”《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智力:智谋和力量。孤危:势孤力弱,处境危急。”十七、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1.向使:“向使”就是“假使”、“假如”、“如果”,“向”和“使”是同义连用。如柳宗元《捕蛇者说》:“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柳宗元《三戒·黔之驴》:“向不出其技,虎虽猛,疑畏,卒不敢取。”《论语·泰伯》:“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另外,“向”还有“当初”、“从前”、“刚才”之意,如《赤壁之战》:“向察众人之议,专欲误将军,不足与图大事。”司马迁《报任安书》:“向者仆亦常厕下大夫之列。”《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据此将“向使”注释为“当初假使”,实为不必。2.不行:不是今天“不可以”、“不允许”之意。“行”在古代最基本的意思是“走”、“行走”,引申为“走”、“离开”之义。这里的“不行”即不离开燕国前去行刺。3.胜负之数,存亡之理:新课标版大纲版教材注曰:“胜败存亡的命运,数,天数、命运。理,与‘数’同义。”中职版教材无注。大纲版《教师教学用书》曰:“胜负之数,存亡之理:胜败存亡的命运。翻译时要将上句、下句的相对应的词语拼合为一句。‘胜负’‘存亡’要合译为‘胜败存亡’,‘数’‘理’合译为 ‘命运’。数、理同义,另有合成词‘天数’‘天理’‘理数’,都是天命、命运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天理:②天然的道理:~难容。”“理:道理;事例:合~︱~当如此。”“天数:迷信的人把一切不可解的事、不能抗御的灾难都归于上天安排的命运,称为天数。”“数:④天数;劫数:在~难逃。”《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理:③道理,规律。《孟子·告子上》:‘故~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庄子·养生主》:‘依乎天~。’”“数:④天命,命运。《汉书·李广传》:‘以为李广数奇,毋令当单于。’”据上可知,“数”是“天数”、“天命”、“命运”之义,“理”是“道理”、“情理”、“规律”之义,二字不同义,亦因此《现代汉语词典》未收入所谓“理数”这一词条。既然如此,“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并非完全同义,也就不能并在一起翻译。《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理:道。”这也没有将“理”译为“命运”。4.当与秦相较:“当”字何意?“相较”何意?中职本无注。大纲版教材注曰:“当:通‘倘’,如果。”“相较”则无注。新课标版教材注曰:“相较:相抵,相抗衡,实力差不多。”“当”字则无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当:倘,假如。相较:相比较。”首先,据《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辞海》《辞源》,“较”并无“相抵”“相抗衡”“差不多”之义,其次,“相较”若解释为“ 相抵,相抗衡,实力差不多”,则与“或未易量”在意思上相互矛盾,因此新课标版之注不确,不可从。“较”有“比较”之义,也有“较量”之义。“或未易量”的是“胜负之数”和“存亡之理”。“胜负之数”和“存亡之理”“或未易量”,即不能轻易地估量出“胜负之数”和“存亡之理”的结果如何。同时,“胜负之数”和“存亡之理”的结果,是需要双方“较量”的,而非双方“比较”。因此,“较”字只能解作“较量”,而不能解作“比较”。既然“较”解作“较量”,则“当”就应当解作“倘”“如果”。5.或未易量:《古代汉语虚词词典》解“或”为副词,或许,恐怕,或者。“量”是“估量”、“衡量”之义,应该读liàng。十八、呜呼!以赂秦之地,封天下之谋臣,以事亲之心,礼天下之奇才,并力西向,则吾恐秦人食之不得下咽也。1.以:这里有两个“以”。中职本《教参》、大纲本《教师教学用书》将两个“以”均释为“用”。但是但就本句来看,前一个“以”又可解作“把”,后一个“以”则不可以。“把”表示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用”、“拿”则表示动作行为所凭借的东西。2.事、礼:中职本《教参》认为“事”、“礼”均为名词活用作动词。《现代汉语词典》:“事:⑤侍奉:~父母至孝。”“礼:④以礼相待:~贤下士。”《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事:奉事,为……服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寡人不佞,不能~父兄。’《史记·孙膑传》:‘庞涓既~魏。’”“礼:③以礼相待,礼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执事不~于寡君。’”据此可知,不必认为“事”、“礼”是名词活用作动词。3.西向:“西”是名词作状语,“向西”、“朝西”之意。“向”是动词,“对着”、“面对”之义。《如鸿门宴》:“项王项伯东向坐。”4.食之不得下咽:“食之”是什么意思?“咽”字读几声?三种中学教材均无注,《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食之不得下咽,犹言寝食不安,内心惶恐。”《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食之不得下咽(yān烟):意谓亲人会害怕得连饭也吃不下去。食,吃饭。之,语助词。咽,吞。”所谓“寝食不安”也说明“食之”是就吃饭而言。“之”应该是代词,指代所吃的饭,而非语助词。1991年大纲版《语文》四册配套《教参》:“秦人食之不得下咽:秦国人吃饭不能眼下咽喉去。之:代词,代替饭。食之:指吃饭。下:动词,咽下。”“咽”字解作“吞”,则应读yàn,读yān则应解作“咽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自相矛盾。古代“咽”字,既有“吞咽”之义,也有“咽喉”之义,“咽”解作“吞咽”,则“下”字就应解作“往下”,属于名词作状语。十九、悲夫!有如此之势,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日削月割,以趋于亡。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1.势:形势。 2.日、月:均为名词活用作状语。“日”、“月”、“岁”作状语,可以表示“每日”、“每月”、“每年”的意思,也可以表示“一日日地”、“一月月地”、“一年年地”之意,这里的“日”、“月”是后一种用法。3.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劫”是“威胁”、“胁迫”、“挟持”、“胁持”之义。“威”是“威严”,“积威”即长时间形成的威严。“为……所……”是古代表示被动的固定结构,“为……之所……”也是表示被动的固定结构,这种结构大概是从宋代开始出现的。这里的“之”字应该如何理解?大纲本《教师教学用书》说“之”字“无义,起调节音节的作用”。二十、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其势弱于秦,而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1.中职本《教参》认为“可以”是“可以凭借”之意。大纲版《教师教学用书》亦曰:“可,可以;以,凭借,凭。”但《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则认为与今之“可以”相同。2.势:第一个“势”是“势力”、“力量”之意,第二个“势”是“形势”、“趋势”之意。二十一、苟以天下之大,下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1.以天下之大:凭借天下的强大。中职本《教参》及大纲本《教师教学用书》译此句为“凭着偌大的天下”,似乎认为“天下之大”等于“大之天下”,实不必。 2.下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一或无“下”字。新课标本教材:“下:指在六国之后。”但把“”用到译句中讲不通,此“下”似应理解为名词作状语,“向下”之意。“从”字中职本无注,大纲本、新课标本皆释为“跟随”。“跟随”与“故事”不能搭配,“从”应解作“因袭”、“因循”。3.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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