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睦家庭中成长(建议用时:30分钟)一、选择题1.小军随改嫁的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因家庭困难,继父让上初二的小军退学并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小军继父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 )①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②父母有教育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④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C 解析:父母有教育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要让未成年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②③正确;材料没有涉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问题,也没有反映遗弃未成年子女的问题,①④与材料无关。2.7岁的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11岁的梅梅发烧了,妈妈领她到社区医院打针。以上两则示例分别体现了家长对孩子的( )A.扶养 教育B.监护 教育C.监护 扶养D.教育 监护D 解析: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是爸爸对刚刚的教育;妈妈领梅梅看病,体现了家长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D正确。3.87岁高龄的余老双目失明且行动不便,需人专职护理。余老育有两子两女,一直以来都生活在小儿子家中,并由其照顾生活起居,两个女儿也时常回家探望。唯独大儿子余某虽与老人相邻居住,却甚少前来探望。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养儿防老,两个女儿没有赡养义务B.子女有别,女儿和儿子赡养义务不同C.赡养老人,是儿女共同肩负的责任D.与时俱进,老人应该意定监护人C 解析: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C符合题意,排除A、B;意定监护人是养老的可选而非必选项,排除D。4.钱某和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和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与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胡某和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②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3-
③甲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D 解析:钱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甲、乙,胡某因在钱某死亡前已经与钱某离婚,故不能作为配偶继承钱某的遗产,①错误,排除;吴某死亡后,作为配偶的胡某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某的遗产,作为吴某与胡某婚生子女的丙同样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某的遗产,作为与吴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乙以及作为吴某与前妻的婚生子女丁同样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某的遗产,②④正确;甲在胡某、吴某结婚时,已成年,不属于与吴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法继承吴某的遗产,③错误。5.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在我国,存在六种遗嘱类型,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六种类型遗嘱的证明力是相同的②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③遗嘱内容打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属于自书遗嘱④若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D 解析: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率最高,排除①;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也为了简化子女将来继承遗产的手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表明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②正确;遗嘱内容打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不属于自书遗嘱,排除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正确。6.(2021·菏泽一模)原告孙某是家里长兄,后面还有四个妹妹。2020年,其父孙某财因病去世,立下口头遗嘱,将银行存款11万余元留给孙某继承。姐妹四人对于兄长一面之词表示质疑,并称原告所言口头遗嘱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因而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法官了解到,多年来,原告孙某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在法官的感化下,被告放弃继承,双方重归于好。这说明( )①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存在一定联系②遗嘱不是继承的依据③口头遗嘱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④应着眼家庭的和睦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C 解析:原告孙某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父亲遗产,①符合题意;四姐妹对口头遗嘱表示质疑,体现了口头遗嘱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③符合题意;在法官的感化下,被告放弃继承,双方重归于好,④符合题意;②否认了遗嘱的作用,观点错误。-3-
7.张某(男)从小被王某依法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2020年初,张某的生父母和王某相继去世。张某生父母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张某,3万元捐赠给当地小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财产B.张某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财产C.当地小学接受3万元属于遗嘱继承D.张某无权接受生父母的房产A 解析: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某作为王某的养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财产,A正确,排除B。依据遗嘱,3万元现金捐赠给当地小学属于遗赠,不属于遗产继承,C错误。张某有权依据遗嘱接受生父母的房产。D错误。二、非选择题8.老刘夫妇二人有三个儿子,均已各自成家。老刘夫妻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不得已,老两口向三个儿子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要求。对此,大儿子认为自己虽为长子,没再要过父母的钱,没有赡养义务了;二儿子认为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本身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赡养父母;小儿子说可以让父母来与自己同住,但是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1)三个儿子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老刘夫妻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析:本题以家庭生活材料为背景,考查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答案:(1)三个儿子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其中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是:①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大儿子、小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若确实家庭困难可以少出钱或不出钱,但应担负起从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关心、照顾与照料的义务。(2)老刘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或子女所在单位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