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不是“矛盾” 在“矛盾”概念的教学过程中,发现有些学生将常见的种种“自相矛盾”情形,也当作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这是非常错误的。“自相矛盾”是逻辑矛盾,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是辩证矛盾,不可混为一谈。(一)“自相矛盾”即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对同一论断既给予肯定又给予否定,它是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结果。矛盾律认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它要求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要求思想有确定性。违背了矛盾律,就会出现逻辑矛盾即“自相矛盾”。如:“我们班全体学生都是团员,但有个别学生又不是团员。”逻辑矛盾不是对客观事物关系的正确反映,而是思维中出现的逻辑混乱。列宁指出:“‘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列宁全集》,第23卷,33页)辩证矛盾则是指客观现实中,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它是任何事物所普遍具有的(即“事事有”“时时有”),是现实的客观的矛盾,不是错误论断的矛盾。辩证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这种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思维中得到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矛盾。(二)当我们深入一层分析“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时,就会发现,在“逻辑矛盾”中,矛盾双方是绝对互相排斥、互不相干,无任何相互过渡的联系环节(中介),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并不是作为发展的、联系的环节的否定,而是绝对的、单纯的否定。与此相反,“辩证矛盾”则是由两个对立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矛盾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它们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又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从而推动矛盾的运动和变化。统一体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不是绝对的、单纯的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即否定中有肯定,肯定中有否定。(三)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可见“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是两种不***质的矛盾:前者是违反思维规则的非正常现象,后者是正常的思维所固有的;前者是思维发展的障碍,是可以也应该排除的,后者是思维发展的动力,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人们的思维要正确地反映辩证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中矛盾双方即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对立统一关系。以《思想政治》教材高二哲学常识第98页所举的“光”的例子为例,把这种矛盾双方的关系完整的表述在一个判断中,就是:“光既是波,又是微粒,是连续的,又是不连续的。”这是一个反映了光的辩证矛盾的正确判断,而不是“自相矛盾”。同时,也可以看出,遵循辩证的对立统一规律反映现实的辩证矛盾也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反之,如果作出下列判断,则属于违背矛盾律的逻辑矛盾,即:“光既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动性,光不是既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动性。”这种逻辑矛盾是在判断中不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情况下出现的,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之间的关系,不是作为对客观矛盾统一体中的相互否定关系的反映,而是单纯的否定。总之,“自相矛盾”(逻辑矛盾)与“矛盾”(辩证矛盾)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种“矛盾”,在教学中应使学生明确区分开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