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联系实际说明,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日益广泛,并得以贯彻。
【教学重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学难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学方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导入新课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法治的进程,就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逐步确实法律权威的过程。法律没有完全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不是好法律;法律的规定没有完全被落实,算不上法治。所以,作为公民,不仅要努力争取应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学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们必须明白: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规定如果成了空文,既是公民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用足”自己的权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的愿望,同时也能促进法治的进程。
事实证明,法律规定的那些公民权利并不是纸上空文。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那是法律的问题;而如果法律赋予了公民某项权利而公民不去行使,那首先是公民自己的问题。尽管法律上有了规定并不等于马上就能落实,但公民的尝试和争取是落实权利的前提。这就需要公民首先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同时还要有行使权利的勇气。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公民的资格。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人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人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家,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新型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1〉 含义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主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我们选举***为班长是否在行使选举权?这是广泛的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
哪些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没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外国人2、未满18周岁的人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精神病人
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中国人2、年满18周岁的人3、正在服刑但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参与选举的是( )
A、在中国上海开办企业的加拿大人
B、西北师大二附中初三(1)班的同学
C、因违法犯罪被判死刑的人
D、除外国人.未满18周岁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国人;除未满18周岁的人;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3)选民的权利(板书)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比如候选人的确定,有人说那些候选人都不是我想选举的人,有人则为未能成为候选人当不上人大代表而不满,其实,选民完全可以不投候选人的票而另选他人,不是候选人也可以当选,这是法律早已赋予公民的权利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直接选举: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乡、民族乡、镇)
间接选举: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任期5年
说一说下列人大代表的选举应该是哪种选举方式?:
甘肃省人大代表 安宁区人大代表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设疑:假如你是一个选民,你认为应该选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
5)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明年我们大部分同学年满18周岁,将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应该珍惜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利。当然,尽管我们大部分同学现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我们拥有另一项政治权利:政治自由。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提倡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和艺术上坚持“双百”方针,鼓励人们畅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跃的政治局面。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2)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报刊、杂志、书籍、音响等出版物,系统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从而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淫秽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这个规定是净化环境,保证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公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
我国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但有8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各行各业的社会力量和爱国力量,都分别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性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公民必须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还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问答题:材料一:据统计,“法轮功”组织在全国各地连续策划和制造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机构的事件300多起。
材料二:李洪志组织利用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 “法轮功” 组织,未经依法登记,进行非法活动,宣扬歪理邪说,蒙骗群众,致人死亡, 并非法组织策划集会、示威等活动,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据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认定 “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 “法轮功” 组织为非法组织。 决定予以取缔, 公安部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通缉李洪志。
材料三:2001年元旦前后, 少数 “法轮功”顽固分子, 在李洪志及其 “法轮功” 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以“护法” 、“弘法” 为借口 , 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撒传单, 聚集闹事。1月23日,几名 “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升天圆满”妖言的蛊惑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
问:李洪志及其追随者是在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权利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1)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自由、出版、结社、集会、游行 、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自由权利。 在我国,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权利。
(2)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 但并不意味着在政治生活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洪志未经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擅自创立 “法轮大法研究会”, 并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公开进行非法活动,宣扬歪理邪说,非法出版书刊, 蒙骗群众, 致人死亡,并非法组织策划集会、示威等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4) “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所作所为, 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扰乱了社会秩序, 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要允许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真话,敢于讲真话,这也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因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
③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监督的对象: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的基本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批评和建议,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公职等)、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求依法处理。
检举,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为了保护检举人,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加惩处。
案例:
河南舞钢市八台镇常务副镇长吕净一1996年1月因对市长李长河集资修路,加重农民负担提出批评,并予以抵制而被免职。6月遭逮捕,并被判刑一年。
199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吕净一无罪,他继续举报李长河的违纪行为。
1999年6月18日深夜,李长河雇凶手潜入吕净一家中,致使吕净一身受重伤,他的妻子当场身亡。
请问:吕净一在行使什么权?
你如何看待吕净一的行为?(学生讨论并回答。)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正是由于公民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经常会遭到报复,因此,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立法方面: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执法方面:制裁和惩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总结:这节课我们从原因、内容和措施三个方面学习了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其它权利,这是法律对国家的约束。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的各项义务,这是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公民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各项义务呢?请同学们预习第二框题: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最后我们以波士顿市政厅前的一座纪念碑的碑文结束这一节课: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俄罗斯人质危机
2004年9月1日上午,一伙头戴面罩、身份不明的武装分子突然闯入俄南部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将刚参加完开学典礼的大部分学生、家长和教师赶进学校体育馆劫为人质。┅┅救援人员已经在该中学的体育馆废墟下找到322具尸体,其中包括155名儿童,700多人受伤。
绑架者提出的条件是要求俄罗斯军队撤离车臣,并允许车臣脱离俄罗斯独立。
俄罗斯人民的遭遇对你有什么启示?
国家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何等重要。我国作为一个有56个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不仅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所以,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什么?如何做?)
〈1〉意义: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
设疑:当前,我国的国际国内形势总的是好的,可也存在一些威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不稳定因素,需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关注,大家想想,有哪些不稳定因素呢?
如台湾问题,以及我们以前介绍过的东突恐怖势力意图分裂新疆的图谋;以及达赖集团在国际上分裂西藏的言行等。这其中,最重要、最紧迫的是台湾问题。近来,台湾领导人发表了不少台独的言论。
虽然目前,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猖獗,但公开宣布台湾独立,台湾当局还没有这个“胆”。
《中国国防报》曾报道:
台独有“六怕”
一怕导弹攻击; 二怕海空封锁;
三怕联合登陆; 四怕人民战争;
五怕洋武器靠不住; 六怕洋大人釜底抽薪。
〈2〉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必须做到:
第一,捍卫国家主权不被侵犯,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美国曾多次打着“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旗号,干涉我国内政,抨击我国人权状况。但都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否决。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基本权力。在国际上,主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自主和尊严。国家没有主权,本国公民就没有人权。一切政治权利就会丧失殆尽。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同出卖国家主权和有损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 1842年,,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1860年,中英、中法,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1895年中日,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及附属岛屿给日本。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就要坚持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党和国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了香港、澳门主权回归问题。我们还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反对“一中一台”,反对“台湾独立”,这正是维护国家主权,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具体体现。
第三,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与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在国际舞台上,政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国格的体现和保证,公民必须捍卫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
美军占领巴格达,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并着手组建新的自治政府,此举并没有得到伊拉克人民的认同,全国大中城市相继爆发了一系列的反美示威游行。伊拉克天天都是9·11.
第四,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民族歧视,民族分裂行为。
民族只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高低之分,绝无优劣之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各民族都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不能搞民族歧视,更要反对民族分裂。各民族应该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意义:它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1938年,蓄谋已久的德国将铁蹄踏向奥地利,以闪电般的速度吞并了这个国家。一个有着完备军事系统的国家为什么如此不堪一击?
原来,当时奥地利的公安部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的防务情报、战略部署、防空设施、前线部队的编制等重要军事情报,一一拱手交给了希特勒,希特勒根据提供的情报,立即采取了占领奥地利的军事行动,一夜之间,使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惨遭亡国的厄运。
〈1〉维护国家安全要求:
国家安全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主要是指国家政权不被颠覆和破坏,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对外主要是指国家的主权、领土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具体而言:
第一,严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秘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如,我国景泰蓝生产的工艺,云南自然保护区中蝴蝶的珍奇品种、生产乌龙茶的土壤成分等都曾被国外窃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
每个公民都应对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并力所能及进行协助。
第三,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单选)从事网络犯罪的黑客已成为当今社会新的犯罪主体,他们除了非法侵入、篡改数据、删除文件这些小动作外,更主要的是窃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机密,并直接在网上出卖,给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由些可见( )
A、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重视维护网络安全
B严守机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C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最高利益
D人民同黑客的矛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
〈2〉维护国家荣誉要求:
第一,要增强民族自豪感。
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两弹一星,载人航天,
第二,要增强民族自尊心。
第三,要增强民族自信心。发展经济,抗击非典、战胜洪水,
〈3〉维护国家利益要求:
国家利益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个方面。
第一,努力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大局。保持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
第二,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板书)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法律依据。
含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注:不是指立法上平等、而是指法律实施上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备注:立法上不平等主要指的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阶级性,我国的法律只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比如说,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又如,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这就是说,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的存在。
世界上存在着两种特权:一是法律上公开确认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二是事实上的特权,即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权。尽管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例如,有人“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或以权干预司法活动,或“官官相护”等都是事实上存在的特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同这种特权作斗争。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悚地机关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的滋生蔓延。正如邓小平所讲:克服特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就是说,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杜绝各种“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现象的滋生。对于在职的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官一任,造福于民,从而杜绝特权思想的滋生。
联系实际:真正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作出艰苦不懈的努力,甚至要几代人的努力! 在封建帝王时代,人们提出“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是当时人们的一种愿望,可是哪一个朝代实现过?那一个朝代也没有。现在我们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的国家在努力完善法制的建设,把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建设成一个完全法治的和辅之以德治的国家,现在正在努力,今后还要继续努力;这是个目标,要完全达到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做到的。我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我是认为法制的建设,要有一个艰苦的、比较长期的努力过程。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个愿望,这是个努力的目标,就是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没有!
因为,首先,我们正在努力建设一个依法治理的国家,经过多少年来的努力,已经有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距离完善的法律体系,那还要努力,再努力;甚至还要有几代人的努力! 二是,我们的法治机关、政法队伍长期受到“人治”、“权治”和“地方保护治”和各种各样的“关系治”的影响,摆脱这些影响的羁绊,不是轻而易举就可以达到的,这些影响你随便在一些案例中就可以感触到。要摆脱这些影响的羁绊,要摆脱干预法治的有形无形的手,是要进行一番艰苦奋斗的,甚至还会作出牺牲的。
三是,要在人民群众中,特别是执法机关和法治队伍中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教育。“有法可依”这是立法机关的事,有了法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逐渐克服深深扎根在人们头脑中的“权贵”思想,那就是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就高人一等,有知识有本事的人、有贡献有业绩的人、还有种种这样那样的人,在他们的面前,就不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不然为什么会出现一个在纺织事业上曾经有过贡献的专家,他又是个杀妻碎尸的人,竟然有成百的教授、专家具名上书,保他不死呢!他们保护的不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是保护着某些人物或者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相辅相成,相对应而存在)
(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1〉二者不可分离:二者在法律关系上相对应而存在,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有两层意思: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又比如:同学们坐在教室里学习,是在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大家是否想过,我们能够享受这种权利是以很多人在自觉地履行义务为前提和基础的。首先,工人、农民的劳动,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教材、教辅的编写者、教师的课堂讲授、辅导,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人民解放军履行着保卫祖国边防的义务,才给我们创造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使我们在座的同学们能安心学习、健康成长。应该说,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2〉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更加有力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课堂演练: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能放弃的。(辨析题)
对于公民来说,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是不能放弃的。但是对于权利必须做具体分析,公民是能够把某些权利放弃的。比如说继承权、选举权、休息权。
(2)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一,我们要珍惜公民权利。
我国公民享受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换来的。每个公民都应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用好权利,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青年学生尤其要珍惜现在的学习生活,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二,我们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大家都自觉地为国家、社会尽一份责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来就能蒸蒸日上,国家就能更快地繁荣、富强。同进,也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总之,只有把认真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样,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2)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只有遵守法制,才能维护国家利益,相反如果违反法制,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也会因为没有尽到对国家,对他人的义务而失去自己的权利。
(3)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又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如果两者的利益在具体问题上有了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例如:1996年夏季,洪水暴发之际,河北省一些地、县为了保住北京和天津,他们同意国家的安排,决堤放水,淹没了他们的住所和良田。
又如:三峡库区百万居为,为保证三峡工程顺利实施,他们一次、甚至两次搬迁,离开自己的家园,这是一种何等高尚的风格啊!这些都是公民爱国家、爱社会主义事业的表现。
补充资料:
政治高考自1990年以来已有十多次考查到政体类型、国家结构形成、政党制度类型的比较,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对题干进行认真分析固然可以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类比较题如果能熟记典型国家的名称也不失为一种捷径。如何记住大量易于混淆的国家名称着实让同学们伤透了脑筋。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建立联系,利用谐音把晦涩分散、枯燥无味的国家名称,变得诙谐幽默、流畅易记,产生了深刻的记忆效果。为了帮助同学们牢固记住国家名称,准确作出判断、选择,现将部分记忆国家名称的方法整理成文介绍给大家,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记忆国家政体类型
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在当代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形式。
1、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英国、日本、泰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等国家。利用英国在瑞典西部离冰岛更近的地理位置,我们可以把国家的记忆顺序调整为:英比瑞泰日西挪。谐音记忆为:英比瑞太热西挪。意思是说,英国与瑞典相比太热了,所以往西挪了一挪(以便靠近冰岛)。
2、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由于议会制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可把记忆顺序调整为:印芬德新意奥。谐音记忆为:应分的心意噢。意思是说,(国家元首无实权,拿了一点工资是)应该分得的心意噢。
3、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利用谐音将国家顺序重新排列为:阿巴埃印尼美。谐音记忆为:阿爸挨印泥美。意思是说,阿爸挨(擦了红色的)印泥真美。
二、记忆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其中:
1、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有: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等。利用谐音将国家顺序重新排列为:蒙匈日中意波法。谐音记忆为:盟兄日中意波法。意思是说,我的盟兄一天比一在中意(喜欢)带波浪的头发。
2、实行复合制国家的有:美国、德国、瑞士、俄罗斯、印度、缅甸、巴西等。利用鹅的头上有一个红顶,我们可将国家顺序重新排列为:美俄德印缅瑞巴。谐音记忆为:美鹅得印免锐疤。意思是说美丽的鹅头上有一块锐利的伤疤,它得到了一块红色的印章把它顶在头上竟然将伤疤给免除了。
三、记忆政党制度
资本主义政党制度主要采取两党制和多党制,其中:
1、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利用英国和美国是典型国家,而且又是发达国家,可将记忆顺序调整为:英美加新澳。谐音记忆为:英美加薪噢。意思是说,英国和美国都正在加薪水(加工资)。
2、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比利时、瑞典、西班牙、土耳其、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假定瑞西为人名,我们可将记忆顺序调整为:阿巴德土印法日意比瑞西。谐音记为:阿爸得土印法日意比瑞西。意思是说,阿爸得到了土著人的印刷方法每日都愿意与瑞西一比高低。
在运用上述规律记忆时,一方面同学们应对句组的记忆要准确,防止张冠李戴;另一方面对于简化的国家名称与具体实名的配对上要特别小心,应分得清,不能混淆,能区别得出是瑞典还是瑞士;是奥地利还是澳大利亚;是印度还是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还是新西兰;是巴西还是巴勒斯坦、巴基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