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法律教学设计(湘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制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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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初识法律》‎ ◆ 教材分析 本课的教学设计为湘师大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五单元走进法律第二节初识法律。本课内容主要从特殊的行为规范、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和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三大方面讲解的,通过本节的学习,学生知道不同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上有所不同。正因为一般违法和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它们之间就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道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明确地规定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允许做,以此来发挥作用和功能。‎ ‎【过程与方法目标】‎ 知道法律是同国家紧密相联的,其他规则、纪律的制定都必须以法律为基本依据,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明白任何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异,法律对他们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 教学重难点 ◆ ‎【教学重点】‎ 我们的违法行为一般涉及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教学难点】‎ 犯罪是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 课前准备 ◆ ‎ ‎ 教师准备:准备好相关材料及课件。‎ 学生准备:搜集一些法律知识,课上和同学分享探究。‎ 6‎ ‎ ‎ ◆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1、事例导入:‎ 霍强生活在一个贫穷、偏远的小山村,家境不好。小学毕业后,父亲就打算不再让他读书,要他外出打工赚点钱补贴家用。经过老师反复上门做工作,父亲终于默许霍强继续读书了。可是,当霍强升入中学刚读完一个学期,才与老师和同学熟悉起来时,父亲就坚决要霍强辍学,跟着同村的大人到沿海城市去打工。老师再次上门做工作,并且告诉霍强的父亲,阻止子女接受教育是违犯法律的。霍强的父亲听后十分恼怒,他厉声说:“什么法律不法律的,在我的家里,我的话就是法律!我的儿子听我的话,就是遵守法律!”‎ 在霍强所在的村子里,像霍强一样被家长逼迫辍学而外出打工的中学生还有几个。而许多村里人也都没有感到这有什么不对,更不会想到这是违犯法律的事情。因为少年外出打工在这里早就习以为常,甚至还能博得许多人的同情和赞扬,认为这样的孩子懂事早、孝顺,能替家长分忧。‎ ‎(1)霍强父亲的话能被当成法律吗?‎ ‎(2)习以为常或被风俗、道德所认同的事情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2、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明确地规定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允许做,以此来发挥作用和功能。当然,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很多,如道德原则、宗教戒律、团体纪律等,相对于这些行为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二、特殊的行为规范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殊行为规范。除国家外,任何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都无权制定法律。法律是同国家紧密相联的,其他规则、纪律的制定都必须以法律为基本依据,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通常我们讲“国法”,就是这个意思。‎ ‎2、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王义民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王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王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6‎ ‎ ‎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看一看114页的两幅情景图,你有什么看法?‎ ‎4、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这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话语所表达的含义,也是法律的特殊性的体现。‎ 在我国,任何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异,法律对他们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虽然法律在通常意义上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但是由于国家性质、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明确规定,奴隶主有权任意处置奴隶,或杀死,或交换,或买卖,或赠予他人,等等,这样的法律很明显体现的是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都体现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特色,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6、知识链接:‎ 老百姓吃得放心才能舒心。为7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垒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针对食品安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垒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严守“舌尖上的安全”,体现了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坚决维护。‎ 三、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作为公民,我们的违法行为一般涉及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2、知识链接:‎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欠债不还、拾获他人遗失的钱物不还、损害别人的名誉等,都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6‎ ‎ ‎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交通法,阻及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殴打他人致其重伤甚至死亡、抢劫、绑架、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等行为,都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3、知识链接:‎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并实施强制性惩罚措施。其制裁方式有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数十种之多。‎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4、不同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因而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 ‎5、看一看教材118页的两幅漫画,然后回答问题:‎ ‎(1)漫画1中的骑车人和警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请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他们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2)漫画2中的看车人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五、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 ‎1、刑事违法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直接违反刑法规定,要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大特征。‎ 犯罪是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2、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 6‎ ‎ ‎ 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犯罪)。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附加刑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适用,也可以对犯罪人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可以判处一个附加刑,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3、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犯罪)。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附加刑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适用,也可以对犯罪人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可以判处一个附加刑,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4、事例分享:‎ 某日凌晨,被告人王小明与阿坤(另案处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小学路口旁,趁受害人黄小丽(化名)不备,将其背在胸前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一装有人民币200元的钱包,一部手机,一把雨伞,一个优盘。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35元,挎包价值5元,钱包价值20元,雨伞价值8元,优盘价值10元。案发后,被盗直板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小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王小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系末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由于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村民反映强烈,因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若判处缓刑,没有监护及帮教条件,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遵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小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5、事例探究:‎ 某县一个小山村内有两个年纪相仿的少年,一个名叫曾胜,还不到17岁,另一个名叫苏苗,也才17岁多一点。他俩一个读到八年级,一个念完小学就在家里无所事事。这两个一起长大的孩子有着共同的“爱好”,那就是常做些“偷鸡摸狗”的勾当。当地村民对他们睫之入骨。他们的父母多次对他们进行教育,都无济于事。后来,有一次,这两个少年效仿录像中的情节,将一名小学生绑架,但未等敲诈成功,就很快落入法网。‎ 曾胜、苏苗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他们的行为变化过程说明了什么?‎ 6‎ ‎ ‎ ‎6、知识链接:‎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7、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分:‎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与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后者。对于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要靠刑法来处罚。‎ ‎(2)刑事违法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作为犯罪看待。而一切犯罪行为,都已经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相应刑法条文,构成不同的犯罪。‎ ‎(3)应受刑法处罚性不同。犯罪行为一律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虽然某些犯罪行为因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和刑法的特别规定,刑法不进行刑罚处罚,但其具有的应受刑法处罚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而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没有触犯刑法规范,不将其作为犯罪来惩处,不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质。‎ 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上有所不同。正因为一般违法和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它们之间就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 教学反思 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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