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指导高考作文:时事类新材料作文的“就事论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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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高考作文:时事类新材料作文的“就事论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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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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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名师指导高考作文:时事类新材料作文的“就事论事”技术 2015 年,新课标卷高考语文作文出现了“任务驱动型新材料作文”,这种类型的作 文其实是对“时事类新材料作文”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时事类新材料作文,不论是审题 立意,还是主体段落,其秘诀就在于“就事论事”四个字。 下面以广东省“六校联盟”第三次联考作文为例,具体阐述“就事论事”的内涵及 操作技术。原题如下: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 12 只鸟掏了 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 1200 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 4 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 10 年半和 10 年, 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 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 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 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要求选好 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一)如何理解“就事”中的“事” “就事”中的“事”,应该指的是材料事件中确定写作范围与写作对象的具体的侧 面,如果是讨论类的材料,那还要确定讨论的话题。而只有把握到材料事件中的具体的 话题与写作对象,“就事”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就事论事”就是一句美妙的口号。 上述材料中的事件是由几部分组成的:小闫和朋友掏鸟、将照片发到网上、卖鸟获 利、再次掏鸟、小闫及其朋友被起诉并判刑、小闫父亲的意见、网友的意见、法律专家 的意见。这些事件是不是写作的话题与选取的角度呢?仔细阅读小闫父亲、热心网友、 法律专家的三种意见,我们发现,三种人在“小闫和朋友是否犯法”这个问题上持相同的意见,即都认为小闫和朋友触犯了法律。但是他们的区别在于:小闫父亲和热心网友 认为量刑过重,法律专家认为罪罚相当。三种人在“公民应当知法守法”这个问题上的 意见是一致的,即使是小闫的父亲,也会认为公民应当知法守法。他们意见不同的焦点 在于:量刑的轻重。表面看,量刑的轻重也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但材料并非要求学 生从专业的眼光帮助或评价法院的量刑,而是表明自己对“判刑 10 年”的态度及原因。 也就是说,这则材料要求学生论述的不是公民应不应该守法的问题,而是如何看待小闫 和朋友分别被判处 10 年半和 10 年有期徒刑的问题。 (二)“论事”的“外联技术” 所谓“外联”是联系材料以外的同质事例与道理进行阐述。这种事情上网搜索会发 现“屡见不鲜”,例如“2015 年 6 月 16 日晚,江苏省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 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 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 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事件见新浪网)在阐 述小闫捕鸟的事件时,也可以联系到类似的事例。 除了材料之外的事例,还可以用材料之外的道理去分析题目中的材料。例如有评论 家认为“量刑过重”,理由是: 法律的威严应该在事前的教育中体现出来。那么,在此之前,当地村民是否知道猎 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要付出十年刑期的代价;是否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 物?这毕竟不是杀人放火,大家都知道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不百度一下,谁知道燕隼也 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百度一下,谁知道,诸如野猪、麻雀这样的“捣蛋分子”也是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猎杀也可能面临像郑州这位学生一样的刑期?当法律举刀之前, 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能。如果之前做好了这些工作,大家不至于惊愕 不已,而当事学生只怕也不会以身犯险。他不会傻到拿青春去冒险的地步,哪怕一时冲 动,他大概也不会笨到在网上售卖,弄到举国皆知的地步。(高路《钱江晚报》) 上述文段的理由,例如“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 能”的观点,就不是从材料中概括出来的理由,而是在材料之外“别立新宗”,从法律 实施的目的及程序的角度进行阐述。(三)“论事”的“内析技术” 所谓“内析技术”,指的是对材料事件进行的分析,是从材料本身出发,或者说是 从材料的细节入手进行分析甚至是辨析。其实,所有的新材料作文,材料中的个别句子、 个别细节已经暗含了观点,学生要有一双慧眼,发现这些细节,将其作为说理的依据。 例如在表达“罪罚相当”的观点时,我们就可以抓住“后来他们又掏了 4 只”这句 话展开: 小闫和朋友出于好奇心或者兴趣爱好去掏鸟,并且将掏来的鸟发到网上,这无可厚 非。但他们将鸟作为交易对象,将其贩卖获得金钱收入,这就有悖于初衷。纯真的天性 转化为金钱交易,这就有点违背道德了。更有甚者,当他们在获得 1200 元的高额收入 后,还没有收手,继续进行掏鸟贩鸟的活动,这种行径就不是兴趣所能解释了,而是一 种利欲熏心,明知故犯。他们不知道掏鸟犯法,值得理解,而在获得高额利益之后继续 这种行径,就有点知法犯法的意味了。从这一点上讲,法院判得并无不适。 再比如在表述“量刑过重”的观点时,我们也可以抓住材料中“非法猎捕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一句进行辨析: 小闫和朋友固然有错,但完全是他们的过错吗?既然是“濒危野生动物”,那我们 的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提前监管,我们的野生动物专家为什么对此一无所知?如果小闫 和朋友是在深山老林里捕捉珍稀动物,那不值得理解,但现在他们是在“自家门前”发 现了,即使是农村,“自家门前”也属于人来人往之所,是相关部门能够监测监管的区 域。只可惜,他们事先不知情,事后却一味指责小闫和朋友犯了重罪,此非不教而诛而 何? 再比如,在表述“量刑过重”的观点时,我们可以抓住小闫父亲的一句话“在我们 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展开: 在农村,孩子们逮鸟抓鱼是常态生活,甚至是一种风土人情。在农村长大的孩子, 哪个没有下河捉过鱼,哪个没有上树掏过鸟?当铁面无私的法律与农村的生活形态、风 土人情猝然相遇,又怎能一味指责农村人不懂法不守法呢?他们遵循的不是现代文明的 法律道德,而是几千年来沉淀下来的生活理念,这些理念又怎么可能一夜之间得到根本 转变?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正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的好。”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诞生的。 上述三种观点,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只需要敏锐的眼光去发现材料的细节, 从这些细节入手进行论证辨析,同样也可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总之,“就事论事”如果是写作观念的话,只有将其细化为一系列的方法技术,“就 事论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就事”不仅仅是不要脱离事例,更是要对材料进行加工 思考,剥茧抽丝,捕捉到最核心的话题;“论事”也不是笼统的道理论证和事实论证, 而是要“外联内析”,既能旁征博引,同时也能够进行细节分析。惟其如此,“就事论事” 才能真正转化为一种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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