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高考作文时评素材:拉姆的天堂失了火,不能让基层执法止步于“家”!
前言:
9 月 14 日,四川“网红”拉姆在家中直播时被前夫唐某用汽油焚烧,致全身大面积
烧伤。她不幸于 9 月 30 日去世,而在数天前,拉姆曾一度“有了一点意识”。10 月 1 日中
午,金川县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晚被公安机
关抓获归案。一方面是唐某致命烧伤,一方面是其他主播团队前往医院门口直播,丝毫不
理会这样做是否会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什么样的伤害。
家暴是一个永恒的悲痛话题。在社会上不知道多少女性在被自己的丈夫或是男友迫
害,有因彩礼而被男朋友一刀毙命的女生,有为了摆脱前夫纠缠,而从楼上跳下来致瘫的
女人……现在网上女权主义、田园主义慢慢崛起,女性的独立意识在慢慢的觉醒,但依旧
需要法律的保护。党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强调“让性别
平等落到实处,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对此,作为新时代的女性,你有什么想说的吗?看看名家时评吧。
1
拉姆的天堂失了火,
不能让基层执法止步于“家”
(人民网)这个国庆,和中秋连翩而至,举国同欢。
这个国庆,共和国传递出向女性致敬的声音。党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 25
周年高级别会议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
动者”,强调“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是曾经让女性遵循“三从四德”的古老华夏,走向现代中国的庄重承诺,值得载入
史册,应被所有国人听见,并不折不扣地践行。
就在国庆前夕发生的拉姆事件,让这样的“听见”和“践行”,越发显得重要。
拉姆,四川阿坝州一个美丽的藏族农村女性,喜欢抖音直播,拥有近百万粉丝,永远
在镜头前笑得灿烂,她在纤尘不染的蓝天与雪山下,采药、放牧、带娃、做家务……和大山外的网友分享喜怒哀乐。但是,这一切,在她的前夫带着汽油和凶器闯入直播的那一刹
那,戛然而止。他用汽油点燃了她,用凶器戳伤了她,在经历了十余天酷刑般的痛苦之后,
在距国庆的日出只有几个小时之际,她告别人间。
网友们痛心疾首,众口一词地留言:很抱歉,以这样的方式认识你。
面对家暴,奋起抗争的拉姆,坚决离了婚,并多次因前夫施暴而报警。让人痛心的是,
当接案民警在现场看到是“两口子”的“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惯性让这样的
处置面临窘境……法律尴尬缺席,拉姆失去了最后的“保护伞”。
拉姆本来可以不死。她本可以继续笑着活在这样的中国:
在中国,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拥有 100 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
律体系,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 10 个国家之一。
在中国,男女平等取得过巨大成就。靠法律和制度为“半边天”护航,教育平权,扩
大女性就业,男女同工同酬,反对包办婚姻……压抑了数千年的女性,在中国有了扬眉吐
气的高光时刻。在学校和职场,独立而强大的女性脱颖而出。
比之在家暴面前忍气吞声的前人,拉姆敢于离婚,正因为她多了一座法律的靠山。而
她的惨死,则印证了相关法律在基层执行环节的严重“不适应”,更印证了国家所指出的,
“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
要付出更大努力。”
拉姆的家乡阿坝,美若天堂。然而,田园诗般的“天堂”里,有被法治遗忘的角落。
受害者不独是拉姆,太多拉姆们的天堂失了火。让已经离了婚的拉姆,依然逃不脱“家
暴”的狰狞。那不是她的家人,而是她的敌人!
针对女性权益,中国有法律,但基层执法环节往往止步于“家”。暴力就是暴力,不管
它发生在哪里,法律都必须坚决“零容忍”。特别是在知识流失、年轻人流失而导致严重空
心化的村庄,更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有效的治安防范体系,体现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意志。
尽快让性别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让左邻右舍不再漠视家庭内的犯罪;要为一线执法者扫除
操作环节的各种障碍,让受害者得到法律精准有效的护佑;让施暴者在法律的威慑下,不
敢举起凶器。
唯其如此,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从观念落实到行动,相关犯罪才不敢逾越雷池,拉姆们的“天堂”,才不再成为被安全权益遗忘的角落。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针对妇
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美丽的拉姆,用生命留下了最后的求恳:请举起国家意志的铁拳,制止挥向妇女的暴
力。
而我们,只有“抱歉”是不够的,还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
2
拉姆的不幸告诉我们,
反家暴是全社会的责任
(南财快评)来自四川省阿坝州藏区的藏族姑娘拉姆在被她的前夫泼洒汽油烧成重伤,
度过了痛苦的 16 天之后,还是离开了人世。她的去世,让家暴的社会问题又一次曝露在社
会公众面前,拉姆的惨剧只是这些年一系列家暴惨剧中的一件,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件。
面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家暴惨剧,作为法律人,我们有责任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家暴
的受害者往往多次报警,而警察却没有采取任何显著的行动?为什么在家暴的案例中,对
加害人的刑罚往往明显减轻?为什么在家暴的事件中,法律经常性的缺位,导致受害人无
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是法律的缺位吗?我们的《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对于致人轻伤的,比如出现骨
折或者脑震荡的情况,就可以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
规定了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以处拘留或罚款;我们的《民法典》也将实施家庭
暴力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我们新近通过的《反家暴法》更是针对家暴现象制定了
体系化的规范,在法律和公安机关保护之外,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和社区的保护义务,在
具体措施上,除了刑罚和治安处罚之外,还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以及时的保护受害人
免受现实的危险。可见,我们的司法部门手上,是有法律工具,可以提供相当的保护。那
么问题在哪?
家暴,相对于普通的暴力事件来说,其特殊之处就是发生在家庭之中,发生在社会关
系异常亲密的两人之中。这就会导致,其一,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往往难以采取预防保护
措施,如避免一个人在偏僻处行动,或者随身携带自卫工具等,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单独相处,以及家庭的私人空间中,很难有他人能够来阻止施暴或者让受暴力一方使
用工具自卫等;其二,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缺乏预兆,受暴力一方难以回避,并且迅速发
生,公权力很难及时介入,往往警察到场时,家庭暴力已经结束,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已
经发生。因此,在及时制止家暴上,公权力的介入有其客观困难。
再加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密,内部关系纷繁复杂,简单的依照法律严格执行,当然
可以严惩实施家暴的而一方,但其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可能都需要被家暴的一方共同承
担,被家暴的一方是否做好了承担这些后果的心理准备?如果家庭中还有孩童,那么严格
执行法律是否在实质上有利于孩童的健康成长?都需要我们的执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
作出合理的判断。但现实的情况是,相关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进行如此复杂的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可能的麻烦,甚至不愿介入其中,导致实际上对家庭暴力的纵容。
因此,在制止家暴上,单纯依靠公权力解决,也有其客观的困难。
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0 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
见》中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
宽处罚。实际上也是认识到这种局限性,希望尽量减少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的介入。
因此,想要真正解决家庭暴力,绝对不仅仅是几部法律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工程。
首先,要通过教育宣传,让社会普遍树立对家暴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让公众都能
够认识到家暴对受到暴力的一方以及整个家庭的危害。以便受到家暴的一方能够勇敢站出
来,支持法律给予施暴方以制裁,此时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尊重受家暴一方的意愿,
并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保护受家暴一方的利益。如果受家暴一方不愿离婚,那么
其也应当尊重法律给予施暴方的制裁,承受连带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不要事后反悔,因为
这些制裁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施暴方,更是为了保护受害方,保护整个家庭。当然,如果确
实因为制裁施暴方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当给予扶助。
其次,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区在预防和防止家暴方面的作用。家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
过程,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总是由轻到重。公安机关由于管辖范围大,事项多,可能无法
了解具体情况,相关社区组织就应当担负一定的责任,了解社区内部成员家庭生活的大致
情况,如果有出现家暴行为倾向时应当及时介入,提供一定的宣传和引导。在实际发生暴
力行为,致使公安机关介入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决定提供依据。第三,公安机关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第一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家暴的种
种特点,公安机关的介入确实有其实际困难。但这并不是公安机关以“清官难断家务事”
为由,懒政、玩忽职守的理由。在“拉姆”的悲剧中,很显然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是导致最
终结果的一大助因,既然拉姆已经和唐某离婚,那唐某对拉姆的继续伤害,显然就是普通
的故意伤害,不应再以“家事”作为挡箭牌。况且,就算是“家事”纠纷,那些出现严重
暴力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结果,没有明显争议的情况,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也是应然之意。而对那些希望得到保护的受暴方,除了对
于施暴方给予警告或者惩罚之外,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如在人身保护令的相对方
身上,安装不可私自拆下的报警器,其一旦靠近受保护方一定距离便会自动报警,以提醒
受保护方注意,并在持续报警一定时间之后自动通知公安机关。
最后,在司法机关进行具体裁量过程中,是否仍然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 条的精神,对于婚姻家庭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
情从宽处理,实践中也有可以讨论的余地。虽然家庭暴力中有相当部分是出于“激愤”而
为,但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现实和紧密联系,在家庭矛盾爆发时,更容易出现
让人“激愤”的情形,因此这种“激愤”的事实基础的出现远比普通日常生活频繁,甚至
成为常态,其社会危害性也就大大增加,此时仍然从宽处理家庭矛盾引发犯罪,无非就给
家庭暴力打开方便之门。司法系统如果能够旗帜鲜明的表明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是
对整个社会,还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有巨大的引导性作用。
家暴是全社会的敌人,不要再让拉姆的悲剧一次又一次重演。这是我们整个社会,包
括公安和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3
“清官难断家务事”无异于助纣为虐
(浙江在线)9 月 14 日,四川阿坝州金川县“网红”拉姆在家中直播时被前夫唐
某用汽油焚烧,致全身大面积烧伤。经过半个多月的抢救后,拉姆不幸于 9 月 30 日去世,
而在数天前,拉姆曾一度“有了一点意识”。10 月 1 日中午,金川县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惨案发生之后,卓玛反复复盘,如果母亲还在,如果父亲不那么懦弱,如果拉
姆出去打工,如果曾有外部力量介入施以保护……”在腾讯新闻谷雨实验室发布的文章《被
前夫烧毁的拉姆》中,我们可以看到:拉姆之死,除了其前夫的暴虐与惨无人道、其父亲
的沉默与懦弱之外,不作为的基层民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前夫烧毁的拉姆》一文作者披露,“从去年到今年,派出所多次接到过拉姆的
报警”,“办案民警去现场的时候,看到两家都在吵架,抢夺孩子,他认为这属于家庭纠纷”,
“警方警告男方不要太过分,别动手,但是在除此之外,其实能做的也很少,清官难断家
务事”。不难发现:警方在接到拉姆的多次报警后,对唐某只是进行口头警告。类似的情况
并不鲜见,如“河南女子被前夫拽走失联”事件、“曾春亮案”等。
家暴发生时,一般情况下,受害者的第一反应是向亲属求助,因为 “家丑不可外
扬”;只有当施暴者屡教不改,亲属无可奈何,受害者走投无路时才会选择报警。也即,警
察往往是处理家暴事件的“最后一根稻草”。然而,当警方认为家暴是夫妻之间的事,应该
由夫妻二人自己解决,公权力没必要也没能力介入;当受害者鼓起勇气选择报警,而警方
仅对施暴者予以警告或口头训诫时,这无异于在向施暴者传达这样一种信号:无论你怎样
施暴,你都不会受到惩戒,甚至连警察也管不了你。
试问,如果连警察都管不了,那么谁还能管?崇尚暴力的人往往也最忌惮暴力,
当他们的行为不被威慑或惩戒时,他们只会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淡化家暴的严重程度、
扭曲家暴的性质,抛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辞,无异于助纣为虐。
其实,2016 年《反家暴法》出台后,拉姆的悲剧本可以避免。比如,公安机关可
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
暴力。再如,可以帮助拉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
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然而,那些详实细致的法条在落实到基层一线时,却没能成为
保护拉姆的“最后一根稻草”。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让所有的法律构建成了一纸空文。
基层民警必须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和实践《反家暴法》,不能再抱着“清官
难断家务事”的心态,去无视去纵容作恶的施暴者。否则,拉姆的悲剧,恐怕还会一再重
演。当然,这不能指望于基层执法者的自发自觉,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来倒逼其禁止履责。